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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社会(4)

发布日期:2003-12-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第二章 经济行为的社会学基本范畴

  (7)

  典型的货币使用的基本后果是:

  1、作为消费者需求供应手段的所谓“间接的交换”。这就是说有可能把要换出的某些特定的物品与渴望换入的物品在下述情况下分开:a)在地点上,b)在时间上,c)在人员上,d)(非常重要的也)在数量上。这样一来,就特别扩大各自现存的交换可能性,同时与下述情况相结合:

  2、延期履行的支付义务,尤其是在交换时补偿的义务(债务),用货币的数量计算;

  3、所谓“价值储存”,也就是说,囤积实物货币或者随时可以索回的货币债权,作为保障本来对换入机会的支配权力的手段;

  4、把经济机会愈益变成拥有货币数量的机会;

  5、消费需求在质上个体化,因而间接地扩大满足拥有货币,或者货币债权或者获得货币的机会的人,即能够提供货币换取任何物品和劳动效益的人的需求;

  6、今天获得有用效益,典型地以一种经济的领导者认为在他所预计能够拥有的货币数量的边缘效应为取向。这样一来:

  7、获得是以所有那些由于在时间上、地点上、人员上和客观上多种多样的交换可能性(见1)所提供的机会为取向的。所有这一切都建立在所有因素当中在原则上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上,即:

  8、所有考虑要换出或换入的货物和劳动效益用货币估计的可能性:货币计算。

  在实质上,货币计算首先意味着,货物不仅根据它们现时的、地点上的和人员方面的有用效益的意义来估计,而且在它们使用的方式上(不管是作为消费手段,还是作为获得手段),当它们表现在一种支配权力拥有者可以企及的货币换出的机会时,使用和评价的一切未来的机会都应该考虑在内,在有些情况下,只要考虑到,还会为人数不定的很多第三者用于他们的目的。在典型的货币计算时,这表现的形式是:市场行情。

  上面的论述仅仅复述关于“货币”的各种讨论的最简单的和众所周知的基本概念,因此不需要作特别的评论。“市场”的社会学在这里还不作探讨(见第(8)、(10)节的正式概念)。

  最普遍意义上的“信贷”,应该叫做当前拥有的支配权力的任何换出,换入许诺将来对不管什么形式的实物的支配权力的转让。放贷首先意味着以这种未来的转让会实际兑现的机会为取向。在这个意义上的信贷,首先意味着一种经济交换上当前缺乏的、然而期望将来会绰绰有余的对实物或货币的支配权力-换取另一种经济现时存在的、不是为自己所用的支配权力。在合理的情况下,两种经济期待得到比没有进行这种交换、按当前的分配所能提供的机会更为有利(不管什么方式)的机会。

  1、所考虑的机会绝不是必然都采取经济方式的。信贷可以为种种可以设想的目的(慈善的、战争的目的)而发放和举借。

  2、信贷可以采用实物形式,或者货币形式发放和举借。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换取实物偿还或货币偿还的许诺。然而,货币形式意味着按货币计算提供信贷和接受信贷,包括它们可能带来的种种后果(关于这个问题很快会谈到)。

  3、此外,这种界说也符合通常流行的定义。在各种团体之间,尤其是社会主义的或共产主义的团体之间,信贷也是可能的(而且这种形式的经济上不能自给自足的若干团体的并存时,是绝对必要的),这是不言而喻的。同时在完全缺乏使用货币的情况下,当然合理的计算基础就成为一个问题。因为仅仅是“补偿交往”的(无可辨驳的)事实,尤其是长期信贷,对于参加者们来说还丝毫不能说明所提供条件的合理性。他们所处的情况,大约如同历史上把家庭剩余物品拿去交换所需用品的古希腊家庭经济(见以后的论述)所处的地位一样。然而,所不同的是,在当前存在着大量群众利益,而且从长远上,它们也在起作用,但是对于供应不好的群众来说,恰好是现时满足需要的边缘效应特别高。也就是说,迫切需要的物品不利的换入机会。

  4、接受信贷可以为了满足当前不能充分满足的供应的需求(消费信贷),在经济上合理的情况下,它也只有为了换取好处才提供。然而,这(在历史上开初的消费信贷,尤其是救急信贷的情况下)并不是信贷的起源,而是呼吁履行博爱的义务。(关于这一点,将在第5章探讨邻里团体时论述。)

  5、不言而喻,有偿的物的或货币的借贷的最普遍的基础是,在放债人方面由于供应情况比较好(也许需要注意的是,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对未来期望的边缘效应大多数比在借债人方面高。

  (8)

  一个交换物的市场行情,应该叫做有关的交换者取向时在价格斗争和竞争中,该物品换取货币的可以认识的换出和换入机会的整体,-

  市场畅销应该叫做一个物品往往成为市场交换物的经常性程度,-

  市场自由应该叫做在价格斗争和竞争中各个有关交换者和自由程度,-

  相反,市场调节应该叫做通过制度在实质上对于可能的交换物的市场畅销,或者对于可能的有关交换来说,市场自由作了有效的限制之状况。-市场调节可以有如下的制约:

