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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核发(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在深圳市登记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数量及方式
客运车辆有数量限制;货运车辆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一)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对应的批准文件(公司成立批准文件或线路经营权批准文件);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对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申请办理营运证的车辆须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具体条件按《深圳市交通局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技术指标、等级要求等条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办理营运证,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体条件按《深圳市交通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设备等条件执行):
1.具备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2.申请办理营运证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须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材料
(一)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业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相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二)企业章程(原件1份);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六)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办理营运证,还须提供车辆通讯设备安装的证明材料(具体按《深圳市交通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无。
申请受理机关
(一)从事客运:
1.特区内受理机关:市交通局客运管理分局;
2.宝安区受理机关:宝安区交通局;
3.龙岗区受理机关:龙岗区交通局。
(二)从事货运:
1.特区内受理机关:市交通局货运管理分局及市交通局各办事处;
2.宝安区受理机关:宝安区交通局及其各交管所;
3.龙岗区受理机关:龙岗区交通局及其各交管所。
(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1.特区内受理机关:市交通局南头办事处;
2.宝安区受理机关:宝安区交通局;
3.龙岗区受理机关:龙岗区交通局。
决定机关
(一)客运车辆投入营运:
深圳市交通局。
(二)货运车辆投入营运:
1.特区内:深圳市交通局;
2.宝安区:宝安区交通局;
3.龙岗区:龙岗区交通局。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投入营运:
深圳市交通局。
程  序
(一)受理申报;
(二)内部初审;
(三)复审,核发车辆《道路运输证》。
时  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道路运输证》。 
法律效力
领取《道路运输证》后方可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
收  费 收取《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年审或年检 每年实行年检。
法律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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