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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2012-08-22    作者:韩海兵律师
目前,在我国没有任何法律和政策承认和保护这种所谓的买断工龄。也从来没有出台过买断工龄的政策和文件,而是一直强调有能力的企业,不能把员工不负责任地推向社会。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徼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中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这两份文件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职工利益角度,规定不得以买断工龄的形式将职工推向社会。尤其是近些年党和国家三令五申要企业应以创建和谐社会为宗旨,关心职工生活,为广大人民群众谋福利。
  银行既未出售亦未破产,并且还是盈利大户,却敢于违背党和国家的政策,对员工切身利益不闻不顾,悍然以欺骗和误导的手段,实施买断工龄政策;难道银行的政策就能够凌驾于国家的法律法规之上吗?难道银行就能全然不顾职工的切身利益,更何堪社会的安定团结!
  银行的这种不合法的做法,从浅一点的层次上讲,是置员工利益、企业形象而不顾;深层次的影响,是离间了广大职工与党的深厚感情和血肉联系;直接给社会增加了不稳定因素。
  从另一层意义上来说员工的劳动关系能解除,但员工的工龄是根本买不断的。如果非要给买断工龄定一个支付标准的话,需要计算的因素有:员工工作年限所创造的价值,员工历来为社会所做的积累与贡献,员工应享有的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加上员工与企业血肉相联、相生相伴的理念、追求、情感、尊严和希望;再加上员工走向社会后的各种风险,如何定价?谁来定价?的确值得深思。银行实施买断工龄的目的,是为了减员增效,但减员增效不能简单理解为企业在职人数的减少。
  原上海市长徐匡迪说:把下岗职工推向社会,不是职工没本事,而是企业的厂长、经理没本事。因此,减员不是增加效益的唯一途径,发展才是增加效益的根本途径。如果不顾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不顾腐败还很严重、各种机制还很不完善的现实,过高估计当今国企干部的道德操守、职业素质和政治水平,急于求成地推行以牺牲员工利益为代价的减员政策,表面上看是为企业解困,实质上是误党误国之举。当金字塔的底部被砍削得凹凸不平时,社会稳定能不受影响吗?国家还能长治久安吗?
  二、在买断工龄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充斥着偏差、误导和欺骗性
众所周知,银行的员工一般是以国家招干的形式进入银行系统工作的;而大多数买断员工的工作年限早已超过数十年,而银行用买断随意放弃了法律的约定,单方剥夺员工的选择权利,违反了意思表示真实,违背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使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犯。基层行在操作上误导和欺骗员工,变相强迫员工买断走人,在具体操作上,职代会、工会等组织形同虚设,让面临买断的员工在接受欺骗的谎言,在承受繁重工作的同时还要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思想上造成了极大的震荡,茫然和困惑,无奈与绝望,迫使员工茫然作出抉择,买断了自己为此辛勤努力奋斗几十年的工作,买断了自己和家庭以后的生活来源。其结果是:一批年富力强,工作经验丰富,有能力的中坚力量愤而出走;一大批忠诚敬业,默默奉献的业务能手被迫离去;甚至一些受国家政策保护的军转干部、残疾、立功受奖的复退军人和因患疾病而失去生存能力的员工也被迫脱离组织,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工作岗位。他们买断工龄自谋职业员工处境危难,由于买断的这批员工长期在银行一线工作,业务技能和知识结构已基本定型,年龄也偏大,在社会上属“4050”弱势群体,重新学习现代科技知识和技能的难度很大,回到社会工作也很难安排。勉强就业者也是质量差、收入低。无法就业者生活十分困难,陷入困境,不能自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一系列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实施,我国已基本建立起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依照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旦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
  况且,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和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都明确强调,任何单位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可以说,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政策层面,“买断工龄”这种古老的办法都已经被明确禁止, 企业改制重组,不是不可以;企业要发展,需要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不可以,我国现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企业本应依据法律行事。可为什么仍旧热衷于使用“买断工龄”这种已被废止的方式呢?绕开法律程序,牺牲职工利益,逃避相关费用的缴纳,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这恐怕是企业热衷于“买断工龄”的真正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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