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机关如何查处交通肇事顶包案
发布日期:2012-05-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检察机关;交通肇事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近年来,交通肇事顶包案屡见不鲜,犯罪苗头日趋上涨。纵观这一类型案件,其发生有特定原因和表现形式,并且后果严重,湖北省钟祥市检察院针对交通肇事顶包案件进行分析。
(一)顶包案的特点
1、过程隐蔽,难以发现。在交通肇事顶包案中,由于案发现场很少有与肇事者无利害关系的目击证人出现,发生事故后的活动空间大。不论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是当即离开现场或留在现场,为了使自己不受法律追究,都会迅速与顶包人联系。在这一时间段,肇事人有时间进行与顶包有关的活动,如有的在事故发生后当场在车内调换座位;有的打电话找到顶替者,与顶替者串供后离开事故现场;有的趁无目击者或目击者不备之机离开现场,与相关人员串通后再由顶替者以肇事司机的身份出现,等等。
2、形式多样,利益关联。交通肇事顶包在实践中大多表现为:年长者替年幼者,无职务者替有职务者,无公职人员替有公职人员,司机替老板,下属替领导,有驾驶资质和从业资格的替无驾驶资质和从业资格的等等。顶包者或是基于职务上的从属关系,或基于亲情、友情等情感关系,或基于钱物关系等诱因而顶包,被顶包者多是基于保公职、保职务、骗保等原因让他人顶包。
3、角色各异,多种违法行为交织。交通肇事后找人顶替的行为中有肇事人的违法行为,有顶包人的违法行为,甚至还有作伪证人的违法行为,骗保人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均出现在交通肇事顶包案发生过程中,顶包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增加了公安机关的侦查难度。
(二)顶包案发生原因
1、法制观念淡薄。绝大多数交通肇事顶包案的发生,都与缺乏法制教育,法制理念薄弱有关。部分顶包案的当事人认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就不会被收监,直接导致了交通肇事者的侥幸心理的产生。
2、公职人员保留公职。根据现行法律以及政策的规定,判处过刑罚的人员将被开除公职,所以公职人员肇事可能构成犯罪的,为保住公职,会积极寻求他人顶罪。
3、逃避刑事责任。酒驾入刑以前,大部分顶包案件多是以一个人顶替另一个人承担刑事责任,因毕竟还是有人承担牢狱之灾,顶包的成本较高。但酒驾入刑后,顶包者基本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以不饮酒者顶替肇事的饮酒者渐呈多发态势。
4、骗保。多出现于事故发生时驾驶人不具有合法的驾驶资质,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有可能会成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或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顶包案的危害
1、经过肇事者和顶包人的预谋和串供,肇事真相被掩盖,真正的肇事者被隐藏,导致刑事追责和民事赔偿错位,肇事者的鱼目混珠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并给公众造成了一种可以逃避法律制裁的假象,严重践踏和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权威。
2、交通肇事后找人或替人“顶包”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人为地为公安交警部门公正执法、正确高效处理交通事故设置了障碍,增加了侦查难度,影响了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准确认定,造成交通事故查处不力,同时也增大了公安交警部门的办案成本,延长了办案时效。
3、顶包行为严重损害被害人以及肇事行为人的权益,不利于社会和谐。司法实践中,顶包行为多数被定性为肇事后逃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导致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肇事人无力赔偿时严重影响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保险公司还有权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已经向被害人承担的赔付责任向肇事行为人追偿。
4、顶包行为还可能给其他单位遭受损失。比如说出于骗保的目的发生的交通肇事顶包案中,肇事者因为不符合保险理赔情形找人顶包,顶包后就可以借此假象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受骗核定赔偿后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四)办理交通肇事顶包案的启示
本案看似平常,却发人深省。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来说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是情感上的伤害。对犯罪嫌疑人来说,肇事者不仅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反而使顶包者一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寄希望于保险公司赔偿的愿望落空,后果的严重性超出了他们的想象。通过对此案的办理,我们从中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认真研读案情,细心捕捉问题
办案检察官必须具有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慎思善断的务实精神。由于从交通肇事发生后到交通警察到达现场有一定的时间差,发生“顶包”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必须尊重事实,搜集所有与案件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不放过任何一处蛛丝马迹。同时还要围绕指控罪名,结合证据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合乎情理,通过查微析疑,补全证据,使案件质量达到公诉标准。绝不能因案微而不析疑,因案小而放松警惕,要不断提高及时发现顶包行为的能力。
2、依法告知权利,及时化解矛盾
