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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交通事故损收费起点200元 2012年11月执行

发布日期:2013-05-18    作者:赵昱婷律师
18日记者从石家庄市物价局获悉,自2012年11月1日起,河北省交通事故损失鉴证、交通事故车辆保险理赔损失评估收费将执行全省统一标准。每起事故评估鉴证收费总额10000元封顶。   《通知》规定,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执业的价格鉴证、价格评估、保险公估机构,以及外地来冀执业的相应机构,提供交通事故车辆及相关物品损失评估、鉴证服务。
  按照新的标准,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按损失评估、鉴证额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收费费率3%;10万―30万元(含30万)收费费率2%;30万元以上收费费率1%。收费起点为200元(涉及非机动车辆的为100元),每起事故评估鉴证收费总额最高为10000元。
  石家庄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特别提醒,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收费标准中包含了现场勘验交通费、损失部位简易拆检及损坏程度判定等费用,评估、鉴证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另行收费。
  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机构提供服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
  此外,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机构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并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若有违规行为,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记者 秋凌)
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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