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培养单位申请研究生转学的审批(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时限: | 1、受理时限:全年; 2、答复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申办对象资格: | 1、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学; 2、经批准转学的,一般应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 3、研究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 4、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须征得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 |
申办手续: | 1.转入或转出培养单位请示文件;2、学生本人申请;3.异地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如果是异地转学);4、其他有关材料。 |
办理程序: |
1、本市校际转学 |
办理依据: | 国家教委《关于颁布<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199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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