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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培训(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军转干部培训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二、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
三、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
四、当次发布的调训通知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安置到我市的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具体以当次调训通知为准

申请材料
以当次调训通知为准
申请受理机关
经深圳市人事局的培训机构
具体以当次调训通知为准
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事局(编办)
程  序
一、在军转干部安置前,深圳市人事局开展培训需求调查;
二、深圳市人事局发布调训通知,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单位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于报名时间到培训机构网站或现场报名;
三、军转干部参加培训、考试或考查;
四、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登记学员培训情况,送深圳市人事局审核验印;
五、学员将培训登记情况交所在单位存入个人档案。
时  限
即时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一、计划分配军转干部适应性培训统一培训部分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培训的费用,按照一定的费用标准,在军转干部安置专项经费中核销;
二、计划分配军转干部适应性培训自选培训部分和专业培训的费用,在安置单位教育培训专项经费中列支。
具体费用标准以当次调训通知为准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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