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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举办医学教育申请程序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审核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19971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日)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199774日)

申请对象

拟举办医学(医药、卫生)教育专业的社会力量办学和非医学院校

主办单位

省卫生厅科教处

审核条件

1、设立医学(医药、卫生)教育机构及专业的办学条件,是否达到设置标准;

2、是否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是否有利于教育结构的合理布局;

3、申办者的办学能力,思想素质和办学目的;

4、申请单位应向省卫生厅科教处提供以下书面材料:a.申请报告,说明机构及专业设置的主要理由及其它有关情况;b.机构及专业设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专业简介;c.申请表,根据省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d.设立机构和专业的其他材料。

审核内容

举办医学教育机构资格及设置的适宜性、合理性。

审核程序

1、申办单位或学校向省教育厅提交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2、省教育厅征求省卫生厅意见;

3、组织专家进行认定评估,反馈意见;

4、省卫生厅提出审核意见,反馈意见;

5、对合格者报省教育厅审批。

审核时限

1、          学历教育:每年103日前受理,于第二年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答复;

2、          非学历教育: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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