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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判决书的说理

发布日期:2004-02-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就诉求事项或被告人是否犯罪,如何处罚等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处理结论的司法文书。

  判决书的说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过程中依据事实、证据,运用法律,从而得出判决结论的逻辑思维过程,其实质是一种法律推理过程,而法律推理,是指特定的法律工作者利用本案相关材料构成法律理由,以推导和论证司法判决的证明过程和证明方式。

  当前司法实践中,判决书制作的突出问题就是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事实的认定不加论证,其表现为对证据的简单罗列而不说明采信证据理由、不表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推理过程。二是没有针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分析推理,其表现为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理睬,你辩你的,我判我的。三是对判决结果及适用法律不详加说明理由。由于判决书不说理,从而带来了种种弊端:首先,它背离了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不利于树立法院的权威。判决书的判决应体现“理”与“力”的结合,但目前我国的司法判决普遍表现为有“力”无“理”的结合,这背离了司法公正的要求,我们认为,判决结果的公正只是实体公正的体现,而判决说理则兼顾了程序公正。程序不公正,实体公正就无从谈起,不说明判决理由,特别是不说明采纳或否定当事人的意见的理由,则当事人必将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公众对司法信任程度丧失。其次,判决不说理,容易导致缠诉,浪费诉讼资源,这也是判决执行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判决书不说理,对于经济民事案件来说,败诉者难以心服口服,胜诉者也未必理直气壮,而对刑事案件来说,则无法令被告人认罪服法,当事人自然要将希望寄托于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同时,当事人得不到满意的说法,采取各种手段抗拒判决的执行也就不足为奇,从而浪费了诉讼人力资源、物质资源,抗拒执行人员执行,带来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再次,它不利于公众对法官行为的监督,容易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由于法官不说理或者说的不彻底,不完全就判决,为极少数法官的枉法裁判客观上提供了便利。因此,从制度上杜绝枉法裁判,必须要求判决说理,使判决理由明朗化,促使当事人对法官行为的监督,促使法官对自己行为的自律。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少数法官自觉不自觉地以成文法规范为确定的大前提,以个案事实为小前提,机械地将法规与事实对号入座,从而得出判决结论,这样做不利于法官自己提高业务素质。因此,只有强化判决书的说理,才能促使法官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成为高素质的职业法官。

  进入新时代,随着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不断修改与完善,人民法院审判方式也要逐步适应改革时代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最能直接体现审判结果的裁判文书的改革,即是在裁判文书制作的内容到形式上,把说理充实到文书中,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通过与说理相结合,才能提高审理案件质量,同时为办案工作节约经费开支。而要提高法官综合业务能力,首先要把好进人关,将现有的在职干警分期分批的进行学历文化知识升级培训,对于长期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根据不同情况,有的可以调离司法机关,有的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总之,针对当前法院判决中存在的说理不透或不说理的情况,笔者认为,在判决过程中,必须强化说理过程,并将说理论证过程体现在判决书中,从而使判决公开化、公正化,以提高判决书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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