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纠纷调解与计量仲裁检定办事指南 (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计量纠纷调解和计量仲裁检定
二、具体行政事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3、《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并由相应的工作机构受理和承办具体事项。”
三、实施具体行政事项的主体及承办机构
1、实施主体: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承办机构: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电话:83690649
四、受理范围
因计量引起的纠纷。
五、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仲裁检定应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一式二份。内容包括:计量纠纷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有关证明材料或实物。
2、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六、行政事项的受理方式
窗口、网站
七、申办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期限
(一)计量仲裁检定
1、申请、委托单位递交第四条所列材料。
2、受理部门自受理后7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内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并确定仲裁检定的时间、地点。纠纷双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对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实行保全措施。
3、受理部门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被指定的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定、测试任务,并对仲裁检定的结果出具仲裁检定证书。
4、仲裁检定结果经受理部门审核后,由受理部门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对仲裁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仲裁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可提出申诉和复议。
(二)计量调解
1、受理仲裁检定部门根据纠纷双方或一方的口头或书面申请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
2、进行调解应根据仲裁检定结果。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当事人双方法定代表人和调解人员共同签字,并加盖调解机关的印章。
3、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成立后,若一方或双方反悔,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有关仲裁机关申请处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
(二)收费标准:
仲裁检定所交纳的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九、有关事项
1、受理部门认为需要上级或下级办理的计量纠纷案件,可报请上一级或交下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办理。
2、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或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可直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
3、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计量纠纷案件,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再受理计量仲裁申请。
十、行政事项的监督和投诉方式
1、投诉受理部门:监察室
2、投诉电话:96365、83690678
3、网上行政效能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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