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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法公正

发布日期:2012-05-16    作者:罗启明律师

试 论 司 法 公 正
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 罗启明
“司法公正”是十一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分组讨论两高报告时的主要议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志军举例说,2006年中国农行黑龙江某支行行长王中军(化名)利用职权盗窃储户存款属于盗窃却按挪用判决,而许霆用自己的借记卡按照程序取款却被判了盗窃罪,不应该!的确,司法过程中出现了数量不少枉法裁判的冤假错案,给当事人造成极大损害,甚至生命被无辜剥夺,在很大程度上贬低了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权威地位,司法公正问题日益为社会公众所关注,有关调查资料显示,当前,司法公正与“三农”、腐败、失业和社会保障、社会诚信等问题一样已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司法作为法治的构成要素,基本功能是借助公共权力对各种法律争端作出最终的权威性解决,是保障人民自由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公正是司法功能实现的基础,其关键内涵是公正。 公正是人类的美好理想,是人类社会存在以来无数仁人志士孜孜不倦追求的理想和价值,也是法律至高无上的终极价值,基本内涵是公平、正义、不偏不倚,简言之,公正应是“人们之间分配关系上的合理状态。”司法公正则是指法律所蕴含的精神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在裁判活动中准确地加以贯彻和体现,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特定职权处理各类案件时以公道正直的态度对待案件参与各方,严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公平正确地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且具有良好的社会正义效果,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是司法机关对纷争解决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原则的符合性,它包括司法活动的结果和过程都要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是司法活动的核心价值和最高价值,“涵盖整个司法过程,其价值蕴含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三个方面。”具体来说具有司法机关对诉讼当事人作出的裁决或处理结果公正与公正对待诉讼过程中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两个方面的含义,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与准确适用法律使过程和结果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即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审判过程的公正即人民法院办理案件严格遵守诉讼法的规定,注意诉讼过程的公开性,杜绝私自接触当事人,同时保持诉讼过程的平等性。实体公正是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要正确,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的保障,对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应有的惩罚和制裁,它是人们进行诉讼追求的直接目的。
关于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学者们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统一于司法公正中,二者相辅相成。有人认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两个相互区别的司法公正价值标准,实体公正不等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也不等于实体公正;坚持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导致实体公正,获得实体公正也不必须遵循程序公正。也有人认为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必然结果,也是司法活动的根本价值取向。还有人强调,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许多情况下不仅相互区别而且相互对立、相互冲突,追求实体公正有可能伤害程序公正,而坚持程序公正又可能牺牲实体公正。至于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学者断言没有实体公正就没有司法公正;有学者声称程序公正必须优先于实体公正;有学者则高喊要统筹兼顾,要权衡利弊,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二者有矛盾时,有的情况是程序优先,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的情况是实体优先,如由于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导致错判、错杀、冤枉好人,必须通过再审程序改判,而不能强调程序权威而不改判。世界各国在确立其诉讼、制度时不得不就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做出或明示或默示的界定和取舍,各国并不相同,有时甚至大相径庭。一种极端是片面追求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无论程序与手段如何,只要结论公正就是司法公正,这曾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诉讼制度之一,现仍是一些国家确立诉讼制度的主导思想。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诉讼制度也曾深受种思想的影响。另一极端是片面强调程序公正,甚至牺牲实体公正,这是普通法系国家重视程序规则的司法传统,美国的司法制度堪称代表。笔者认为,司法公正不仅局限于实体公正,还应包括程序公正,两者均是司法公正的追求目标,无孰轻孰重之分,不可偏废。实体公正是根本目标,程序公正从实体公正中独立出来,并以自己的可操作性来最大限度体现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实践证明,单纯追求实体公正不仅会导致漠视甚至践踏诉讼参与人的正当权利,也会导致司法公正观念的扭曲。当然,片面追求程序公正也是一种误区。凡事都应有度,超过了一定的度,牺牲了实体公正必然会使司法公正“伤筋动骨”。
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现代社会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要达到该宪法原则所设定的目的,公正司法就是必然和无条件的。司法公正反映社会的文明程度,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是实现社会公正最重要的一道关口,同时也是最后一道关口,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在法治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所追求的理想和价值目标,是社会和谐的基本要素。 法律意义上的和谐社会是一个充满公平与正义、充满活力的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并非消灭了社会冲突的绝对和谐,而是各种社会冲突都能通过法制的渠道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没有社会公正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和谐社会。稳定与正义,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实现社会和谐,关键在于建设法治政府,司法机关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主导力量,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司法公正对于构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推进作用。诚如有学者所言:“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民主法治的必需。