  1、仅仅受传统的制约:使人习惯于交换的传统限制或者传统的交换条件;2、受惯例制约:在某些特定的交换物或者对某些特定的人的范围,通过对某些特定的有用效益的市场畅通进行社会拒绝,或者对价格的斗争和竞争进行社会的拒绝;3、受法律的制约:通过对交换或者价格斗争或竞争的自由,实行有效的法律限制,普遍地,或者对某些特定的人的范围,或者对某些特定的交换物,在这个意义上,即对交换物的市场行情上施加影响(价格调节),或者在特定的人的范围内,限制对物品支配权力的占有或者获得或者换出(法律上保证垄断或者法律限制经济行为的自由);4、唯意志的制约:通过利害关系,即形式上市场自由,实质上市场调节。如果某些特定的对交换感兴趣的人,依仗他们实际上完全或者几乎完全拥有对某些有用效益的支配权力的占有或获得,能够在实际上排除其他人的市场自由的情况下,影响市场行情,这种利害关系就有产生的倾向。他们尤其能够为此目的,在他们之间,或者(而且可能同时)与典型的交换伙伴之间,建立市场调节协议(唯意志的垄断和价格卡特尔)。

  1、关于市场行情,有的放矢地(并非必然地)仅仅在货币交换时谈及,因为只有这时才可能用统一的数字表示。用这个词来称实物的“交换机会”更好。在存在着典型地使用货币的情况下,各种各样的交换物品,过去与现在都在极为不同的程度上是市场畅销的,而且其程度也交换不定-这个问题在这里不作详述。总的来说,按品种可以标明的大规模的生产品和消费用品市场畅通程度最高,偶尔需求者渴望得到的独一无二的物品,其市场畅销程度最低,使用和利用周期很长和反复使用和利用的供应手段,使用和获利周期长的生产手段,首先是农业或者纯粹林业的可用土地,或者服务于迅速使用,或者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者给短暂收益和获得手段,比起处于可享用状态的日常用需要的物品来说,其市场畅销程度远为低下。

  2、在历史上,随着正式的市场自由和市场畅销的普遍性的日益增长,市场调节在经济上合理的意义也在增长。最初的市场调节部分受到传统和巫术,部分受到氏族,部分受到等级,部分受到军事,部分受到社会政策,最后部分受到团体的统治者的需求所制约,然而,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都被这样一些利益所主宰,它们不是以市场参加者最大限度的纯粹目的合乎理性的市场的赢利机会或物品的供应机会的倾向为取向的,往往与之相冲突。它们或者,1、如巫术的或氏族的或者等级的限制(例如,巫术的:禁忌;氏族的:继承物;等级的:骑士领地),长期把某些特定的物品排除在市场畅销之外,又如价格政策性的调节(例如,对谷物价格的调节),暂时地把某些物品排除在市场畅销之外,它们或者把销售与优先供应联系起来(优先供应亲戚、等级成员、同业公会和行会成员、本地公民)或者与最高价(例如战时的价格调节),或者反过来与最低价联系起来(例如,巫师、律师、医生的等级报酬价)。或者,2、它们从根本上排除某些人(贵族、家民,有些情况下,手工业者)参与市场的获利或者排除他们等到某些特定的物品。或者,3、它们通过消费调节(等级的消费制度,战时经济的或价格政策的定量配给),限制消费者的市场自由。或者,4、它们由于等级的(例如,在自由职业的情况中)、或者消费政策的、工商政策的、社会政策的(“行会的粮食政策”)原因,限制竞争中的获益者的市场自由。或者,5、它们保留给政治权力(王侯的垄断),或者由它所许可者(在早期资本主义的垄断者中是典型的),利用某些特定的经济机会。

  在这当中,第5类的市场调节,在市场上是最为合理的,第1类最不合理。也就是说,第5类调节促进对在市场上货物的买卖感兴趣的各个阶层经济行为以市场行情为取向,其他类型的调节曾经依次越来越起阻碍作用。而对这些市场调节,对市场自由感兴趣者曾是所有那些货物的尽可能大规模的市场畅销感兴趣的有关交换者-作为对消费感兴趣者也好,作为对销售感兴趣者也好-.唯意志的市场调节,首先而且持久地最强烈地在对市场赢利感兴趣者方面出现。它们可能服务于垄断的利益,既可能,1、仅仅包括调节销售和换入机会(普遍流传的商人垄断是典型的),也可能,2、包括调节运输赢利机会(航运和铁路的垄断),还可能,3、包括调节货物制造(生产者的垄断),还可能,4、包括调节信贷提供和财政支付(银行条件的垄断)。最后两种在最大多数情况下意味着团体对经济调节的增强,然而-与原始的不合理的市场调节相反-,有计划地以市场行情为取向的经济调节的增强。自然,唯意志的市场调节往往以这样一些有关人员为出发点,他们实际上拥有对获得手段的至关重要的支配权力,允许他们垄断地充分利用正式的市场自由。相反,消费者的唯意志团体(消费协会、采购合作社),则往往以经济上处于软弱地位的有关人员出发,因此,虽然想为参加者节约费用,但是,只能在个别地方和有地方极限性有效地实行市场调节。

  (9)

