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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办理条件:1、申办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3、具有与培养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教师;4、具有与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设施和设备;5、具有相应的办学经费。

  办事流程

  审批内容:1、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2、管理人员和教师资格;3、办学场所、设备和设备。 
  
  审批程序:申报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受理后,进行实地考察;对考察合格者批准设立,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布审批结果。
  
  审批权限:举办培训初级职业技能水平和非技术岗位劳动者的社会培训机构,一般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举办培训中级以下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的社会培训机构,一般由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举办培训高级以上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的社会培训机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省直及中央驻省单位举办的社会培训机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委托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外省来赣兴办社会培训机构,必须持其所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本省内跨地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由其所在地或原已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或审核,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审批结果: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凡经审批符合办学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确定的职业(工种)和等级颁发统一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的冠名按有关规定执行。
  审批责任:严格按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认真核查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内容,进行实地考察,符合资格和条件的进行核批,不具备资格和条件的而审核通过的,一经发现,追究经办人责任和分管领导失察责任。  
  
  办理时限:不超过20日 
  
  责任部门:江西省劳动保障厅职业培训处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69号(省政府大院内)
  电话:(0791)6217020 6221285
  邮政编码:330046
  
  监督电话:江西省劳动保障厅监察室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69号(省政府大院内)
  电话:6386131
  邮政编码:330046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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