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语境中检察职能的新审视
发布日期:2012-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历史和现实的法理基础。检察权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化而不断优化和更新,以适应科学发展观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检察权的行使,应当融入科学发展的大局,立足检察职能,构建监督体系,推进各项业务工作的内在联系和良性发展,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树立人本思想,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在检察执法中落实民生举措,切实保障人权;完善检察体制,推进制度创新;在提供法治保障的同时,谋求检察工作的自身发展;提高执法素质,提升服务水平;在抓好业务建设的同时,抓好队伍建设,实现检察工作全面切调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科学发展;新要求;检察权;互动运行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科学发展观是对马克思主义发展观的继承和创新,是在中国社会发展语境中生成的理论观念,体现了独特的中国意蕴和高度的政治智慧。我们必须把科学发展观和检察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促进整个社会的科学发展与和谐运行提供法治环境和制度保障。
一、检察机关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法理根据
检察职能是复合性权能,检察机关拥有法律赋予的多项法律监督职能。[1]其不仅承载着打击刑事犯罪、惩治贪污腐败的重要任务,还担负着监督行政权和审判权依法行使,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使命。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立足宏观性和战略性高度,在科学发展语境中审视检察权的运行机理。
(一)检察职能的凝视。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承担着双重职能:一方面,要追诉犯罪,维护社会和谐安宁,构建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我国检察权不同于西方的公诉型检察权,而是控权型检察权。[2]我国检察机关要对宪法和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以保障法治的统一和尊严。国家设立检察权的目的,就是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纳入到法律的支配之中。在科学发展语境中,发展是一种全面的、高质量的发展,其终极目标是让发展的成果惠及人民群众。作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公共性权力,检察权应当与时俱进,为科学发展提供公正、高质量、有效率的法治保障。
(二)服务发展的要求。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发展是“第一要义”。在科学发展语境中,发展不仅仅是经济增长,而是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统一。我国经济的发展要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和生态环境需求,实现工业化、现代化和生态环境的优化。检察机关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各项工作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通过对经济关系的确认或者抑制,一方面为科学发展提供内在动力,另一方面防范因经济和科技发展带来的诸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食品安全等消极后果,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检察机关应当利用其职能和掌控的司法资源,为经济社会全面均衡协调发展服务。
(三)保障人权的使命。“以人为本”不仅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学文化的科学总结。“以人为本”的法学语言表述,就是以人权为本,其包含三个方面:一要把人文精神作为现代法律精神;二是强调人权至上,尊重和保障人权;三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3]检察机关保障人权的使命,主要体现在:其一,最高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司法解释权,保证法律理解和适用的统一,保障公民在公正制度范围内的权利和发展;其二,检察机关是惟一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司法机关,其不仅要在行使职权中直接保障人权,而且还要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切实保障人权;其三,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当事人特别是社会边缘群体提供权利救济。
(四)社会转型的仰赖。科学发展观所倡导的发展,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也就是又好又决地发展。过去,我们偏重于经济发展而忽视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导致生态恶化、能源危机、社会分化等问题。当前,从国际来看,西方反华势力妄图改变我国国家政权性质的图谋没有改变。发端于美国的次贷危机,正在演变成一场全球性金融危机。我国经济的外向型特征,决定了我国在这一次全球金融动荡中面临着严重挑战。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各阶层以及各个不同主体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错综复杂,这些矛盾和冲突都直接或间接提交给司法机构,社会治理对司法的仰赖日益加重。检察权应当积极回应经济生活条件的变化,不断满足社会转型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五)尊崇法治的重申。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人类实现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过渡的重要环节。法治不仅是一种理性的办事规则,而且是一种理性的法律精神,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其体现了执法的指导思想,能够贯通于司法实践。法治还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秩序。[4]法治所追求的目标是营造一种理想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其和“五个统筹”所要实现的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等协调发展的目标是一致的。实现“五个统筹”,法治是首要选择,因为“推行法治就是为了科学地制定和有效地实施规则”,[5]从而使政治生活的民主、经济资源的配置、社会秩序的构建、精神生活的调整步入法治化轨道,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六)自身发展的强调。在科学发展这个大局,检察机关不仅是保障者和服务者,同时也是发展者,是发展的主体之一。[6]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一方面要求检察工作的发展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外部协调,为科学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另一方面要求检察机关内部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社会的需要,不断提出新课题,推动人们从事新的探索。恩格斯指出:“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7]科学发展观能够促进检察人员解放思想,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地位、现实依据、科学内涵和根本要求,推动检察人员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素质,全面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能力。
二、科学发展观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科学理论,其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检察机关是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权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化而不断优化和更新,以适应科学发展观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