  在这里,一种经济行为的形式上的合理应该称之为它在技术上可能的计算和由它真正应用的计算的程度。相反,实质上的合理,应该是指通过一种以经济为取向的社会行为的方式,从曾经、正在或可能赖以观察的某些(不管方式如何)价值的基本要求的立场看,允许用货物供应现存的人的群体(不管其界限如何)的程度。这些基本要求含意是极为模糊的。

  1、建议采取这种说法(此外,仅仅对在讨论“社会主义化”,“货币计算”和“实物”计算一再作为一个问题反复出现的内容,加以精确化),仅仅服务于在这个问题的领域里在习惯用语上使用“合理的”这个词时具有更大的明确性。

  2、“预防措施”对任何合理的经济都很重要,如果这种预防措施达到可以并且实际上用数字的即“计算的”考虑来表示的程度,那么这样一种经济行为作为货币的估价,或者作为实物的估计)。因此,这个概念是(尽管正如将要显示出来的那样,只是相对地)明确的,至少在这个意义上,即货币形式表现着这种形式上的可算性的最大限度。(当然,这也是在其他情况相同时才这样!)

  3、相反,实质上合理这个概念含义十分模糊。它仅仅说明这个共同点:观察并不满足于纯粹在形式上可以(相对)明确指出的这一事实,即用技术上尽可能适当的手段,目的合乎理性地计算出来,而是要提出伦理的、政治的、功利主义的、享乐主义的、等级的、平均主义的或者某些其他的要求,并以此用价值合乎理性或者在实质上目的合乎理性的观点来衡量-哪怕形式上还是十分“合理的”即可以计算的-经济行为的结果。各种可能的、在这个意义上合乎理性的价值准则,原则上讲是无限多的,而其中又不十分明确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总是在某种程度上是伦理的和平均主义的价值标准,不言而喻,仅仅是这个万花筒中的一组(等级的划分,对政治的权力目的、尤其是对现实的战争目的的效力,以及其他种种可能的观点,在这个意义上同时也是“实质的”)。-相反,除此而外,反对经济结果的这种实质的批评,对经济思想以及经济手段,独立地进行伦理的、苦行僧式的、美学的批评是可能的,这也许是还要注意的。它们都可能感觉到“纯粹形式地”进行货币计算是从属性的,与它们的基本要求正是格格不入的(还完全撇开特有的现代计算方式的后果不谈)。在这里,对“形式的”应该叫做什么,不能作决定,而是只能指出并加以限制。因此,“实质的”在这里本身也是一个“形式的”概念,也就是说,在这里是一个抽象的种类的概念。

  (10)

  纯粹从技术看,货币是“最完善的”经济计算手段,也就是说,经济行为取向的形式上最合理的手段。

  货币计算,而不是现实的货币使用,因此,它是目的合乎理性的生产经济的特殊手段。然而在完全合理的情况下,货币计算首先意味着:

  1、估计一切为了生产目的的现在或将来视为必然的确实或者可能拥有的、或者从他人的支配权力中可以获得的、失掉了的或者受到威胁的有用效益或者生产手段,以及根据(实现的或期望的)市场行情估计一切在某种程度上重要的经济机会;2、用货币以一种对各种不同的可能性进行比较的“成本”和“收益”计算的形式,用数字算出:a)每一个意向中的经济行为的机会,b)事后核算每一个完成了的经济行为的成果,并且根据这些计算,对各种不同的可能的行为度,所作估计的“纯收益”,进行比较检查;3、周期性地对一项经济工作总共可拥有的货物和机会与这个周期开始时可拥有的货物和机会进行比较,两次都用货币估计;4、事先估计和事后确定一项经济工作在保持它的总共可拥有的资金用货币估计的数目(见第3),它在一个时期内有机会利用的、由货币所组成的或可用货币估计的进项和出项;5、通过利用(根据4)在计算周期内可拥有的货币,根据边缘效应的原则,用于所渴求的有用效益,使需求的供应以这些数据(1-4)为取向。

  持续地使用和获得(不管是通过生产还是通过交换)产品,只要目的在于:1、满足自己的供应,或者,2、取得别的物品为己所用,就叫做预算。对于个人或者一个按预算从事经济行为的群体来说,在这合理的情况下,预算的基础是预算计划,它表明,(根据有用效益和自己将应用的生产手段)应该以怎么样的方式,通过所期望的收入,去满足一个预算周期内所预计的需求。

