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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法治的心理基础

发布日期:2003-12-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容提要」理性是法治的力量源泉,是人类控制恶性,发扬善性的思想调节器。人既有理性的一面,也有非理性的一面,即人既是理性的,又是感性的。以理性为主导的西方社会能够顺利地实现法制,理性地用法律来规范社会,调节各种社会利益,强调人的权利和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国传统社会除了严格的等级尊卑外,是一个注重感情的社会,而感情是非理性的。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以理性为基础。

  「关键词」理性 法治 心理基础

  一、学者:理性与法律(法治)的关系是什么

  立法是法治的基础吗?应当说不是。因为立法是法制和法治的组成部分,属法制或法治的范畴,立法是法制或法治中法的实施的基础环节,但不等于是法制或法治的基础。法属上层建筑中的制度范畴,而理性属思想意识形态范畴。从意识形态和制度的角度看,法治的心理基础应当是理性。理性是指人们能够理智地运用自己的思想,从理智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选择和调节自我行为,对自己行为的判断是经过思考、分析,形成自己的判断和推理,通过这种判断和推理,全面反映事务的本质和内在联系,而不是凭喜怒好恶去判断事务。理性是相对于非理性而言的,理性与非理性的冲突构成了人类社会根本的永恒的矛盾。在思想范畴里,感性只解决现象问题,理性才解决本质问题。它既非盲目地跟从传统,也不是基于情绪的冲动,而是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价值取向,有系统地、有条不紊地、一丝不苟地把理性作为行动的准则,它强调秩序性、系统性和内在的一致性。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人或一个社会能否理性地求得发展,能否透过现象看本质并进行理性的推演,能否有健康的人格和心态以及三思而后行的生活方式,能否协调社会群体内部及其相互间的关系,使社会成员能够安居乐业,彼此间达到一种相对的平衡,是衡量一个国家、民族乃至个人、社会是否文明的标志。西方的市民社会是通过理性规则的框架内运作来实现其自身的自主自律秩序的。中国的传统文化依其内在本质是不可能自行开出民主和科学之花的,其专制和任意的体制也不可能通过理性规则实现其自身的自主和自律。理性是人类行动的准则和尺度,是社会、人生健康发展的人性根基,也是其保证。理性的法律不应是任何个人的情感因素。在理性和法治的关系上,理性是法治的动力和源泉。

  对于理性与法律关系的认识,思想家已作了不少论述,1、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法官必须对理性有充分的认识,有高度的公正品德,法官工作的最终目的是,设法帮助违法的人用理性控制欲望,成为自己的主人。2、亚里斯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通过法律进行统治是最好的统治,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它具有一种人治做不到的公正特点。法律来源于理性,理性是良法的基础,法律的标准就是体现理性、正义和追求善。3、西塞罗认为,法律是最高的理性,理性是人类和上帝共同具有的第一份财富,理性使人类心理状态相同,使他们判断光荣与耻辱、善与恶相同。人与人在自然法面前,其关系是以共同具有的理性为基础的。4、托马斯。阿奎那认为,人类行动的准则和尺度是理性,因为理性是人类行动的第一原理。他把法分为四类,其中,永恒法是神的理性的体现;自然法是永恒法对理性动物的体现;人法是根据自然法最终是根据永恒法制定的,它是反映人类理性的法律。一切法律都是从立法者的理性和意志中产生的。5、格老秀斯认为,以理性为渊源的自然法是不可动摇的道德准则。自然法的观点和一切正义的准则,都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一切法律的渊源都是理性。6、斯宾诺沙认为,“理性对于克制和调节激情起很大作用。”[1] “愈是在理性的指导下生活和更好地控制诸种欲望,人的自由也愈大。”[2]“理性总是教导人们谋求和平。”[3] 自由、理性和法律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完全听从理性指导的人是最自由的。7、托马斯。霍布斯认为,“法律决不能违反理性,以及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不在于其文字也就是不在于其每一部分结构如何,而在于其是否符合于立法者的意向。”[4] 自然法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自然理性为私有制社会奠定了基础,法律不能违背理性。8、洛克把自然法等同于人类理性,并用理性作为衡量当时存在的法律制度的唯一尺度。在任何条件下,法律和自由总是紧密相连的,自由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9、孟德斯鸠、卢梭认为,法律对人们的支配就在于人类的理性。理性法则能主宰一切,支配一切。要保障法治,就必须确立三权分立原则。10、康德认为,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主观决定的历史产物。法律是以理性为基础的,理性是上帝赋予人的“神圣的火花”,它表现为永恒的道德律令,是人的尊严的内在依托,理性的功能在于使人认识它的生活的使命和无条件的目的。理性的修养是达到真理和宁静的唯一源泉。11、黑格尔认为,法律是意志和精神的东西,其本质就是理性。法律要得到公平的适用,法官就必须在适用法律时既要有理智,但又不能凭法官的主观信念随意决定。12、罗素认为,“理性指的是为达到某种信仰而考虑一切证据的习惯。”[5] 按照罗素的解释,理性包含着理性的理论方面和理性的实践方面。13、韦伯认为,法律-理性统治的基础是一套内部逻辑一致的法律规则以及得到法律授权的行政管理人员所发布的命令。这是一种“非人格化”的统治。理性有四层含义:理性包含着一般性的规则或原则;系统性;理性是“建立在对意义的逻辑解释的基础上”;理性是“可以为人类的智力所把握。理性化过程就是法律中的”形式性“和”理性“因素逐渐增加的过程。理性化性质”包括国家行政管理的理性组织、自由劳动的资本主义理性安排、法律的理性结构、受过理性训练的法律家阶层的存在以及一种理性的、‘有条不紊的生活方式’的出现。“

