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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审批(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地址: 上海市 天山路 1800 号 1 号楼 602 、 603 室 (邮编:200051)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三上午 9:00至11:30 下午 1 : 30 至 5 : 30
办理时限: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在 2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办对象资格: (一)不定时工作制: 1、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它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 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 4、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1、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 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及宾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 4、 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5、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申办手续: 1. 一份书面申请报告,说明本企业性质、生产经营特点及申请理由; 2.一式四份的《上海市企业职工实行其他工作时间申请表》(见样表)。此表可从上海劳动保障网上下载(网址:www.12333.gov.cn)。 3.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申请岗位工作人员的考勤记录等。
办理程序:

  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按不同的审批权限分别向市劳动保障局或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

  下列企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1、本市市属企业及市属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2、投资额在壹千万美元以上或在虹桥、闵行、漕河泾开发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

  3、联营一方为本市市属企业的本市与外省市联营企业;

  4、要求实行年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

  下列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

  本市区、县属企业及区、县属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2、投资额在壹千万美元以下且不在虹桥、闵行、漕河泾开发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

  3、联营一方为区、县属企业的本市与外省市联营企业;

  4、无主管部门或有多个主管部门的企业。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2、《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3、《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发[1994]79号) 4、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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