  预算的收入应该是物品用货币估计的数额,即根据第4所表明的原则,在合理估计下,曾经提供使用的数额,或者在合理估计下,本周期或未来的一个周期预计有机会拥有的数额。

  在一个预算单位支配权力下的、或者由它-在正常的情况下-用于持久直接利用的或者用于获得收入的货物(根据市场机会估计,见3)的整个估计额,就叫做它的财富。

  纯粹的货币预算,计算的前提是,收入和财富或者由货币所组成,或者用(原则上)随时都可以通过交换变为货币的、即市场上绝对畅销的货物所组成。

  在还要进一步讨论的实物计算中,也有预算和(在合理的情况下)预算计划。实物计算既没有在货币估计意义上的统一的“财富”,也没有统一的(即用货币估计的)“收入”。它用实物的形式,按可以支配的物品和劳动力的消耗,计算“占有”的实物和(限于和平的获得)具体的“收益”,在估计最大可能地满足需求的情况下,管理这些物品和收益,作为满足需求的手段。在固定的既有需求下,只要供应情况没有要求对各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进行比较,准确地用计算方式确定最大限度地利用满足需求的手段,这种使用的方式就是一个比较简单的纯粹技术性的问题。否则,对于简单的毫无交换的单个的家庭也就已经提出要求,要(在形式上严格地)计算的满足这些要求,有着严格的限制,而对它们的实际解决往往部分是传统的,部分是根据非常粗略的估计的,当然在比较典型的、一目了然的需求和生产的条件下,这样一些要求也就足矣。倘若财产是由不同的物品组成(正如在毫无交换的经济行为的情况下必然如此一样),在一个预算周期的开始和结束,对财产用计算方式方法进行形式上严格的比较,以及对收益机会进行比较,只有在质上相同的物品之只才是可能的。这时,典型的是编制一个不减少财产占有、预计可以长期支配的整个实物的财产状况和另外列出实物消耗补贴。但是,供应状况(例如农业歉收)或者需求的任何改变都制约着新的安排,因为它改变着边缘效应。在简单的和一目了然的情况下,适应是容易实现的。不然,比起在纯粹货币计算的情况下,技术上更难适应些。在纯粹货币计算时,价格机会的任何变化,(原则上)只影响着用最后的货币收入单位去满足轻重缓急表上的边缘需求。

  此外,在完全合理的(即不受传统束缚的)实物计算时,在支配货币财富和货币收入时,相对来说比较简单的边缘效应计算,-依照需求的轻重缓急表-就会陷入十分错综复杂的境地。在前者,作为“边缘”问题出现的仅仅剩余劳动,或者满足或牺牲一种需求,以利于另一种(或若干种)需求(因为在其中,“成本”最终表现在纯粹的货币预算里),而在后者,除了需求的轻重缓急外,它将被迫还要权衡:1、生产手段包括迄今为止整个劳动规模的多种含义而不同的(和可以变化的)的关系,也就是说:2、为了赢得新的收益,预算编制者不得不考虑的新的劳动规模和方式;3、在考虑各种不同的对货物生产的情况下,实物消耗使用的方式。经济理论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分析这些考虑的可能合理的方式,经济史的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密切注视贯穿各个历史时代过程的实物预算,实际上用何种方式满足于这种情况的。基本上可以断言:1、形式上合理的程度,事实上(一般)达不到实际可能的(然而在理论上可充分假设的)水平,勿宁说,实物预算的计算极大多数必然总是广泛地受到传统的束缚,2、也就是说,正因为日常需求没有得到提高和升华,对大的预算单位来说,非日常的(首先在艺术方面)利用它们过剩的供应是易于理解的(自然经济时代的艺术的、与风格密切相连的文化基础)。

  1、当然,属于“财富”的不仅仅是实际物品,而且还有不管通过习俗、利害关系、惯例或者法律或者其他得到可靠保证的支配权力所拥有的一切机会(包括一个赢利企业的“顾客”-不管这是一个医生、律师或者是零售商的赢利企业-都是属于所有者的财富,如果这种支配权力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是稳定的:在法律上占有的情况下,按照第1章第(10)节的定义,它就是“财产”)。

  2、在不存在着现实的使用货币,或者把货币的使用限制在双方交换货物数量中,用实物无法平衡的过剩部分的货币计算,人们典型发现在埃及和巴比伦的文献中就存在着这种情况,用货币计算来衡量实物支付,例如既在汉摩拉比法典中,也在罗马的通俗法和中世纪早期的法律中,典型地允许把货币计算的数额支付给债务人:按其可能的范围内。(在这中间,换算只能在传统的或者强加的内部价格的基础上进行)。

  3、此外,为了与立即就要讨论的合理的赢利经济作比较,明确无误地确定合理的“预算”的概念,论述只能是一些老生常谈。目的是想着重指出,两者都可能具有合理的形式,在合理的情况下,“需求的满足”并不比赢利“更为原始”,“财富”也不是一个必然比“资本”更为“原始的”范畴,或者“收入”不是必然比“利润”更原始。当然,从历史上和以往对经济事务占主导地位的观察方式看,不言而喻,“预算”是较早存在的。

  4、谁是“预算”的承担者,这是无关紧要的。一个国家的“预算计划”和一个工人的“预算”,两者属于同一个范畴。

  5、预算和赢利并不是排他性的选择。例如,一个消费协会的企业服务于(正常的)预算,然而它不是预算的企业,而根据其表现形式看,是一种赢利的企业,又不包括实质赢利目的。预算和赢利在个人的行为中可以密切结合(而这在过去是典型的情况),以致于只有最终的行动(一边是销售,另一边是消耗),才给事情的意向以决定性的意义(在小农们身上尤其典型)。预算性的交换(消费的换入,剩余的换出)是预算的组成部分。(一个王公或地主的)预算可以包括在下一节(指第(11)节)意义上的赢利企业,而且在更早的时候,就以典型的方式这样做了:地主、寺院和王公们为了利用自己的农林产品,整个工业就从这样一些不自主的和他治的“副业”中产生了。今天,形形色色的“企业”已经构成尤其是社区的、然而也包括国家的预算单位的组成部分。在合理计算的情况下,当然只有预算单位可以支配的这些企业的“纯收益”属于“收入”。相反,赢利的企业例如要养活它们的奴隶和雇佣劳动者,可以划入未臻成熟的他治的“预算单位”(例如“福利机构”、住宅和厨房设备)。“纯收益”就是(见2)扣除整个货币成本之后的货币剩余。

