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是否该为饭店上错的菜买单
发布日期:2013-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年2月,张某邀请朋友在某饭店聚餐,由大家轮流点菜,饭后买单时,张某发现饭店将一盘没有点的菜结算到了餐费内,大家一致讨论确认并未点此菜,后经老板解释是服务员上错了菜。张某认为上错菜的责任在饭店,不愿为此份菜买单,饭店方则认为,既然顾客已经吃了这道菜,张某就应该按实际消费付款,双方各抒己见。
【分歧】
针对本案中那盘上错的菜该由谁买单,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顾客吃了饭店上错的菜,构成实际上的消费,应该由顾客买单。
第二种意见认为,上错菜是因饭店的过错造成,应该由饭店自行买单。
第三种意见认为,由谁买单应区分顾客主观上为恶意还是善意。若顾客不清楚是否点了此道菜而误食,则应该由饭店买单,若顾客明知是上错的菜而故意食用,则构成恶意不当得利,就应该由顾客买单。
【管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从双方的法律关系角度来讲,顾客到饭店就餐,双方构成合同法律关系,顾客点菜为要约,饭店上菜视为承诺,由顾客自愿点菜,饭店按顾客所点菜单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合同的内容以顾客的意思表示为主,饭店不得违反顾客的意识表示,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具体到本案,张某在饭店就餐并点好菜单,饭店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上错菜的情形,即构成对合同内容的擅自变更,造成顾客在无意识的状态下消费。顾客对此变更内容可以不予认可,故对上错的菜,顾客张某可以不买单。
第二,从不当得利的制度角度讲,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构成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一方无法律上的原因获得利益;二是另一方遭受损失;三是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该条规定的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应该区别受领人的主观善意或者恶意。若受领人为善意,受领人则仅需就现存利益负返还责任,倘若所受利益已不存在,则免除返还责任。若受领人为恶意,则应返还原物,原物无法退还的,应折价赔偿。具体到本案,张某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饭店上错的菜食用,属于“善意”的不当得利,仅应就现存利益负返还责任,而上错的菜已经被食用,因此,张某的返还责任已被免除,张某无需买单。
综上,张某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饭店错上的菜食用,属于善意的不当得利,可以不用为此菜买单。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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