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决定拘留
发布日期:2012-04-1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拘留所条例已经公布。这里结合民事诉讼法有关法院决定拘留的情形,进行分析。
拘留所条例第二条规定:“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该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拘留的,也在看守所内执行。
再来看看民事诉讼法(这里只以民事诉讼为例,不涉及其他)有关法院决定拘留的相关规定。其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百零一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第一百零四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第一百零五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一百零六条: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民事诉讼法有关人民法院决定拘留的有关条文如上,共有六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是对于法庭上妨害行为的拘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是对于多种妨害诉讼行为的拘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是不履行协助义务人的拘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了拘留期限和执行机关。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拘留的批准、文以及复议。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拘留的作出机关。
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妨害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对相关人员作出拘留决定,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拘留的,被拘留人就应被移送拘留所进行交流,执行拘留决定。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给予拘留行政处罚,如果对其拘留行政处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而因为人民法院决定拘留,不属于行政行为,而是采取的司法强制措施,于是就无法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对于人民法院决定的拘留,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得到有关解决。
【作者简介】
宏斌云,法律自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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