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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舆论干扰司法

发布日期:2013-08-21    作者:郭亮云律师

只要还对中国法治前景尚存一线希望的人,都不会满意中国当下的司法现状。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事件,用一种最无情的方式,让人们看到法官群体的堕落,进而坐实了人们对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组成的整个司法共同体的负面想象。
官方仍然可以辩解说这是“极少数”,是“一颗老鼠屎”。但法官们互不避瞒、集体行淫的劣行,足以证明这个群体内部是多么的彼此默契、心照不宣。连最底限的一点相互制约都不复存在的时候,还如何让人辨认哪个是那“极少数”,哪个是那“一颗屎”呢?
因此,公众对司法腐败的认定已经无可更改,正如公众对官员腐败的认定已经不可更改一样。
何况,司法工具化是中国式司法的前定命题,司法领域尚存的不独立,就是对这种工具化定位的公开阐述。既然身为政治工具,自然必须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和任务,也就必然受到权力的公开干预,为此无论做多少解释都于事实无改。
因此,公众对中国司法陷入双重失信:腐败的案件注定不公,不腐败的案件也未必就公——出于政治目的的审判,即使排除腐败因素,并获得良好的“政治效果”,也注定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正。而司法不能实现法律意义的公正,就是另一种司法不公。
面对司法不公且看不到改善前景的现实,公众自然不会坐以待毙,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是其本能且必然的选择。
而网络影响的壮大,为公众提供了有效的武器,舆论影响司法,成为当下最醒目的舆论现象之一。
第一个堪称经典的案例,是2009年发生在湖北恩施的邓玉娇案。在洗浴中心挥刀刺向当地官员,造成一死一伤的邓玉娇,被当地检察机关以“防卫过当”起诉。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按照这一罪名起诉,几乎必然导致邓玉娇获刑。但在案件披露伊始,舆论便已认定邓玉娇不仅无罪,而且是除暴安良、为民除害的英雄。当地检察机关的起诉消息传出,自然激起舆论的强烈反弹。部分法律界人士认定邓玉娇行为是完全无罪的“正当防卫”,公众舆论则对此持坚决的支持态度。
随后,法院在判决中采取折中路线,即认定了“防卫过当”的定性,又以有“自首情节”和“心境障碍”为由,判决对邓玉娇“免于刑事处罚”。这个充满内在矛盾的判决,在法律上未必经得起推敲,却实现了公众期待的拯救邓玉娇的正义,舆论随之平息。
虽然至今没有人承认此案的判决是受到了舆论的压力,但无论判决的内在矛盾,还是邓玉娇在结案后所受到的特殊“关照”(邓玉娇在当地恩施电视台获得一份终身职务),都证明了这并非一次法律审,而是一次成因复杂的政治审。
邓玉娇案既是舆论介入司法的第一次“大胜”,也首次完整地呈现出舆论、权力(政治)、司法之间复杂的“中国式互动”。
随后堪称经典且可能载入司法史册的,则是药家鑫案和唐慧案。
药家鑫杀人案被媒体报道之后,引发公众舆论的一片喊杀之声,尤其在微博上不断爆出药家为权势之家的消息之后,出于担心药家权势干扰司法的担心,舆论更是以极其激烈的态度,容不得半点不同的声音。犯罪心理学家李玫瑾、青年学者熊培云,都因发表了稍有不同的看法,而被视为公敌而被网民宣判了“死刑”。
只有到了药家鑫被执行死刑,且其刑前过程被央视披露之后,公众舆论才有所转变。药家鑫被执行死刑之后,案件诉讼过程的重要推手、众多药家“背景”的披露者、药家鑫案被害者的代理律师张显,受到舆论的强力谴责。这个当初的草根英雄转而变成捏造事实、干扰视听的小人,这样的转向耐人寻味。公众对张显的谴责,在很大程度上不妨看做对自己当初做法的某种反悔,虽然始终没人公开承认。