  中国学者汪太贤认为,“法律是理性与正义的产物,法律与人们的权利和利益密切相连合法性和合法政府的原则,国家应当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6] 启良认为,“言其理性,是指人具有自我完善的能力,能够自己把握命运,自己决断何为谬误何为真理。”[7] 文军认为,“理性是人类超出动物而独具的一种认识和思维能力,正是这种能力的存在,不仅使我们能够调整达到目的之手段,而且使我们能够建立起价值体系,对目的本身做出判断和取舍。”[8] 张志刚认为,“按照古典哲学传统,理性就是心智的结构,就是指逻各斯,它能使人把握并形成实在。因此,古典意义上的理性既是认识的又是审美的,既是理论的又是实践的,既是超然的又是热情的,既是主体的又是客体的。”[9]

  二、西方法治发展的基础:理性

  理性是一个历史性的范畴,人类历史的各个阶段,理性的内涵也不一样,但理性的本质应是一致的。理性是西方的核心概念,自古希腊以来,贯穿着整部西方历史。

  在古希腊,人们赋予了法律以理性,把法律当作建立一种理性、正义的秩序的重要依据,把法律看成人们安全、自由、权利、利益的保障。荷马时代的理性精神,是通过两部史诗表现出来的,而且人的主体性在人与神的关系问题上得到了体现。希腊雅典文化创造了一个精神与智慧的世界。希腊人的艺术作品所产生的思想观念是西方文化的典范。在雅典,早在公元六世纪初,商人不仅给雅典带来了经济与文化的繁荣以及民主政治,而且更重要的是形成了一种朝气蓬勃的文化精神和民族性格。希腊的理性精神主要体现于对知识的看重,苏格拉底将理性精神全面地贯注于社会领域,并将知识公开标举为人生追求的目的。同时,希腊人的理性精神还落实于日常生活的许多方面,像哲学、伦理、美学等方面所取得的辉煌成就,其关键就在于理性的培植。希腊人“既具热情,也有理智;精神健旺,所以能永保自由,对于政治也得到高度发展。”[10] 国家为了抵抗外国的侵略,各国必须保持一定的兵力,而兵源主要来自本国的公民,公民和战士原本就是一体的,国家为了安全,就必须保持一定的公民人数,并且给他们一定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由于海上交通的便利,希腊的商业得以繁荣,商人们一旦有了钱,便要求同旧贵族们分享政治权利,从而使整个社会朝着民主的方向发展。雅典民主政治的要旨是“主权在民”,每个公民对于国家事务都有议政参政的权利。国家一切重大事务都由公民会议表决通过,任何个人不得违背公民的意志而自行其事。随着社会的继续发展,他们并不满足于这一初始条件,而是根据自己特殊的地理条件和历史特点创造出一种全新的文化。黑格尔曾将东方的古代文明排斥在历史之外,认为只有到了希腊时代,人类才真正进入了历史状态。这种认识有失偏颇,但也有一定的道理。东方文化长期处于专制主义的统治之下,理性未曾进展到“自由意识”的程度,而希腊世界之所以进入了历史状态,根本原因就在于这是一个理性的世界,人类精神第一次得以展示和发扬。他们是第一批对人生真正作过哲学思考的人,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求得应得到的东西。尽管当时神权居于统治地位,但理性的精神仍得以发扬,神的作用并不重要。

