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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地址: 上海市 天山路 1800号1号楼702室 (邮编:200051)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9 : 00-11 : 30 下午 1 : 00-4 : 30
办理时限: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已办理了房地产备案的申请缓缴单位,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意见,下达同意缴费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
申办对象资格: 1 、 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可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 1 )、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 ( 2 )、停产、连续亏损一年以上,或者濒临破产的; ( 3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2 、缴费单位申请缓缴,应当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 对房地产有独立处置权的缴费单位,可以申请缓缴;对房地产无独立处置权的缴费单位,可以与对其房地产有处置权的第三方共同申请缓缴。 用于申请缓缴的房地产,应当没有其他债权的担保,也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冻结。 3 、申请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申办手续: 1、缴费单位书面 缓缴申请。缓缴申请说明缓缴原因,并提出缓缴期限和缴费计划。 2、与缓缴原因相关的材料: ⑴ 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 ⑵ 缴费单位财务报表; ⑶ 市人民政府批准缓缴的相关文件。 3 、房地产权证及相应的房地产地形图。
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向区(县)社保中心提出书面缓缴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一式五份);

  2、区(县)社保中心对缴费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条件进行审核;核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缴费单位提交的房地产进行实地勘察,征询规划意见;

  4、符合缓缴条件的缴费单位,凭市劳动保障局的通知,到依法取得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地产进行评估;

  5、缴费单位凭市劳动保障局的通知,到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备案手续。

办理依据: 1 、《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2000 年 11 月 17 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2 号) 2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 2002 年 3 月 5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17 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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