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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1C010
事项名称: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劳动法》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办公地址: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12333
相关网址: //www.bjld.gov.cn
备注: 该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主体为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办事程序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2、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  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1)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2)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3)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4)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5)实行轮班作业的;
(6)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4、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1)外勤、推销人员 ;
(2)长途运输人员;
(3)长驻外埠的人员;
(4)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5)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二、申请
(一)申请材料:
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4、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
5、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2、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的材料使用A4纸。
3、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批准的,向申报人制发行政许可文件;
2、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报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办公地址:
3、乘车路线:
4、咨询电话:
5、监督电话:12333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www.bjld.gov.cn

 

办事依据

1 《劳动法》
2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3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

 

样表下载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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