  6、关于实物计算对于一般文化发展的意义,在这里只能粗略地提及。

  (11)

  赢利应该叫做一种以(一次或者经常反复即持续地)赢得对货物拥有新的支配权力的机会为取向的行为。赢利工作应该叫做兼顾以赢利机会为取向的工作。经济赢利应该叫做一种以和平机会为取向的赢利,市场赢利叫做一种以市场行情为取向的赢利,赢利手段应该叫做可以为经济赢利服务的货物和机会,赢利交换应该叫做一种为赢利目的而以市场行情为取向的换出或换入,恰恰与满足需求为目的的换出和换入(预算性的交换)相对照,赢利信贷应该叫做为达到拥有支配赢利手段权力而发放和举借的信贷。

  属于合理的经济赢利,有一种货币计算的特别形式:资本计算。资本计算是通过对一个赢利企业一方面在开始时整个赢利货物(以实物或货币计算),和另一方面在结束时(还剩有的和新获得的)赢利货物的货币估计数量,进行比较,对赢利机会和成果的估计和检验;在一个持续的赢利企业的情况下,是通过对开始以及结束时的结算进行比较,对一个计算周期的赢利机会和成果的估计和检验。资本叫做为结算目的在资本计算时确定的、为经营目的可支配的赢利手段的货币估计数目,利润以及亏损是通过最终结算与开始时的结算相比较多余的以及减少的估计数目,资本风险是估计结算损失的机会,经济的经营是一种可以自治地以资本计算为取向的行为。这种取向是通过计算而实现的:预先计算在要采取的措施中可能会遇到的风险和期望得到的利润,和事后核算,以检验实际出现的赢余或亏损。有利可图性(在合理的情况下)意味着:1、被认为可能的和通过企业家的措施所力争的、通过预先计算的利润-,2、根据事后核算实际取得的、无损于将来赢利机会,对企业家的预算在一个周期内可支配的利润,一般用与平衡开始的资本相比的数量(今天用百分比)表示。

  资本计算的经营可以以市场赢利机会或利用其他的-例如通过权力关系所制约的(包收捐税的、买官求职的)-赢利机会为取向。

  合理经营的各种措施是通过计算以赢利成果为取向的。在市场赢利中,资本计算的前提是:1、对于赢利企业所获得的货物,存在着足够广阔的和有保障的、通过计算可以估计的销售机会,即(在正常情况下)市场畅销,2、同样,有足够保证可以得到赢利手段即实物的生产手段和劳动效益,以及通过计算获得可以计算的在市场上的“成本”,最后,3、借助生产手段所要采取的直到达到可以销售程度的各种措施(运输、产品制造、储存等等)的技术和法律条件,原则上可以形成可计算的(货币)成本。-最佳的可预计性作为最佳的资本计算基础的异乎寻常的意义,我们在讨论经济的社会学条件时,还会一再反复碰到。远不是说,这里仅仅考虑经济因素,我们将会看到,形形色色的外在的和内在的障碍,使得资本计算作为经济计算的一种基本形式只在西方产生。

  与预算的计算相反,市场企业家的资本计算和核算不以“边缘效应”为取向,而以有利可图为取向。有利可图的机会最后受收入情况所制约以及通过这种收入情况,受到在可享用货物的最后的消费者身上可支配的货币收入的边缘效应情况所制约(正如人们一般所说,取决于他们对有关品种商品的“购买力”)。然而在技术上,赢利企业计算和预算的计算同样是根本不同的,正如它们所服务的满足需求和赢利的根本不同一样。对于经济理论来说,边缘消费者是生产方向的指导者。事实上,根据实力情况,这对当前来说,只是在一定条件下是正确的,因为“企业家”在很大程度上在“唤起”和“指挥”着消费者的需求,-如果后者有能力购买的话。

  任何合理的货币计算,因而尤其是任何资本计算,在市场赢利中都以价格机会为取向,价格机会是通过在市场上的利益斗争(价格斗争和竞争斗争)和利益妥协形成的。这在赢利的计算中,在簿记(所谓的“复式”簿记)技术(迄今)发展最高的形式中,特别明显地表现在:通过一种记帐系统,在企业各部门之间或者单独分离出来的计算项目之间,奠定假设交换过程的基础,这种系统可以在技术上最完美地对任何一项措施的有利可图性进行检验。因此,在其形式上以最合理的形态出现的资本计算,是以人与人的斗争为前提的,而且是在另一个非常特殊的前提条件下进行的。对于任何经济来说,主观存在的“需求感觉”都不可能等于有效的需求,也就是说,考虑通过货物生产达到满足的需求。因为那种主观的感情冲动能否得到满足,一方面取决于事情的轻重缓急,另一方面取决于(存在着的,或者往往根据重点才搞到的)为满足需求估计可以支配的货物。需求的满足将仍然是失灵的,如果根据迫切性,首先提供的有用效益满足之后,提供给这个需求满足的有用效益有复存在,和根本无法搞到,或者只有这样牺牲劳动力或者实物,以致于将来的、然而在其目前的估计中更为迫切的需求受到损害。任何消费经济包括共产主义的消费经济,都是如此。

