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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追诉标准

发布日期:2012-07-24    作者:郭新军律师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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