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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代办业务(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代办
法律依据
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和“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开展外国学位证书认证咨询工作的通知》(学位[2000]2号)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一、 在外国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获得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二、获得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颁发的国(境)外学位证书;
三、获得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国(境)外高等教育文凭。

申请材料
一、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一)网上预审通过证明(电子邮件);(二)国外所有学历学位证书及成绩单;(三)所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和成绩单的翻译件;(四)我驻外使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五)读书期间的护照、签证页及出入境记录;(六)出国前最后学历学位证书;(七)硕士以上学位提供论文封面、目录及摘要;(八)大专毕业生直接攻读硕士学位者须提供入学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九)2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十)认证费用
二、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 (一)填写《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二)境外所有学历学位证书及成绩单;(三)所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和成绩单的翻译件;(四)中联办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五)读书期间的通行证、签注页及出入境记录,本人境内(外)身份证、学生证;(六)入学前最后学历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七)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提供学位提供论文封面、目录及摘要;(八)大专毕业生直接攻读硕士学位者须提供入学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九)2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十)认证费用
三、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一)填写《中外合作办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二)所获合作办学学位证书及成绩单;(三)所获合作办学学位证书及成绩单的翻译件原件;(四)由合作办学中方主办方开具的合作办学学籍证明;(五)国外学习期间护照及签证(在合作办学外方学校有学习经历者须提供);(六)本人身份证;(七)入学前最后学历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未毕业的提供该校就读证明(公证书一律不接受);(八)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提供学位提供论文封面、目录及摘要;(九)大专毕业生直接攻读硕士学位者须提供入学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十)2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十一)认证费用
以上所以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决定机关
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程  序
一、登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址//renzheng.cscse.edu.cn进行网上注册并填写申请表。教育部根据网上填表内容进行预审。预审为2个工作日,通过网上预审后教育部会发E-mail通知。
二、根据教育部E-mail要求准备齐材料并送深圳市人事人才服务中心初审。证书及成绩单的翻译请到国家认可的涉外翻译机构翻译。
三、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验证初审、上传扫描件。
四、 缴费(为方便留学生,我中心将按北京教育部收费规定代收国(境)外学 历学位证书认证费每件人民币360元及邮寄费25元,统一汇款、统一邮寄。)
五、工作人员将材料原件和初审意见即时反馈申请人并将材料复印件提交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审核。
六、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自收材料起一般在15个工作日后出具认证结果。收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结果确认邮件二周后上网(www.rsj.sz.gov.cn/rsrcfw)查询认证证书或材料是否到达深圳。
七、确认证书已到深圳,认证申请者须凭受理回执和身份证(代领人凭本人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来我中心领取认证结果、发票。
时  限
在收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结果确认邮件后15天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代收认证费360,代收邮寄费25元
年审或年检
相关表格下载
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doc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doc
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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