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警察在协助执行中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12-07-2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肩负着维护法院尊严,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保护司法安全的神圣职责。司法警察参与的执行工作,一般是指民事诉讼中对财产的强制执行,即协助执行人员执行财产的查封、冻结和扣押等一系列警务活动的实施过程,对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工作的被执行人给予约束,排除妨碍及拘留等强制执行活动的行为,以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展开。试结合执行工作实践谈谈司法警察参与协助执行的几个问题。
一、司法警察在协助执行中的角色定位。
根据法院组织法及相关诉讼法的规定,对诉讼案件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主体是法官,而司法警察由于没有审判权和执行权,不能对案件的执行与否、执行回转或终止执行等裁判行为行使决定权,只能是协助执行人员开展执行,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处于从属地位。执行工作实践中,司法警察主要负担强制执行的所有外部任务,根据执行法官的裁定和具体指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执行措施。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了这支法院武装力量可依法对干扰、妨碍一切审判活动的单位法人和公民的行为采取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的强制措施。特别是在民事执行中对人身财产行使的强制措施是他人无权代为行使的。执行实践中,司法警察应当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不能超越职权为一定行为,如签发执行决定裁判文书,违反规定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财产采用强制措施,等等。
二、司法警察在协助执行中的现实状况。
据调查了解,目前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
(一)协调配合有失顺畅和紧密
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完成,目前司法实践中重大执行措施,这是执行员充当执行工作“主角”的法律依据,执行员的“主角” 意识往往导致对法警参与执行工作重要性的忽视,有的甚至认为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不过是负责执行人员在执行中保证执行人身的安全,防止被执行人的抗拒执行,从而疏于和法警的联系和沟通,致使司法警察在很多情况下被动出警,被动参与,效能发挥大打折扣。
(二)对参与执行的重视程度不够
执行工作实践中,对于执行难度大或采取重大执行措施的案件,执行局才要求司法警察参加,一般的案件则由执行员独自完成。这使得司法警察对参加各类案件的执行目的和任务有偏差,在部分警员中存在着模糊的甚至偏激的观念,对执行中“配角”的地位有抵触思想,对执行现场的执法环境情况疏于分析和做好前期警务保障的准备工作,认为这些是执行员应注意的事情,执行员怎么说就怎么做?无需去想如何共同做好执行工作,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认识不足,使得执行现场维持秩序工作不到位,等等。这些消极思想的存在,非常不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
(三)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能力尚要提高
具体表现是,执行现场的指挥调度力度不够,对执行案件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的处理准备不充分,执行警务时存在麻痹思想,有时执行现场被冲击,执行人员和法警被不法分子殴伤,甚至被非法扣留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都说明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能力与形势任务相比还有差距,需要进一步提高。
(四)法警参与执行的行为有失规范
执行工作中,法警对被执行人适用强制执行措施不规范,对执行过程中,一有被执行人阻碍执行工作,法警通常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忽视了办理相关法定审批手续的。另外,给被执行人加带警械具等拘留措施适用的随意性大,忽视了依法办事的准则和要求,违背法律规定,不仅不利执行工作的执行,还容易激化矛盾,给群众造成司法不公的不良印象。
三、司法警察协助执行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转变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
业务庭和司法警察部门应互相联系、互相沟通,确保执行案件工作的顺利展开。司法警察在思想上对参与执行要引起高度重视,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主动与执行员协商为执行工作出谋献计。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案件逐年增多,应向司法警察通报案件的有关情况,提出需协助执行的案件的任务要求,就执行现场的警戒方案与法警队进行磋商;法警队也应将执行现场的警务部署的有关方案征求执行员的意见,共同研究部署,确保执行方案的安全可行,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展开。
(二)针对不同类型的执行案件制定好对策。
司法警察协助执行案件是通过其警务活动起到震慑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目的。警务保障工作不同于民事调解,它更多地带有对抗性和强制性,对非法阻扰民事诉讼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组织在必要时可使用诸如训诫、扣押物件直至拘留等强制措施的警务活动。应针对不同的执行工作要求开展与之相应的警务保障工作。
(三)正确适用强制执行中的拘留措施。
案件执行中常遇到被执行人员无理取闹,虽经多次警告不听,仍阻挠执行工作的开展,就需对阻挠者采取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拘留是使用较多的措施之一。实施拘留强制措施时,司法警察对被拘留人加带手铐后,带手铐的动作要敏捷准确,必要时可对其进行搜身以防不测,拘留女性不法行为人,应有女法警实施拘留措施,如无女法警,由男法警实施拘留措施的,应有至少一名法院女工作人员在现场协助执行。法警队被执行人员加带手铐后,应立即将其押上警车离开现场,防止现场骚乱事态发生变化。实施司法拘留现场围观人员较多,现场人员情绪较为激动的情况下,法警要保持冷静、克制态度,纪律严明,警械具的使用要符合规范。执行过程中,出现被执行人围攻、谩骂等不配合执行的违法行为,未经执行人员的明确指示,法警不可擅自对违法行为人采取强制手段,更不可以擅自将情绪激动的被执行人加带手铐或其他械具。
(四)协助执行工作中应坚持文明执法、司法为民的理念。
执法文明首先从警察的精神面貌体现,执勤的时候必须着警服是对警察的基本要求。警察作为执法者着装整齐对坏人更具有威慑作用,如果不法行为者袭击着装警察,将被视为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执法人员的蔑视,因此,法警执勤中的着装、举止和言行等方面均体现了文明执法、警风严谨的精神面貌。法警要统一着制式警服,统一佩带警械具,保持警容整齐,杜绝着装不整、嬉笑打闹等行为。这是因为执行现场情况复杂,随时有意外发生,法警执行要面对被执行人的无理取闹,同时不可避免要应付围观群众看热闹场面。执行中语言要文明,激化矛盾的语言不能使用。与情绪激动的被执行人对话更要注意用语。对有可能激化矛盾的用语不能说,注意工作方式和工作的方法能使我们更好的完成警务活动。
案件执行难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也使得司法警察在协助执行工作中所起的作用更显重要,同时对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面对这种形势任务和压力挑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更要将警务工作做精、做强、做大。做精,就是业务精,加强法律业务学习,提高警察业务技能;做强,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强壮的体魄随时准备应付各种突发事件;做大,将司法警察敢打、敢拼、敢闯的精神发扬光大,为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提供良好的司法警务保障。
【作者简介】
汪军,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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