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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时间(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①用人单位必须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的,必须如期在本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付清工资。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约定的,应按约定结清工资。

 ③实行年薪制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年终结算,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

 ④实行计件工资制包括全额计件工资形式及其他相类似工资形式的,结算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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