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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机构进行诉讼保全担保的社会意义分析

发布日期:2012-07-16    作者:周艳涛律师

担保机构进行诉讼保全担保的
社会意义分析
成都宇宏融资担保公司·周艳涛

在民事诉讼中设立诉讼保全制度的意义就是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诉讼权利的当事人的权益,特别是在财产执行中保障作用。通过提前对可能负担执行义务的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控制,保障执行权益人的诉讼权利的最终实现,保障法院判决的权威。
但为了平衡申请人与被保全人的利益,在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增加担保条件,就成为必然。这样也有利于降低法院保全裁定的风险。特别是在诉前财产保全中提供担保就成为一种必需。
而担保的提供对申请人就成为一个新的负担,由其是对于标的比较大的诉讼案件,有申请人直接提供财产保全担保越来越变得不可能。而对于被保全人来说,其执行能力可能并不存在问题,也就是说,执行的承担并不影响其实际的经营。但保全的措施反而会限制其财产权利,对于其经营、流通反而产生重大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双方之间的权利及得到保障,又尽量减少保全措施对双方的影响,就成为一个很重要的课题。
笔者认为:准予信誉良好的担保机构介入,为保全申请人或被保全人提供担保,这样通过民间力量的介入,通过提供信用担保即解决了可能出现的执行不能,也通过其内部规范控制被告可能出现的执行不能。从而在两者之间实现一种平衡。这种方式,不但有益于真正的实践司法为民,也有益于社会经济的实际运行与发展。
本文立足于担保机构从事诉讼保全的社会意义进行进行撰写,希望从这种梳理中为担保机构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提供有益的借鉴,在担保机构开展诉讼保全担保的业务中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兼顾与平衡。也希望这种模式可以被更多的法院所采纳,进而发挥担保机构其存在的社会价值。
(一)解决当事人的继续,矫正经济能力在诉讼上的不平等
当事人诉讼保全的标的也许总额不高,但是相对于其个人财产的比例是很高的。这样一来,这种“高需求”与其实际能提供担保低能力之间就存在着巨大反差。
这种情况在基层法院是十分常见的,特别实在农民工集中的地方常常会见到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等弱势群体案件的当事人有申请保全的需求。但因为经济能力有限,往往无力提供法院认可的担保,而失去了这一法定的诉讼权利。
通过担保机构提供诉讼保全担保免费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担保费用,从而建构起比较完善的对弱势群体当事人权利保障体系。这样一来,通过诉讼费的减、免、缓,确保当事人打得起官司;通过担保机构介入对特殊情况的当事人提供援助式的担保费减免,确保弱势群体当事人的权利保障获得法律规则内最有力的救济;通过执行无果的司法救助金制度,确保了弱势群体当事人最急的需求。
通过诉讼保全担保机构的介入完全改变了诉讼保全制度的运行格局,为弱势群体当事人权利保障提供了法律规则内的权利救济提供了更多的可能。
这样一来,困扰中国司法实务界多年的执行难问题可以得到一定程度上缓解。
(二)平衡保全制度与保全制度的具体运行之间的落差
传统的审判工作,往往是以判决完成为标志。这样一来,虽然你赢了官司但权利并不一定会得到实现。判决也就成为了一张无法兑现的白条。这就是传统的司法理念。而现在我们所提倡的是“能动的司法”,也就是能实际解决问题的司法。这种要求,就赋予法院不得要完成判决的做出,也要完成判决的实现。
而诉讼保全制度恰能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但问题是民事诉讼法上对诉讼保全的条件是十分苛刻的,而实践中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保全错误风险,往往法官倾向与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而担保机构的介入,可以更好为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有效的担保,及使其权利得到实现,又降低了保全裁定错误的风险。从而实现法院与申请人的两便。
(三)增加了社会财产的流动
在诉讼财产保全中被保全人是不可忽视的一方,相对来说其是这一制度的唯一“受害者”,因为财产保全的范围往往比起实际承担的责任范围要大。因为在大量的诉讼案件中原告都存在“有枣没枣,打两杆子”的心态。这也没用什么问题,因为“不诉不理”是民事诉讼的通行规则。这样在诉讼请求与实际判决之间存在着一个很大的空间,而这个空间内的“紧箍咒”还是要套在被执行人的头上。
而在现实中,被保全的财产往往是被保全人相对重要的财产,比如银行账户、机械设备、土地证等。在现代企业中,每个企业都涉及到一个融资的问题,而从银行实现融资,都需要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实实在在的财产抵押。但是一旦其财产被保全,按照现在的诉讼效率,一般一个案子审理周期都在六个月以上(我指的是案件整体的办案周期),长的可能要拖到一年以上。这样的时间成本是一般的企业所无法承受的。这样会丧失很多的机会成本,也增加了资产的闲置,对企业、对社会都是没有好处的。
担保机构进入诉讼保全担保领域,就很容易解决这一问题。它可以通过法院认可的方式,特别是以信用担保的方式提供担保,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一笔很小的担保费,而换取一个经营的方便、一个融资的机会。甚至,有的担保机构也可以两手都抓,一边帮企业解除财产保全,一边帮企业实现融资,而企业只是以一份财产作为反担保,这样通过担保机构的运作,其财产价值就得到了成倍的放大,这在解决企业融资难的过程中是有着很重要的意义的。

担保机构的介入,是法院的查封“死”,变成了担保“活”,即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设立的初衷,也实实在在的解决了企业的困难,使申请人可能存在的执行权利得到保障,使法院妥善的解决了执行难和保全错的风险,有力的维护了司法权威;是被保全人免于实际的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依旧可以放大的实现。一个介入,全盘激活,这就是“鲶鱼效应”在诉讼保全制度中的有效体现。

【本人为成都宇宏融资担保公司风控部总监,兼任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总负责人,愿有机会为广大当事人、律师朋友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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