  罗马人是一个务实的民族,罗马的文化是受希腊文化的影响才发展起来的。罗马人重视法治,并形成一种法的理性精神,其成果就是法律体系的健立和政治设施的健全和理性化。罗马法是法典化的体系,是后世法典编纂的楷模,罗马法的法典编纂及其理论体系是以高度的理性思维为其基础的。罗马法精神中的理性主义首先表现为法典化。法典自身就是高度理性的体现。罗马人对私法的贡献就在于他们对私法权利的高度抽象和理论思想。罗马法中的理性主义还表现为对法律制度的高度抽象概括。罗马法中的理性主义还表现为重视法学家的作用。罗马的民主制度比希腊的更为健全,表现为国家机构的设置民主化和法制更为健全。法律表面看来是冰冷的,但所蕴含的却是人的理性追求,体现的是对人权和人道的尊重。法律保护的重心是私人的权利,而不是公权利。法律就是确定权利和保护权利。“在对法律的理解方面,罗马人没有过多表现出烂漫主义的激情,而是更多地表现出现实主义的理性,他们总是把自己关于法的理想与法的现实联系在一起。……在法治思想方面,罗马人与希腊人不同,希腊人留下的是系统的法治学说,而罗马人留下更多的则是法制的精神和若干原则。”[11]

  希腊和罗马的民主政治不同于东方的专制主义政体,其原因在于古代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社是城市共同体,而不是乡村共同体。以古希腊和古罗马的理念建立起来的民主法律制度对于西方民主政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开创了西方历史上民主政治的先河,为近代西欧各国提供了好的传统,也为近代西方民主政治提供了良好的意识形态基础。“西方文化是由希腊的理性和艺术、犹太的宗教、罗马的法律汇合而成。”[12] 从某种意义上说,西方法治思想中的自由、平等、权利等基本理念不仅仅是希腊人奠定的,也是罗马人奠定的。它们把法律与理性结合起来,协调一致,影响和扎根于所有人之中,始终如一,永恒不变,深深影响着后人。

  在中世纪,尽管基督教教会利用在政治上的优势地位和精神上的控制权把整个欧洲的思想文化禁锢在神学的牢笼中,但是基督教的独断并不能完全阻挡人们对罗马文明的怀念之情和对新的世俗生活的向往。中世纪基督教的政治理念和政教分离的政治实践,为近代的民主思想和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础。“在教会看来,政治统治的基础不是武力,而是一种天意的法则。这种法则是与一种道德观念、一种精神力量,即公理、正义和理性连在一起的。”[13] 基督教是整个中世纪的西欧占绝对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一切人都必须信仰上帝,敬畏上帝和服从上帝。上帝的存在,弥补了国家权力和世俗道德规范在人际关系中的缺憾。为了不使世俗的统治者侵犯教会的权威,倡导神权高于王权。由于神权高于王权这一信条被人们所普遍认同,以致在中世纪的西欧,最高统治者并不是各国的君主,而是罗马教皇。神权制约着王权,这不仅在于它对于王权的制衡功能,而且还在于由于此种制衡,便利了其他民主力量的产生和壮大。基督教对西方民主政治的影响,是近代西方“自由、平等、博爱”思想直接的理论来源。此外,基督教为了贯彻上帝的原则和规范社会秩序,建立了系统的法权体系,也为近代民主政治的实施找到了理论上的根据。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既是上帝信仰的核心内容,也是民主政治的人性基础。基督教对平等思想的强调,必然导致法学领域的变革。基督教的许多观念和仪式都有助于人们的民主与法制观念的形成和内化。市民社会兴起后,由于特有的社会结构和经济关系,人们最不可缺少的需要个人自由,这就引来了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启蒙时代的哲人普遍感觉到一股新的力量,通过各种形式流布于社会,他们称之为‘理性’。正是这股理性化力量,把西方社会带入现代的纪元。正如卡尔西指出的,理性成为这个世纪的中心点和统合点,它表达了这个世纪的人们梦寐以求的,而且实际上已获得的种种成就。

  文艺复兴的思想贡献就是“人的发现”,它赞美人性,崇尚人格,重视人的价值,提倡人的个性发展,肯定人的世俗权利。这是一个从基督教的神学理性到近代科学理性跨越的鸿沟。文艺复兴“是把希腊人和罗马人对法的共同理念和信念,即关于法律与正义、法律与理性、法律与权利等之间关系的思想,以及社会应当建立法律统治的思想等等告诉人们,让人们恢复或重建对法的信任”[14] 发扬人类理性,反对精神独裁,这也是十七世纪哲学的基本精神,新教在信仰方面提倡个人独立思考和理解《圣经》,不要盲从教会权威,并认为理性可以限制盲目崇拜,可以控制、约束色欲、肉欲或情欲。信仰和理性并不矛盾。

