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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教师的评选(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时限: 1、受理时限:评选当年的5月份; 2、答复时限:评选当年的9年份下达批复。
申办对象资格: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精通业务,严谨治学,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取得显著成绩;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或在教学法研究、教材建设中成绩卓著;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 3、在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作出显著贡献。 4、评选对象为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申办手续:   1、《上海市特级教师申报表》一式三份(申报表见附件);2、本人在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期间的能反映其最高水平的教研、科研代表作1-2篇(不得使用复印件);3、本人示范教学的教案1-2件及专家评审意见表一式三份;4、本人的述职汇报稿及组织鉴定表一式三份;5、原评为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的《高级教师职务申报表》一份(复印件);6、《教师业务考绩档案》正副本;7、曾获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荣誉称号的证件(复印件)。
办理程序:

  1、评选当年1月份市教委向市人事局、市政府提出立项;
  2、3月份布置;
  3、4月份成立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推荐工作;成立市特级教师专家评选委员会,负责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
  4、5月份各区县教育局将公示后的候选人材料报市评选办公室,市评选办公室对上报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广泛听取意见;
  5、组织市专家评选委员会对候选人面试答辩;
  6、将市专家评选委员会的评选意见报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
  7、8月份由市教委将评选结果报请市政府审批;
  8、市政府批复;
  9、市教委转发市政府批文,报市人事局和教育部备案;
  10、教师节召开由市政府授予特级教师荣誉称号表彰会。

办理依据: 1、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2、上海市教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颁发的《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规定》(沪教委人[1997]71号、沪财行[199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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