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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出境人员以及依法服兵役人员注销户口(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公安派出所
申办手续:

  2003年8月7日起,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居民应征入伍,须由本人、户主或其亲属凭《应征入伍通知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行(1996)第198号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1996)第050号文规定:全国统一样式的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每本:10元。
办理依据: 沪公发[2000]32号、沪公发[2001]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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