  科学需要理性思维,十七世纪以后最具近代意义的是科学理性的发扬。它为后来的科学发展奠定了方法论的基础。而且,科学理论得以发扬的最根本之处则是一种科学世界观的形成。科学的发展,给人与人的关系打上了技术理性和价值的烙印,改变了人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形成了带有价值倾向性的社会历史哲学和政治哲学,体现了以人为中心价值世界。科学尊重理性和经验事实,反对盲从。近代科学理性,激励了人们求知的热情,以及对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的维护。科学的发展,也带来了近代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在科学理性的支持下,孟德斯鸠和卢梭将民主政治的理论引向自由平等的层面,以“天赋人权”展开对封建王权的斗争。十八世纪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所构建的政治哲学,为以后人类健康的政治生活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精神。如,人人平等,是基督教的理论贡献,近代思想家将这一观念直接引入世俗的政治领域,为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奠定了学理上的根据;个人本位,近代社会强调以个体为本位,重视个人的价值和权利,每一个体都有独立的人格和权利,都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保护,同时每一个体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做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财产法权,近代民主政治的经济基础是财产的私有制,资产阶级思想家将其作为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思想自由,它是近代民主政治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民主政治的保障。思想自由的重要性就在于人是理性的动物,会思想,有自由意志。争取思想自由,是近百年来人类争取政治民主的主旋律;权力制衡,如何实现平等自由,实现民主,那就是分权,启蒙思想家的基本思路是滥用权力是一种普遍的政治现象,也为人性之恶所决定。任何对权力的贪求和把持都不仅仅是出于对权力本身的追求,而是追求权力所带来的物质利益。因此,只要掌权者可以为所欲为,没有限制,权力就必然会导致腐败,会给全社会带来灾难性后果,治理的办法就是限制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在人们看来,理性是最高的权威,是大法官,任何事情都得经过理性的裁决。

  西方的民主政治,从古希腊到近代社会,都具有“天人相分”的思维模式,具有科学理性。希腊科学的理性成分,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彻底同神话和巫术划清了界限,还有就是建构了相对成熟的科学认识方法,对近代的哲学和科学产生了重大影响。正如上面所讲,宗教与科学既有对立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宗教既阻碍科学的发展,但同时宗教需要科学与哲学为之服务,教会在抑制科学的同时又鼓励科学的发展,而且,信仰的热情也促进了科学事业的发展。彼此间有着内在的学理的一致性。

  新人道主义所产生的以人性和人道为核心的理性,为资本主义经济形态和治国方式找到了理论依据。德国的法治国是一种以理性为基础的治理,而英国的法治主要是一种司法理性形态的治理。十八世纪末和十九世纪上半叶,西方的理性更为精致化,并形成两座理论高峰,一是黑格尔的理性主义,二是孔德的实证主义。黑格尔则侧重于对理性作思辩的认识与阐释,孔德则侧重于对理性作科学主义的把握。两人的共同点是,将理性之光照射人类活动的各方面,并试图各自建立起系统的理论大厦。黑格尔对理性的推崇,是借用柏拉图的学说和基督教神学的基础,凭着自己的思辩,建立起一套庞大而体系化的哲学。他认为:“哲学用以观察历史的唯一的‘思想’便是理性这个简单的概念;‘理性’是世界的主宰,世界历史因此是一种合理的过程。”[15] 历史是“理性”的展开和实现。孔德用科学理性解释一切社会现象。在他看来,科学就是一个整体,各门具体的科学不过是这一整体“唯一的树干上分蘖出来的不同的分枝”。康德使理性达到多元化的地步。可以说,十九世纪的宗教是以理性为基础和原则的,理性不仅有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一面,它还有为世界立法的一面,这对于稳定人心和信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十九世纪中叶以后,虽然由尼采等人掀起了非理性主义的巨浪,西方的文化思潮与哲学对黑格尔理性主义和孔德实证主义的批判,理性主义失去了昔日的光辉,但其影响犹在,理性精神仍在政治领域得以保存。它为西方整个历史和法制过程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是西方法制过程的精神支柱和基础。

  另外,从西方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看,也含有理性的成分。闵采尔提出了一种“千载太平天国”的理想模式。莫尔的乌托邦在政治上奉行民主选举制,国家大事的决定权在元老院和公民大会两级民主机构。教育和学术既有自由,又有严格的纪律。康帕内拉的理想社会,是基督教的“天国”、柏拉图的“理想国”和人们观念中原始“黄金时代”的掺合物。他认为,理性就是自然规律,也是“上天精神”,而理性的生活也就是依照自然规律而生活。在他看来宗教是与贯穿着认识、意志和爱神结合起来的统一体。理想的社会就是借助理性之光的指引,使人们重新回到自然状态去,重新享受“黄金时代”的自由与平等。十七世纪以后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最著名的有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的思想,对于科学社会主义的形成具有重大意义,曾得到恩格斯的高度评价。他们力图说明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对资本主义制度加以揭露和批判,对未来的社会作了设想,试图通过自己的理论构造一个新的世界,以达到人人平等的理想。但由于当时社会历史条件和他们从理性或人性善出发,因而反对革命和政治斗争,把新社会实现的希望寄托在统治者的明智和天才人物对这种思想的宣传上,企图用和平的办法来改造社会只可能是一种幻想。马克思、恩格斯在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创立了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从而使社会主义变成了科学。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揭示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的客观规律。由于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崇尚理性的社会,科学理性既是一种思想方法,更主要的是一种时代精神;既是一种新的经济关系,也是一种新型法权体系。马克思“试图推翻资本主义社会,但其批判性的文字又帮助了资本主义社会的自我调节。他给资本主义看病,找出其症结,写出病历分析,并宣布其病症无药可救。而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根据他所写的病历分析,却开出了救治的药方。资本主义能有今天的繁荣和稳定,最应该感谢的是卡尔。马克思。”[16]

