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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义务兵随父母异地安置管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退伍义务兵随父母异地安置
法律依据
根据国发[1987]106号《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深圳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第十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市民政局或区民政局申请 
条  件
退伍义务兵入伍前随父母共同生活,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迁入深圳(系深圳户口),本人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
申请材料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及深圳市各区民政局优抚安置处(科)。
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程  序
1、退伍义务兵本人申请;
2、区优抚安置科审定后报市优抚安置处备案审核批准。
时  限
资料齐全,10个工作日内回复。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内  容
退伍义务兵随父母异地安置
法律依据
根据国发[1987]106号《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深圳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第十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市民政局或区民政局申请 
条  件
退伍义务兵入伍前随父母共同生活,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迁入深圳(系深圳户口),本人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
申请材料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及深圳市各区民政局优抚安置处(科)。
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程  序
1、退伍义务兵本人申请;
2、区优抚安置科审定后报市优抚安置处备案审核批准。
时  限
资料齐全,10个工作日内回复。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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