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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法制史秦汉以来的诉讼制度

发布日期:2012-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秦汉以来诉讼程序

1.秦朝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区分与处理:必须受理的是公室告)

2.汉秋冬行刑制度、春秋决狱。(把握其特点和原则:董仲舒:论心定罪)

3.北魏太武帝时确立死刑复奏刑。

4.唐朝:

(1)实行程序严格的刑讯制度(条件、程序、禁止使用的情形);(三次;20天;200下;常行杖;反拷;老幼废疾和特权身份的人不适用。)

(2) 《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5.宋朝

(1)宋确立了“翻异别勘”制度。 (翻供的案件重新审理);

(2)南宋地方有专门的“检验格目”;

(3) 《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出现于南宋。

6.明朝:

(1)明朝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制”;

(2)明太祖朱元璋时首用廷杖制度(注意监刑主体与施行主体);

(3)明厂卫干预司法:

①明太祖开始让锦衣卫干预司法;太祖后期禁止,但明成祖恢复。

②明成祖增设东厂;宪宗时增设西厂;武宗时增设内行厂。

③注意把握厂卫干预司法的特点。

7.明清会审制度

(1)明“九卿圆审”与清“九卿会审”一致(把握参与人员)。

(2)明朝的朝审开始于明英宗,大审开始于明宪宗

(3)清秋审与朝审(把握各自审理的对象以及处理结果)。(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

(4)清热审(把握审理的对象及审理参与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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