  三、中国古代人治的历程:非理性

  在西方人的眼中,法是很严肃甚至可以说是很神圣的,他们视法律为维护社会安宁和保障人权的有力武器和根本手段。但在中国,法律是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君权神圣,法律是权柄。几千年的中国人治历史充分说明了,天人合一的思维与内圣外王的自信,非但没有营造出太平世界,反而成了一切文化与政治弊端的根源。“若将全部权力赋予一个人,所造成的却是奴役,而非和平。”[17]

  1、封建社会的中国人是从来不相信法,只敬畏执掌法律的人。执法的具体人代替了法律本身,而且由于统治阶级内利害一致,常常是官官相护。中国的法从先秦到满清都是君主制定,臣民遵守,是专制老百姓的,对统治者没有约束力,特别是对于君主。按照儒家的经典表述便是“修身养性齐家治国平天下”。这样,既可纯洁人心,又可和谐社会。本来,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快乐、平静、和平和美好生活的权利和自由,但在中国传统的观念里,法律是最高统治者的创造物,是君主权力的象征,君主不仅是造法的机器,而且是法律的化身,权利和自由又从何谈起。中国的历史进程也确实证明了这一点。中国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是以它对广大个体小农的残酷压迫、剥削及其超经济强制为基础的。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象古代中国这样,在几千年的历史中,政治权力一直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支配一切、主宰一切的巨大威力,它支配着社会的资源、资料和财富,支配着农业、商业和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支配着一切社会成员的生死和得失荣辱。整个社会的所有臣民及其活动,都不同程度地受君主的支配,围着君主运转,君主具有绝对权威,他个人的好恶成为社会的价值标准,人们的命运取决于君主的喜怒好恶,皇帝无限的权力,国家财力、物力的高度集中,这既可以用这种力量来干好事,给社会带来福祉,也可以用来干坏事,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灾难。皇帝一个人头脑发昏,全国人民就得跟着倒霉,一个人的错误导致整个民族的灾难,整个国家没有一点办法来阻止这种错误。君主集权制度造成了周期性的社会动荡,造成了一代王朝的兴亡。中国如此周而复始频繁发生的惨烈社会巨变,不是喜剧,而是悲剧。非常遗憾的是每一次革命都没有给国家、民族带来光明的前途,而是结构和性能与旧体系几乎没有差别的新的君主专制体系。

  2、农民起义者在起义时曾提出过“等贵贱、均贫富”、“均田免粮”、“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无处不均衡、无处不饱暖”等美丽动听的口号,但革命一旦成功,权力一旦到手,他们的政治活动和政治设施又成了他们用来维护自己、压抑摧残百姓的工具。因此,中国革命虽多,并没有给中国百姓带来什么好处,相反,却给社会和民众带来一次次人生浩劫和生产力的大破坏。君主专制排斥民主性,这就使得君主在处理政治、经济等各种问题时具有明显的偶然性和随意性。君主专制政体制造了素质相当低的民众,从而消融了制约君主的社会力量,这又为君主进一步的肆虐开辟了道路。一个人一旦成了君主,掌握了国家最高权力,便可以把国家的行政、立法、司法、赏罚以至生杀各种大权集于一身。掌握了权力的官员从行政事务、经济财政、日常礼节、裁断案件、种庄稼盖房子、发型服饰等都要管,导致的是百姓无所适从。另外,统治阶级内部残酷而频繁的争权斗争根本无规则可言,而且,每一次争夺最高权力所酿成的动乱,都给社会、给民众带来深重和无穷的灾难。在用人方面,重用亲人、近人成了不可避免的现象,团结小人,任用酷吏也成了必要的手段。朱元璋把治理官风的重点放在惩治贪官污吏上,提出“杀尽贪官”的口号。他对贪官所施刑罚严酷得令人毛骨悚然。他以挑筋、断指、断手等酷刑对贪官进行严惩。一件案子往往牵连诛杀的人数上万人,而且主要是官吏和大地主。但朝廷内外,贪污贿赂照样盛行,杀了一批,又冒出一批,真如雨后春笋。历代帝王的政治目标,都只是在于巩固权势地位,而对于民众,打江山的时候是利用,坐江山的时候是支配。统治者享有绝对的支配权,皇帝享有最高支配权,臣对君不存在任何约束,民对官也不存在任何约束。历史的循环还是使一些人“人一阔,脸就变”,农民领袖上升为统治者后,照样专制,没有给人民带来权利和自由。

