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立案监督新规相关问题思考
发布日期:2012-07-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检察;立案监督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于2010年10月1日开始实行以来,由于存在一些疏漏,导致实际工作中遇到不少困难,困扰立案监督工作。笔者试就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并就如何完善立案监督提出几点建议。
一、当前检察立案监督存在问题
(一)《规定》存在疏漏,立案监督开展困难
其一,《规定》虽明确了一些监督程序,但无与其相衔接的法律或规定,出现新的执法空白,导致监督不力。如《规定》第5条3款规定: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未规定公安机关收到控告申诉材料应在什么期限办内办结,故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机关移送的控告材料即使在长时间不作决定,也不能认定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作为。
其二,《规定》中部分条款不严谨,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操作,削弱了检察机关监督力度。《规定》第5条第4款规定: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在实际工作,检察机关发现有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情况,检察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相关材料后立即立案,检察机关则不能再追究公安机关予不立案的问题。如果公安机关既不作立案决定,也不作不立案决定,检察机关因公安机关未作出不立案决定,则无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其三,《规定》明确了对不该立案而立案的监督,监督范围缩小,一些违法违规问题难以监督。《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的投诉,可以移送立案的公安机关处理。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该条款意味着检察机关不再介入公安机关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其他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案件,实质缩小了立案监督的范围,放弃了对没采取强制措施的不该立案而立案案件的监督。
(二)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措施,获取立案监督的信息渠道不畅
当前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有两个途径:一是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二是被害人提出。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主要是从审查案件中发现。按照《规定》,目前从案件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机率很小,加大了立案监督工作难度。受普法程度的限制,多数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后,在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后,当事人很少知道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不知道可通过检察机关监督不法的立案或不立案。实际工作中,立案监督的案源主要是通过审查公安发案登记和处罚情况发现。虽然《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事实上,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基本上未能建立有效的沟通平台及协调机制,检察机关审查公安机关发案登记和处罚情况难度相当大。公安机关一般不会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审查,使得检察机关无法掌握公安机关可能存在的违法立案或者违法不立案的情况。《规定》第8条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有调查权,因缺乏刚性的法律条款予以支撑,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取得应有的调查效果。有时发现立案线索后,也难以调阅相关案卷材料进行审查。检察机关在整个立案监督中仍处于被动地位。
(三)刑事立案监督的意识不强,办案效果不理想
一方面是有些承担监督职能的检察人员对刑事立案监督意识不够强, 不愿因监督行为而影响检警的关系和协作。另一方面是监督对象不合作、不愿意接受监督的现象较为普遍。被监督的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工作多是反应冷淡消极应付,认为是检察机关在找茬、挑毛病,出风头、捞政绩,工作中不配合,不按检察机关的要求提供材料,甚至不提供材料。对通过立案监督立案的案件,不认真办理。特别是涉及到公安机关内部案件质量考评,怕影响单位的评比工作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因而对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工作寻找种种借口推诿拖延或置之不理。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过程中,对于公安机关不配合、不如实提供立案监督相关资料应有什么后果,《规定》中没有规定,这严重地影响了立案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检察立案监督对策建议
(一)完善立案监督的相关法律规定,赋予立案监督以刚性
立案监督的目的是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立案监督能否顺利进行,与立案监督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否科学合理设置相关。要进一步完善立案监督相关法律规定,增强立案监督在实际工作中的操作性。可在《规定》中补充规定,公安机关在受理控告申诉材料后,1个月内作出答复,在规定期限内不作答复的,检察机关可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监督程序予以监督。当前立案监督只有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才能达到监督制约目的,而要公安机关的配合不仅要有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还要有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可补充规定,对公安机关不配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人员,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否则,只有“应该”规定,而没有不作为的后果,立案监督的相关法律规定就会流于形式的。
(二)增强立案监督意识,疏通立案监督渠道
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监督的规定,学习上级关于加强立案监督的有关指示精神,引导侦查监督检察官以对法律负责、对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强化严格执法意识,一方面要敢于行使监督权,另一方面还要善于行使监督权。检察机关与公案机关应就立案监督工作达成共识,通过联合制定工作规则等方法,加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协调,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当前虽然建立了一些沟通协调机制,但这些协调机制因缺乏执行力,运行不畅。在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进行长期有效协调沟通,依托互联网,建立检警局域网,提供查询、合作、监督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三)加强检察机关内外配合协作,多渠道广辟案源
一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合作拓展案源。控申部门接到群众立案监督申诉申请后,认真对线索审查,需要公安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及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应当及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处理。此外,侦查监督部门还要加强与监所、反贪、反渎等部门密切联系,形成联动,凝成合力,发现立案监督线索。
二是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工商、税务、烟草、药监、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工作机制上的联系和衔接,定期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主动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刑事立案监督线索的信息网络。一方面,通过报刊、广播加大对立案监督相关知识的宣传,同时检察机关主动送法到农村、送法到社区,加大立案监督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党委、政府的信访部门、纪检部门、人大、政法委、法院、律师事务所、乡镇法律服务所等部门的联系,从中聘请立案监督联络员,直接获得立案监督线索,从而建立起立案监督线索的信息网络,扩大立案监督的案源线索渠道。
【作者简介】
杜之平,单位为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王永红,单位为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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