唐慧案近在眼前,其间的曲折也更为公众所知。与前两案稍有不同的是,唐慧案尚未结束,唐慧本人的形象也正处于最光辉的时刻,对唐慧本人的质疑便已经开始。《南方周末》的一组报道,即使没有翻转公众对唐慧案的整体认识,但唐慧的形象无疑已经有了极大改变。也有更多的人开始反思舆论在唐慧案中所起到的作用。即如我在本报社评《唐慧案提出的难题要由谁来破解》中所言:“不管《南方周末》的报道还存在多少疑问和瑕疵,但它至少掀起了已经定案的唐慧案的一角,让公众和舆论得以重新审视这桩公案的曲折是非,及自己在其中曾经扮演过的角色和起过的作用。其中尤其应该反思的,或许是当下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及可能给中国法治建设带来的影响。”
其中所言“当下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中,其实还应该包括另外一个角色,即权力。我们看到的案例,通常表现为舆论介入甚至主导了司法判决,以致出现若干顺应了舆论的诉求,但在法律上却难以经得起推敲的判例。即如邓玉娇案中即判定“防卫过当”,却又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像唐慧劳教案那样,即判定对唐慧的劳教决定正确,却又以唐慧的孩子需要照顾,而判决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胜诉。这种充满矛盾的判决,看似都是司法对舆论的妥协,但其背后,其实是舆论、权力(政治)和司法之间复杂的“中国式互动”。
所谓舆论干扰司法,其实质仍然是权力干扰司法。舆论的压力首先作用于政治,使权力机关产生若法院判决不顺应舆论的诉求,就可能影响维稳的担心,因而干预司法使其做出顺应舆论的判决,才是“中国式互动”的本质。以邓玉娇案为例,从法院判决生效、邓玉娇被释放之日起,邓玉娇就处于一种被“关照”状态,可见在邓玉娇案宣判之前,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已经联手就邓玉娇案做好了预案。
这种“中国式互动”的糟糕之处在于,由于权力干扰司法在先,舆论影响司法也就变得理直气壮、不容置疑。
但这种以反抗、制约权力干涉司法为理由的“正义”举动,却未必能导致正义的结果。即如我在《唐慧案提出的难题要由谁来破解》一文中所言:“在司法实践中,权力与舆论往往并不在同一案件上角力,而是分别作用于不同的案件。于是权力与舆论的相互制约,却变成权力介入某一案件导致审判不公,而舆论却发力于另外一桩案件,同样可能导致审判结果的扭曲。”
另一重相对更为隐蔽的危害是,由于所谓舆论干涉司法的实质,仍然是权力干预司法,于是“舆论审判”的力度越大,反而使权力干预司法的理由愈发充分。虽然某些案件的干预方向并非权力所情愿,但司法服从于权力、服从于政治的现实,却在权力与舆论的双重挤压下愈发牢固,中国的法治建设,愈发变得遥遥无期。
除此之外,舆论干预司法的“成功”案例越多,越坚定了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也愈发鼓励公众按照自己的情绪和判断,对各种案件作出自己的“裁决”,并把这种裁决以舆论的形式施加于法庭审判。在这个过程中,公众刚刚建立的薄弱的法律理念被一次次冲淡,乃至荡然无存,公众舆论几乎已经回到最原始的同态复仇观念。
与此相应,带有强烈民粹色彩的暴戾心态日渐狂热,在一定程度上,所谓反对司法不公、反抗权力干涉司法,已经成为部分人宣泄暴戾之气的借口,一片激昂的杀伐之声的背后,已经看不到追求正义的诉求,而只有仇恨情绪的宣泄,而这种仇恨情绪的对象并没有一致、稳定的标准,即可以是权势者,也可能是所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坏人”,甚至可能推及所有与自己立场不同的异己者。药家鑫一案中的李玫瑾和熊培云、李天一案件中的兰和,就都曾收到无数死亡诅咒乃至人身威胁。
这些并无直接关系的切齿仇恨,直接的成因是不同阶层、群体之间的矛盾日渐尖锐,官员、富豪乃至知识精英在政治、经济上的优势地位,与其道德形象的群体性溃败,使其成为公众的仇视对象。而公众在政治、经济竞争中的弱势地位,则使其不断积累着不满和乖戾之气,对具体个案的公平诉求,反映的是群体性的不平等焦虑。(转载自腾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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