  3、在封建社会里,封建统治者把控制人民和占有土地视为同等重要的事情。对人民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使农民与土地牢固结合在一起,并对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过程进行政治干预,实行严密的连坐制度和森严的等级制度,控制人们的社会行为方向,引导鼓励符合统治者意向的行为,打击违背统治者意向的行为,控制人们的谋生之路,将整个社会纳入符合统治者意志的轨道,实现社会生活的封建政治化。在土地方面,封建国家拥有最高的土地所有权和支配权,支配着个体小农经济。基本形成了政治支配、占有土地和生产者,土地依附政治,农民依附土地的严密等级的人身依附关系,最终形成封建皇权决定着广大农民的生死存亡大权。经济和政治的不平等意味着不可能会有人格的平等,也就意味着统治者可以凭其喜怒好恶为所欲为,被统治者只能逆来顺受。

  4、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基本特征是它的伦理性和宗法性,它不仅反映了以孝为核心的道德伦理体系,而且影响着中国传统意识形态的各个领域及各时代人们的心理和行为规范,体现了孝亲、尊祖、忠君和敬天等伦理观念。在意识形态领域,形成了严密的宗法等级制度和“亲亲”、“尊尊”的宗法等级原则。嫡长子继承制、分封制、严格的宗庙祭祀制度共同构成宗法制的基本内容。法律思想也受神权和宗法思想的支配。这一思想文化自形成以来的数千年间,连绵发展,经久不衰,从未中断,具有连续性。中国文化的价值取向注重人的研究和人的道德修养;在义利之间重义轻利,先义后利;在群体和个人之间强调群体利益,个人服从群体,儒家的“克己复礼”、“爱人”,提倡仁政;墨家的“兼爱”、“尚同”,道家的崇尚生命自然,反对人为;佛教的劝人慈悲为本、“普渡众生”等都反映了这一点。因此,中国传统文化应当是充满人性和慈爱的。但这只是一种表面现象。传统法文化重礼,是为了维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秩序,其基本目的就是为了稳定和实现‘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社会秩序。“中国的‘重人’,并非尊重个人价值和个人的自由发展,而是将个人融入群体,强调人对宗族和国家的义务,构成一种宗法集体主义的人学,与文艺复兴开始在西方勃兴的以个性解放为旗帜的人文主义分属不同范畴。”[18] 儒家虽然主张人人都有恻隐之心,但“饿死事小,失节事极大”的“饿死”却是一种极不人道的的做法。法家思想的一个突出之处,就是提倡严刑峻法,其价值取向在于维护以君权为核心的集权式社会,而非保护个人的权利。这种严刑峻法不是建立在民众意愿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一种皇权基础上的非理性的滥施刑罚。这与今天的法治的要求正好相反。

  为了维护文化上的专制,从秦始皇焚书坑儒时起算,政治权力直接干预文化几乎成了中国的传统,2000多年来一直未改变过。封建专制政体与文化专制主义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文人成了儒生、官僚、封建地主这个生态循环圈中的一个环节,专制政体必须用文化专制的措施加以维护,压制民众的民主思想,以保证君主专制的绝对权威,而文化专制的措施又往往是靠政治权力来强制推行的。韩非提出的“言轨于法”和“以吏为师”的主张,为禁绝百家和实行文化专制提出了切实的方案,而秦始皇是中国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封建君主专制政权的缔造者,实施了著名的“焚书坑儒”事件。汉武帝用一种文化思想压制其他文化思想,从此奠定了儒家独尊的局面。明清时期,中国封建社会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形式已发展到了空前的高度,与此相一致,封建统治者从政治上对知识分子的思想控制也更加严厉了,突出表现在惩治思想犯罪和大兴文字狱上。本来,科举制度给中国官僚机构选拔人才提供了重要渠道,但也给中国知识分子和中国的文化事业带来了一些消极和负面的影响-中国知识分子缺乏主体意识:文化只是手段,只有当官才是目的,读书只能去热衷于四书五经,热衷于科举考试,以便走上仕途;学术文化成为升官发财的手段和工具,文化人失去了作为独立的认识主体存在的可能性,只能永远作为政治的附庸。另外,中国传统文化所强调的不是人的自由、人性的解放,相反,它的主旨是想方设法如何统治人、束缚人,其实质是专制主义的,其功能主要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中国传统文化从总体上看不是把人引向个性解放和人格平等,而是引向了个性的泯灭,使大多数人不能成其为人。这主要从儒家道德理论中可以看出。儒家道德理论从表面上看,特别注重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主观修养与自我完善,然而问题恰恰藏在其中。“三纲五常”理论导出的最明显的后果之一就是把人作为工具,以至我们建国后仍把人当作“螺丝钉”。

