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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机动车驾驶证注销

发布日期:2011-0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死亡的;
(2)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3)提出注销申请的;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5)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6)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7)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8)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第(5)致(8)规定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所需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巴州境内居民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非巴州境内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 (或者 《居民户口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及《暂住证》;
3、机动车驾驶证;
4、本人提交的书面注销申请;
5、一寸白底免冠彩色照片三张。

·办理流程:
服务大厅邮政窗口(提交资料打印表格)→服务大厅13号窗口(业务受理)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巴州车管所(0996)2288069
投诉电话:巴州车管所(0996)228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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