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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规定(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①由用人单位提出,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③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⑤用人单位因实施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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