  5、战争是非理性的产物。在统一国家上,中国的历朝历代对统一采取的方式是暴力和军事手段,建立的是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统治只强调目的,不强调手段,不择手段,对统治者的权力并没有作出限制,而是赋予了统治者无限的权力,统治者可以为所欲为选择统治手段。这也为实施非理性的统治大开了绿灯。由统治者实施的非理性统治和被统治者采取的非理性的反抗从此拉开了序幕。其后二千多年的改朝换代,统治者大都循此故辙,没有改变,以此方式来维持大一统的状态。纵观中国古代社会,“在传统法文化中,一切大政方针都由皇帝‘乾纲独断’,法律出自君主,所谓言出法随,口含天宪。皇帝的威严神圣不可侵犯。皇帝所拥有的特权,超越于法律,支配着法律,皇帝的诏令不仅必须无条件地执行,而且不许评论。皇帝可以因一时之喜怒或立法或废法,历代中国的法典中从没有约束皇权的条款。”[19] 法律不承认个人应有的价值、尊严和自由,个人的社会意义被否定,个人只是义务的载体,法律只赋予君主权利与自由,君主可以凭个人好恶掌握臣民的生杀予夺大权。其实,“法律的制定不是简单的文字罗列,更非人为的利益争吵。法律背后始终有着一种无形的力量和观念在支配、影响着它。”[20]

  6、中国古代酷刑的由来与非理性(完全凭喜怒好恶)有着天然的联系。“酷刑指的是通过对人身体或身体的特殊部位的肆意摧残,引起被施刑人的痛苦、恐惧以至死亡,从而达到警世世人,发泄愤怒或实施个人报复目的以至变相嗜好的一种行为。”[21] 中国的酷刑死刑有凌迟、斩首、车裂、腰斩、剥皮、炮烙、剖腹、抽肠、烹煮、活埋、射杀、绞杀、火焚、饿死、断脊骨等。伤害刑有:劓刑、割舌、墨刑、砍手、宫刑、毁眼、刖足、笞杖、鞭刑、廷杖、兽咬、割乳、火炙等。审讯方式名目繁多,不胜枚举。野蛮和极不人道的酷刑行为,令人一听就会毛骨悚然,是西方社会无法比拟的,她给中国整个社会的正常生活带来无法想象的危害。酷刑的产生与领导人的情感和喜怒哀乐有密切联系,也是整个社会缺乏理性的结果。

  四、法治要求克服任意性,依理性思维行事

  在一个还没有完全实现法治的国家,当个体的理性行为加入到一个整体过程中时,往往会因为自身的利益可能变成非理性的。其后果是,如果人人都想个人投机得利,结果大家都会成为输家;人人都想成为刀俎,结果大家一道成了鱼肉;当群体与个体发生矛盾时,往往不是通过法律规则来相互协调,而是以强凌弱,把个人的利益彻底淹没,其结果是每个人的利益都没有得到尊重,甚至掌握权力的人一旦代表集体决策失误时,就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这种后果从经济的角度讲,会导致经济的破坏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从社会的角度讲,会导致社会的动荡,最终还是损害了个人的利益。建国后十年文革的惨痛教训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失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出现,作为党和国家领导人要负主要责任,可参加过这场内乱的每个中国人能推卸这场责任吗?为什么一个人的错误决策会变成一个民族的灾难?道理很简单,就是这个民族缺乏理性的结果。文化大革命是一次非理性的活动。“历史不会重演。变异的历史-‘返祖’的现象却在人类社会中多次的出现过。它并非从前历史的再现,可同以往的历史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经历过苦难,补平过创伤的中华民族对此的痛感要比其他民族深刻的多。所以,也正是这样的民族发出了由衷的哀叹和心底的呼喊:‘中国不能再走弯路了!’”[22]

  从思想意识的角度看,思想指导行为,理性的思想推动着人们建立制度。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不是一句空话,是市场经济成熟发展的客观需要,更是中国经济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趋势。近几百年来,西方的民主政治、法权体系之所以能够得以健康发展,原因也就在对恶的自觉,通过建立制度来抑制恶性。而肯定人性为善的中国人,以感情处世,由于感情的好坏喜怒无常,其结果只能换来不稳定的社会。按黑格尔说法,西方人充当了“历史理性”的工具。人作为上帝的造物,格外信任自己,信任知识的力量,并凭着自己的力量,用人的理性力量取代上帝的力量,创造出一个天堂般的世界。大众传播媒介的垄断使当代的极权政治对人民的精神奴役和控制远远超过古代任何形式的专制。歇斯底里的政治狂热、普遍的政治无知状态、公民失去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对政治统治者宗教般的服从与崇拜,这些现代的病态政治现象,与人们的非理性因素有很大的关系。只有以理性为基础,建立相应的制度,才能抑制恶性,发扬善性,也才能把书本中的法治变成现实中的法治。