  在具有资本计算、即允许个体经济占有生产手段,即拥有所有权的经济中(见第1章第(10)节),这意味着有利可图取决于“消费者”(根据其收入,按照货币的边缘效应)能够并且愿意支付的价格:只能为那些(正是根据那个原则)拥有相应收入的消费者生产,才能有利可图。不仅如果有更为迫切的(自己的)需求在先,而且如果有更强的(外来的)(对各种需求的)购买力更强,需求的满足的落空了。因此,市场上人与人的斗争的前提作为合理的货币计算存在的条件,进一步绝对地以受到如下两方面的决定性影响为前提的:得到更为丰厚的货币收入供应的消费者的超额供应(货币)的可能性,和更利于货物生产的-尤其是拥有生产重要货物或货币支配权力的-生产者的供应不足的可能性,对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它尤其以有效的-不是通常为了某些纯技术的目的而虚构出来的-价格,亦即以有效的、作为令人渴望得到的交换手段的货币为前提的(不仅仅是为了技术上进行企业结算的象征)。因此,以货币价格的机会和以有利可图为取向制约着:1、各个有关交换者拥有货币或者拥有市场上特别畅销的货物的不同,成为对获得货物的方向是至关重要的,只要货物的生产是按照赢利企业的方式进行:只能通过让“购买力的”需求获得满足和可能获得满足。也就是说,它制约着:2、何种需求通过货物的生产得到满足的问题,完全取决于货物生产的有利可图性。货物生产虽然形式上是一个理性的范畴,但是,正因为如此,它对实质的基本要求则是冷漠的,如果这些要求在市场上没有能力以有足够的购买力的形式出现的话。

  资本商品(与所有物和财富的某些部分相反),应该叫做所有那些被支配而且只要是在资本计算为取向下而被支配货物。资本利息应该叫做-与形形色色的借贷利息相反-1、在利润计算中把实物的赢利手段算作为正常的最低的有利可图的机会,-2、赢利企业用以获得货币或资本商品的利息。

  这个论述仅仅包含一些不言而喻的观点,不过用略为特殊的措词来表达。对于资本计算的技术实质,可以同(赖特纳尔、约翰。弗里德里希。谢尔(1846-1924年,瑞士企业经济学家)等人的)计算理论的一般的、部分是很精彩的论述,进行比较。

  1、资本的概念在这里是严格按私有经济和“簿记式”来理解的,这样做是有的放矢的。这个术语与一般习惯用语矛盾少一些,反而是与在科学上很多方面都已习以为常、然而本身还远未统一的术语矛盾多一些。为了对现在越来越多地又被用于科学的、严格私有经济的习惯用语在其可应用性方面进行验证,人们只需要提一提诸如以下的简单问题:这意味着什么,1、如果一个股份公司拥有100万的“基本资本”,2、如果这个资本“被降低),3、如果法律包含有关于基本资本的规定,并且说明可以”筹措“什么和如何”筹措“?这意味着:(关于1)在分配利润时这样进行,只有当通过清点和按制度进行的货币估计所得出的高于”债务“的”资产“总数超过100万时,才能作为”赢利“入账,并且分配给参加的股东供随意使用(如果是一个人的企业,这个盈余数才允许作为家庭消费之用);(关于2)在严重亏损的情况下,就不应该期望通过赢利及其积累,也许在漫长岁月之后,又能达到资产总数超过100万,而可以使资产总数低一些,分配”利润“:为此不得不”降低“资本,何时以及如何”降低“或”提高“基本资本的方式,目的是对债权人和股东保证,利润分配会按照合理经营计算的规则”正确地“进行:也就是,a)有利可图性是持久的,b)它并不影响债权人的连带资产。关于”筹措“的规定是在总体上关于把资产”估价“为”资本“的规定。-4、这意味着什么,如果声称:(由于无利可图)”资本用于其他的投资“?或者这里指的是”财富“。因为”投资“是一个财富管理的范畴,并非赢利经营的范畴。或者(罕见地)叫做:这种性质的资本商品部分是由于存货的变卖无非是一些废品和处理品,部分是在别处重新变为资本商品。-5、这意味着什么,如果谈到”资本的力量“?它意味着,对于在一个赢利企业中可作为资本商品使用的赢利手段和经济机会拥有支配权力者们,依仗这种支配权力,并且由于经济行为以资本主义的赢利计算的原则为取向,据有一种对待其他人的特殊的实力地位。

  早在合理的赢利行动的最初期,资本(不在这个名义下)就已经作货币计算数量出现,例如在康门达(commenda,意为“航海借贷”。这种信贷形式首先出现于中世纪的意大利。)里就是如此。各种不同的货物交给一个旅行商在外地市场出售和-可能-(为了)采购其他商品给本地市场,然后在旅行商和这次经营提供资本的有关人员之间,按一定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然而,为了能够这样办,货物必须按货币估价-也就是说,提出一项经营开始时的结算和一个结束时的结算:康门达(或者societas maris(拉丁文,意为航海信贷)的资本就是这个估计数,它仅仅服务于参加者之间的结算目的,根本没有其他用途。

