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办事指南 >> 企业办事 >> 劳动保障 >> 查看资料

经济实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济实体必须同时符合《通知》所列四个条件,方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兼营《通知》中规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业务收入,不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上述兼营业务没有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的,该经济实体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1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