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的行为是肇事者逃逸行为的延续,虽然肇事人在主观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出于过失,但对找人顶包的认识却明显属故意,肇事者不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反而找人顶包的行为,无疑在被害人或其亲属所承受的痛苦之上雪上加霜,导致被害方家属情绪对立化,对社会产生不信任感,也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所以,针对此类案件,办案人员应及时告知被害人或其家属享有的权利,听取他们的意见和想法,了解被害方的诉求,化解双方的矛盾,做好安抚工作,为顺利进行法庭审判做好前期工作。
3、加强引导取证、强化沟通意识
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承担了刑事诉讼审查起诉的重要作用,因此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应该及时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将所需要补充和完善的证据材料交予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督促侦查人员及时、准确的收集证据。同时,为防患于未然,建议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对于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注意收集除事故直接当事人陈述以外的其他证据相印证,特别是对肇事车辆为大型客货车,或可能涉及公职人员驾驶、无证或酒后驾驶、特种车辆等情形要尤为注意。
4、注意讯问技巧,迫其吐露实情
“纸包不住火”,这一社会常识人人知晓,但在突发交通事故后,一些肇事者却为了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在强烈的脱罪思想的引导下实施一系列冒名顶替行为。究其原因是因为这些人报有侥幸心理,觉得“偷梁换柱”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有可能实现,所以才挺而走险。面对这种情况,办案人员就应该因势利导,通过宣讲法律政策,让其明白冒名顶替的法律后果。面对事实,慑于法律的威严,肇事者和顶包人一旦摆脱侥幸心理,认清形势,就会如实供述事情真相。
5、准确把握罪名,做到罚当其罪
对交通肇事顶包案不仅要做到违法必究,更要做到罚当其罪。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冒名顶罪案件中的顶罪人,应当根据其是否具备证人身份,分别以伪证罪和包庇罪定罪处罚。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冒名顶罪,定伪证罪;如果是一般主体,则定包庇罪。具备证人身份不仅要从形式上判定,还要从证实的实质内容上进行把握,必须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陈述。虽然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陈述,但如果不具有证人身份而假冒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只能定包庇罪;换言之,尽管是确实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但其陈述的不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也只能定包庇罪。如果同时具备证人身份和所作虚假陈述又确实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两个条件,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形,应该适用伪证罪这一特别法条。
6、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严查处
肇事者在出事后找人顶罪,在一般情况下会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离开现场,即使在现场,也是找其他人来顶替自已的行为,不会承认自己是肇事人,其目的往往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发生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肇事者,应当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论处。另外,在量刑上也应该将有顶包情节的肇事人与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肇事人区别对待,虽然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因有顶包情节的肇事人与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肇事人相比,情节更恶劣,手段更卑劣,在量刑上当然也应当酌情考虑其性质的严重性,坚持做到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这也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要做到在全面衡量证据和把握案情的基础上,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对顶包违法行为的从严从快惩治有效的震慑和预防犯罪。
7、加大普法宣传,提高法律意识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在实践中是从事交通运输的特定人员,驾驶员主观上对违章驾驶的过失和事后企图逃避刑事处罚的故意导致了交通肇事顶包案的发生,所以,加强驾驶员遵纪守法的意识至关重要。我们要从事前预防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两个方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事故发生后,虽然通过对肇事者和顶包者进行法律制裁,也会起到一定的教育和指引作用。但这种事后处罚的方式毕竟只是一种补救,还是要将事前预防作为重点。一是多种渠道对多发的交通肇事行为以及常见的顶包形式进行展示;二是有针对性选择几个交通事故肇事保险案例,展示顶包等行为对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的影响;三是联合交警、保险等部门,确定肇事后必要的应对指南,不给顶包等违法行为预留空间。
【作者简介】
周律彬,湖北省钟祥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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