  如果人们谈到“资本市场”,这意味着什么?它意味着,渴望得到货物,尤其是货币,目的是作为资本商品派上用场,和存在着赢利企业(尤其是某种特定形式的“银行”),它们为此目的从企业经营搞到这些货物(尤其是货币)中赢得利润。在所谓“借贷资本中”-发放货币,以期偿还同样面值数目的货币,带有或不带“利息”-,我们谈到“资本”时,将仅仅指那种构成资本赢利经营对象的借贷,而在其他情况下仅仅说是“货币借贷”。只要支付利息,通俗的习惯用语就说成是“资本”,因为利息往往是作为这个面值数目的一个比较计算出来的:仅仅由于这个计算上的功能,借贷或存款的钱数才叫做“资本”。诚然,这是习惯用语应用的出发点(资本=借贷的基本总数,据说-但无法证明-是渊源于牲畜借贷合同的牲口头数)。现在,这一点已无关紧要了。不过,这些历史的端倪已经显示,发放实物变为一个货币计算数目,然后按照这个数目计算利息,因此,在这里“资本商品”和“资本计算”以其历来就有的典型方式相互并存着。对于一笔构成财富管理一部分的简单的借贷,就贷方而言,我们不想说它是“借贷资本”,如果服务于家庭预算的目的。当然,对借方来说,也同样不是“借贷资本”。

  “企业经营”的概念与一般用语相一致,只是着重强调以资本计算为取向,在大多数情况下,资本计算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前提,强调的目的是表明并非任何寻求赢利本身就应该叫做“企业经营”,而是只有当它可以以资本计算(不管是大资本主义的或者“侏儒式”资本主义的)。这种资本计算是否也在实际上合理地实现,和计算是否根据合理的原则进行,反而并不令人感兴趣。同样也只能在资本计算的企业经营中,才应该谈什么“赢利”和“亏损”。(作家、医生、律师、官员、教授、职员、技术员、工人的)无资本的所得,我们当然也认为是“所得”。然而,它不应该叫做“赢利”(习惯用语也不是这样称呼它)。“有利可图”是一个可以应用于任何以商业计算技术手段、能独立计算的收益行动(雇佣一位特定的劳动者,购置一台特定的机器,安排劳动休息时间等等)的概念。

  为了给资本利息的概念下定义,有的放矢地不能以议定的借贷利息为出发点。如果有人用粮食种子帮助一个农民,条件是偿还必须有附加费,或者以货币办同样的事情,一家需要钱,另一家可以出借钱,人们将有的放矢地尚不称这为一个“资本主义的”过程。附加费(“利息”)-在行为合理的情况下-是商议的条件,因为贷款的举借者期望在借贷的情况下,与他放弃借贷情况下他的处境所带来的机会相比较,能看到他的供应机会会有所区别,其改善会优于所许诺的附加费。而贷款的发放者认识到,并且在这样程度上利用这种处境,即他自己对被借货的货物目前支配的边缘效应,通过在偿还时商议的附加费的预计边缘效应会被超过。而且这里所谈的还是预算和财富管理的范畴,而不是资本计算的范畴。谁要是为自己需要的目的,让一个“犹太高利贷者”发放一笔紧急贷款,他所“支付”的也不是我们术语意义上的“资本利息”,放贷人接受的出不是“资本利息”,-而是借款的报酬。按企业方式经营的放贷者,(在合理的经济的情况下)预计自己会从他的商业资本中得到“利息”,而如果由于贷款无偿,还没有达到这种有利可图的程度,他的经营就“亏损”。这种利息对我们来说就是“资本”利息。另外的那种就简单称之为“利息”。因此在我们的术语意义上的“资本利息”,总是由资本产生的利息,而不是为资本产生的利息,总是与货币估计和“私有的”亦即被占有的对于市场的或者其他的赢利手段的支配权力这一社会学事实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赢利手段,“资本”的计算,也就是说,包括利息的计算,根本是不可想像的。在合理的赢利企业中,比如利息要是在计算方面加重一个似乎作为“资本”的项目的负担,那种利息就是最低的有利可图,利用资本商品的有关方式的适当性,就是以达到或达不到这种最低赢利来估计的(当然是在赢利观点即有利可图的观点下的“适当性”)。这种最低限度的有利可图的利率,显然只能根据“资本市场”上信贷的利息机会来确定,达到某种程度的接近,虽然这种资本市场信贷的存在当然同样是采用这种计算措施的诱因,正如市场交换的存在是采用帐户记帐的理由一样。然而,资本主义经济的一个基本现象是对“各种借贷资本”-由企业家们-不断支付补偿,解释这种现象只能通过回答这个问题加以解决:为什么企业家们尽管要支付这种补偿给贷方,一般还能持久地希望有利可图,以及在什么样的一般条件下,这种情况一般是切合实际的:现在换入100,将来支出100+X,这是合理的。对此经济理论将会把将来货物的边缘效应的比数与当前货物作比较来回答。太好了!此时社会学家感兴趣的是:这种所谓的比数表现在人的怎么样的行为中,致使它能把这种前后有差别的估计的结论以一种“利息”的形式出现,成为他们行动的基础。因为在何时,何地情况会是怎样,这绝不是不言自明的。显然,这实际上发生在各种赢利经济中。然而,对此起决定性作用的主要是赢利企业和家庭预算单位之间的经济实力地位,两者都消费所奉献的货物,也在奉献某些生产手段(首先是劳动)。只有这时才建立企业,并且持久地(按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如果希望等到最低限度的“资本利息”的。经济理论-其表现极为不同-可能会断言,那种利用实力地位-生产手段和产品私人所有制的一个后果-使得只有这类经济主体能够说:“依照利息”从事经营。