  从市场经济和入世的角度看,市场经济要求实行法治,法治建设要求国民具备理性思维。“法律的普遍性实质上是一定的人们以自身的理性、智慧为基础,通过立法和法律的方式对社会结构和人们的多色行为世界进行科学抽象的结果。”[23] 理性是感性的升华和结晶,是人类由自然王国走向必然王国的思想基础,是思想的知识化和系统化。韦伯称现代的资本主义为“理性的资本主义”,以区别于其它缺乏或无须进行长远预测和计划、短期的、撞大运式的市场经济,他称后者为“原始的资本主义”。韦伯认为在现代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正式形成之前,西方社会已逐渐形成了一种理性的法律,对现代市场经济的形成和进一步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反过来,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又促进法律制度的进一步理性化。“法律和市场经济呈现出一种辨证的、互动的、不断理性化的关系和进程。”[24] “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不只是更多的法律和制度,而且需要更多的具有‘形式理性的’法律制度以及社会文化。因此,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我们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制度是否已具有足够的‘理性’或‘形式理性’来包容、促成和发展现代的市场经济”。[25] 苏力认为,我们的社会无论在经济活动中或法律制度的运作上,都还相当缺乏这种“理性”或“形式理性”。首先,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来看,大部分国有和部分集体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的指导和其管理人员组织制度化的因素,相比而言,可能具有较强的韦伯式的“形式理性”或易于发展出形式理性。但这并不一定就能保证其在进入市场后有效运用和发展这一潜在的能力。这就要求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必须赶快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而这种接轨首先得从理性思想入手,中国人应在理性的思想指导下,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使违反了法律,也要服从法律的裁决,不要再托关系,走后门。司法人员处理案件要依法办事,不要枉法裁决,做出破坏法治的事情来。要实现法治,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对人们进行理性的教育,使人们的思想意识和知识系统化,观念综合化,思维逻辑化。

  从法治的发展来看,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报告指出“要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并对它们进行监督管理”。 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如果法制不健全,立法质量不提高;如果不转变观念,不对公民开展法制教育;如果传统的东西太多,甚至顽固不化;如果还是依感情办事,随心所欲,凭喜怒好恶办事,那么,真正意义上的法治还是难以实现。法治代表着一种规范性的指引,而不是个别性指引,它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规范性的特点,它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法治不是人们感情冲动的产物,它是人们沟通理性的体现,并在理性的指导下,人们相互尊重,相互交换意见,进行协商讨论,大家都遵守以理服人的准则,摆事实讲道理,唯理是从,以“理性”的方式达成共识,求同存异,以共识来形成共同的活动,彼此合作,以法的方式来治理社会。要实现以法治国,应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法律意识,树立法律的理性,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履行好职责,自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使法治建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上。

  在当代中国,法律规定的事情和生活上发生的事情之间的不一致是存在的。这就是不依法办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还是依感情办事,依感情的深浅去选择是否依法办事、缺乏理性。而中国要实现法治,应少一点口号和狂热,多一点冷静,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逐步树立起依法行政的意识,使行政活动逐步纳入法治责任状态,杜绝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和错了也无从约束与制裁的现象发生。这些非理性的做法,影响着中国法治的实现。

  理性把法律视为一个独立的系统,并致力于维护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一致性。现代法治社会要求,理性不仅应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还应体现在全体公民的日常社会生活之中。具体就是,享有立法权的机关首先要理性地立法,既要注意法的系统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要注意法与社会生活的统一,避免立法的随意性。其次,政府的行政活动既要遵守行政合法性原则,也要遵守行政合理性原则,保证行政工作的相互协调和配合。再次,司法人员要提高自己的素质,培养理性执法的思想,避免执法过程中的感情用事和其它不利因素的影响,保证执法的公正性。此外,全体社会成员应不断转变自己的观念,实现由传统的臣民意识向公民意识的转变和由依情感办事观念向依法办事观念的转变,学会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避免遇事动辄就是托关系走后门。因此,法律需要造就一种理性精神,只有在理性的基础上,法治建设才能进一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期化,才能实现社会主体各行其是,各负其责,行政行为要遵守行政行为的规则,民事行为要遵守民事行为的规则,市场行为要按市场规则办事。国家机关扮演好经济活动规则的制定者和仲裁人,充当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服务提供者和宏观经济的调温器,做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角色定位,做好协调工作,充分照顾各方利益,权衡利弊得失,同时社会组织和个人做好自己的运动员的角色定位,并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来监督权力和制约权力,大家共同努力,使中国成为真正的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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