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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在职培训(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名称:公务员在职培训

内  容
公务员在职培训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二、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
三、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52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7〕8号)
五、关于印发《2006-2010年广东省公务员培训规划纲要》的通知(粤人发〔2006〕3号)
六、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1997〕71号)
七、当次发布的调训通知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市直行政机关担任正处级以下(含正处级)职务的公务员和区行政机关正科级以下(含正科级)公务员。其中,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职培训由区人事局、区行政机关负责组织。
申请材料
以当次调训通知为准
申请受理机关
一、经深圳市人事局认定的培训机构
二、公务员所在单位指定的培训机构
具体以当次调训通知为准
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事局(编办)
程  序
一、每年年底,深圳市人事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或深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下年度公务员在职培训计划,同时,公务员所在单位制定本单位全年在职培训计划,并向深圳市人事局申报;
二、深圳市人事局于年初发布全年公务员在职培训计划;
三、深圳市人事局或公务员所在单位按照培训计划批复的培训项目,组织培训;
四、公务员按照要求参加培训、考试或考查;
五、培训结束后,由深圳市人事局或公务员所在单位指定的培训机构登记学员培训情况,其中,深圳市人事局组织的在职培训,培训机构须将培训情况送深圳市人事局审核验印;
六、学员将培训登记情况交所在单位存入个人档案。
时  限
即时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以当次调训通知为准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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