和谐社会应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之上,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发展应包括民主法治在内的全面和可持续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党确立的治国方略,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公正是这一基本要求的应有之义。在这个意义上,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则必须实现司法公正。同时,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是要在整个社会确立法律具有高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权威,即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和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依法办事,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 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需。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如果司法公正,即使社会上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亦可通过司法来矫正和补救,使社会公正得以恢复;但如丧失司法公正,整个社会就可能没有公正可言了,当然也绝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司法公正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保障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最重要、实效的一种手段。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条件和底线保障。司法不公不仅会纵容和放任社会的不公,而且必然造成对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严重损害。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公正,才能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必需。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但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冲突,而是它拥有一套有效处理和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机制。司法就是这种社会机制的重要构成部分。公正司法是化解矛盾冲突的有效方式。和平时期,大量一般性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化解,很大程度取决于当事人合法的诉求能够得到充分保护,正义能够得到申张。公正的司法过程恰恰就具有让当事人合法充分表达诉求、申张正义的功能。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法对社会的控制功能,依法妥善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和冲突,引导民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使违法行为受到制裁和纠正,及时地消除社会的紧张关系,实现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和谐社会的安定有序必须以公平公正作为前提和基础。如果丧失司法公正,即使司法裁判可以用国家强制力来维持,也只能是权宜之计,维持也不会长久,社会的矛盾和冲突不仅不会得到有效地解决,反而可能会越来越激烈,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是把水源破坏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通过公正司法来为维护和实现安定有序提供有力的保障。
司法公正可以引导公众尊重司法程序。司法机关审判过程中公平、公正、透明、公开的程序既可以让当事人了解审理案件的过程,又可以对全体社会成员进行尊重程序的教育。这种教育在长期奉行“重实体,轻程序”司法传统的中国更显重要。当人们因为程序正义而相信司法判决时,国家的法律、法院的判决就能获得服从和遵守,公众信法、服法的局面必将逐步形成。司法公正可以引导公民尊重法律权威。只有公正的司法才是权威的司法。法律之所以被人们所遵守和服从,是因为法律是公正的化身,司法过程就是主持公正的神圣仪式。一旦司法失去公正,法律也就失去了公正的权威。对于体现公平正义的司法裁决,人们自然愿意服从和遵守,在这种法律良性的运作中,法律的权威逐渐生成。这将改变中国长期存在的只服从权力权威而不接受法律权威的传统,养成公民敬法、畏法的法律心理。司法公正可以在全社会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司法公正对人们形成法律信仰所具有的不可或缺的影响。司法机关公平、公正、公开司法,对于人们相信法律、服从法律具有直接的影响力。如果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将法律视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护身符,人们都愿服从法律公正的统治,那么,中国法治将会揭开新的历史篇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会逐渐形成。司法公正将直接提升公民的道德水准。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律与道德都具有指引、教育、预测和评价的作用。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对违反法律认可的最低限度道德的行为予以强制纠正,实现了体现在法律中的道德;包含在这种司法过程中的道德教育比其他一般说教式道德灌输效果更直接、印象更深刻甚至终生难忘。长此以往,全民的道德水准必将得到较大的提高,社会将更加和谐。司法公正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秩序的建立。司法公正是检验法治是否实现的关键环节,也是评价一个社会是否实现公平正义的具体标准。一个能够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将有助于人们树立法治信念,并自觉地维护公平正义的秩序。当司法机关严格公正依法执法与全体社会成员自觉守法用法有机的结合起来之时,我国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秩序的目标又迈进了坚实的一步。
涉法信访的形成有诸多因素,但“司法不公最容易引发群众上访。”群众因司法不公而上访是司法公信力流失,司法公正是司法赢得公信力的根本依据。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构成部分,最终来源于人民。法院能否始终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根本就在于其是否坚持了司法公正的原则。如果司法一次次地让民众在公正这一本质追求上失望,民众就会在一切可能逃避的情形下逃避司法,而求助于非司法的仲裁方式,乃至私了。这种不信赖有时是由于当事人对于司法的误解所致,但更多时候是司法本身的不公正所造成的。“可怕的是,人们一旦对司法失去信心,法律必定不被信仰,不被信仰的法律是空白的,法律是空白的,法治也是无望的。如果人们丧失了对司法公正的信仰,往往也就丧失了对整个法律的信仰。”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底线,冲破这一底线,社会将陷入动荡状态。目前因司法不公导致当事人上访的事件不断增多。部分法院为了所谓的“稳定”,用种种方法截访,恶化了矛盾,造成了更大的司法不公,更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发展是主题,稳定是前提,和谐是目标。衡量政法工作,不仅要看办理了多少案件、出台了多少管理措施、开展了多少专项行动、接待了多少群众来访,更要看是否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理顺了群众情绪、是否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法院只有端正司法指导思想,把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作为司法工作的标准和目标,坚决纠正司法腐败、司法不公问题,加强对当事人的司法保护,才能真正减少涉诉信访事件的发生,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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