  2、财富管理和赢利企业在外表上似乎可以接近一致。在实际上,前者仅仅由于经济行为的具体的最后的意向而有别于后者:一方面提高和持续保持企业的有利可图和市场的实力地位,-另一方面是保障和提高财富和收入。然而,这个最后的意向,在现实中,在这个和那个方向上被决定或者哪怕是仅仅可以决定,绝非是排他性的。比如,在一个企业领导者的财富与对企业资产的支配权力以及收入与赢利完全一致的时候,两者似乎是完全并行不悖的。然而,各种各样的个人的情况,可能会促使这位领导者走一条从以企业经营的合理性为取向的观战看是不合理的领导企业道路。但是,首先财富和对企业的支配往往并不一致。此外,所有者个人负债过多,个人需要当前的高收入,遗产的瓜分等等,常常对领导企业产生一种按企业经营来评价是极不合理的影响,这往往成为采取某些手段以彻底消除这些影响的诱因(例如家庭企业建立股份)。把家庭事务和企业经营分开的这种倾向并非偶然。它正是源由于财富及其命运,从企业的立场上看,所有者们各自的收入利益从赢利的立场上看,都是不合理的。正如一个企业的利润计算,丝毫没有明确说明作为劳动者或者作为消费者令人感兴趣的人们的供应机会一样,一个对企业拥有支配权力的个人或团体的财富利益和收入利益,并非必然会与企业的持久的最大限度的有利可图的市场实力地位的方向相一致(如果赢利企业是在一个“生产合作社”的支配权力下,当然两者的方向也不一致-而且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经常不一致)。现代合理的企业领导的业务利益与支配权力拥有者或拥有者们的个人利益绝不是一致的,往往是相对立的:这意味着家庭“预算”和“企业”原则上分开,包括在从支配权力的拥有者和制度上看二者是一致的地方。

  把“家庭预算”和“赢利企业”分开,在术语方面也应该有的放矢地、旗帜鲜明的加以坚持和贯彻。1个领息金者为了享受货币的收益而购买有价证券,不是“资本”投资,而是一种财富投资。个人为了获得利息的权益而货币放贷,与一家银行货币放贷给同一个举债人,从放贷人的立场上看,两者是不同的;货币借贷给一个消费者,或者给一个企业家(为了赢利的目的),从举债人的立场上看,是相互不同的,前一种情况是银行的资本投资,后一种情况是企业家接受资本。但是,在第一种情况下,放贷人的资本投资对举债人来说,可能是简单的家庭预算之用的借款;在第二种情况下,举债人的接受资本,对放贷人来说,可能是一种简单的“财富投资”。确定财富和资本以及家庭预算和盈利企业之间的差别,并非无关紧要,因为不作这种区分,尤其无法理解古代的发展和当时资本主义的局限(关于这一点,罗特贝图斯(约翰。卡尔。罗特贝图斯(1805-1875),德国国民经济学家,政治家、社会主义者)著名论文尽管有种种谬误和必须作补充,仍然是很重要的,同时参阅K.毕歇尔中肯的论述)。

  3.绝不是所有用资本计算的赢利企业,过去和现在都在这个意义上是“双向地”以市场为取向的,即它们既在市场上购买手段,又在那里提供产品(或者最终劳动效益)。形形色色的包收捐税和财政支付都以资本计算进行,却没有进行产品买卖。这些非常重要的结论将在以后讨论。在这种情况下,不是市场的赢利,而是资本计算的获益。

  4.获利工作和赢利企业在这里有的放矢地加以分开。任何以一定方式从事劳动的人,至少也是为了新获得还未占有的货物(货币和实物)。他就是在从事获得工作。也就是说,官员和工人并不亚于资本家。不过,我们只想把这样一类获利工作称之为市场获利企业,即它持续地以市场机会为取向,它把货物用作赢利的手段,a)通过制造和销售人们渴求的货物,-或者,b)通过提供人们渴求的劳动效益,以换取货币,不管是通过自由交换也好,或者通过利用占有的机会也好,如同在前一节所谈到的情况。在这个术语的意义上,任何形式的拥有财产而吃租息的人,都不是“职业活动”,哪怕他多么合理地利用家产从事“经营”。

  5.尽管在理论上可以不言而喻地确定,最后的消费者根据各自的收入而形成的边缘效应的估计,决定着生产货物的赢利企业的赢利方向,然而,在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却不能否定这样的事实:资本主义的满足需求,a)“唤起”新的需求,并使旧的需求萎缩,-b)通过其富有进攻性的广告,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着消费者满足需求的方式和程度。这恰恰属于它的基本特色。这里指的往往不是在轻重缓急程度上最为迫切的需求,这样说是对的。然而在资本主义的经济中,饮食和居住的方式也在很大程度上由产品供应者们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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