(一)保障“第一要义”的新要求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只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才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打下坚实基础。“第一要义,对检察工作的要求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营造稳定的发展环境。“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8]经济建设,需要一个长期稳定的社会环境。在社会转型期,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由于资源的稀缺、利益的分配、经济和文化的多元化,我国社会结构的微观层面蕴藏和积压着大量社会矛盾。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检察机关应当顺应科学发展的要求,通过依法行使检察职能,发挥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作用。
2.创造清廉的社会环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作为腐败现象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在侵蚀国家健康肌体的同时,诱发了大量社会不安定因素,成为影响社会和谐与科学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提高职务犯罪侦查能力,促进公共权力廉洁高效运行。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机关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主动查究的一项重要监督权能,应当通过有罪必究,刑罚必至,达到有效惩治职务犯罪的目的。
3.构建统一的法治环境。“法为秩序提供预想模式、调节机制和强制保证。”[9]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很大程度是由各地方经济的竞争所推动的,但地方政府竞争驱动型增长,在环境、资源和市场约束下越来越失去可持续性。在我国,法律监督既是法律秩序形成的重要机制,又是法律制度内部重要的纠偏功能。在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进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刑事和民行检察,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法制的统一。
(二)贯彻“以人为本”的新要求
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执政观、历史唯物主义的群众观的有机统一。“以人为本”对检察工作的要求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执法为民。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经济社会发展并不是为了发展而发展,其最初原因和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检察权具有国家性和公共性,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和拥有者,权力来源并服务于权利,检察权的本性要求必须坚持执法为民。因此,坚持科学发展观,必须把关心人、发展人放在首要地位,不断增强检察机关的执法亲和力,通过调动和激发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科学发展注入新的有生力量。
2.关注民生。民生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发展与和谐。2003年我国人均GDP已达到1000美元,这既是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也是社会阶层分化和各种矛盾凸显时期。只有切实改善民生,才能为社会发展提供原始的推动力量。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仅承担着维护国家政治统治的职能,而且承担着社会公共职能,旨在维持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共同条件,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秩序。
3.保障人权。从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和重视,而日渐成为一种优位价值目标。在执法工作中既要保障被害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也要保护被追诉人的权利。李斯特指出:“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刑事诉讼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威胁最大的诉讼程序。“越是最危险的时候,越能显示出一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水平。”[10]检察机关应当注重保护人权以及权利对权力的制约。
(三)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要求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检察工作,必须创新检察工作机制,保持检察权运行的活力和后劲。“全面协调可持续”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推进业务管理机制创新。检察机关要围绕提高执法能力,建立公正高效的检察机制而推进制度创新。一是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二是完善办案机制,按照科学发展观对检察工作细化和量化的要求,完善执法岗位职责,科学业务考核规范。三是提高办案质量,通过提高案件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水平,为贯彻科学发展观提供基础和保障。
2.整合内部多种发展要素。检察工作要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应进一步提高保障质量和水平,夯实检察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一是增强科技管理理念,提高办案中的科技含量,加强科技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加快科技强检的步伐,不断加大科技投入,为检察工作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支持。二是全面提高行政工作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努力实现装备现代化,更好地为办案一线服务。三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加强保障作用。
3.突破制约发展瓶颈问题。改革是检察制度创新的过程,是检察工作的动力源泉。一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行体现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特点的办案工作模式,以先进的办案机制,催生检察官的责任感、成就感和荣誉感。二是改革检察人员管理制度,以解决检察机关普遍存在的检察人员从事非执法性事务过多,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等问题。三是坚持以人为本,营造检察人才脱颖而出的氛围,以检察人才引领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四)落实“统筹兼顾”的新要求
统筹兼顾,是从根本上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各种深层次矛盾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法治是落实“五个统筹”的根本手段,科学的执法观和司法观仰赖于执法者的素质,要求执法者运用静态的法律知识和灵动的法律智慧,全面、均衡地执法。“统筹兼顾”对检察工作的要求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思想的要求。在人的素质结构中,政治素质起着把关定向的作用,而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等思想素质是政治素质的基础。当前在政治思想方面,部分干警服务大局意识不强;重办案,轻监督;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办案数量,轻办案质量;重法律效果,轻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科学发展观要求检察干警具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用发展的思维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服务。
2.执法能力的要求。现代法治愈来愈多地依赖法律活动的专业化和技术化。当前经济社会变革引发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关系日趋复杂,由于法的一般性规范不能指导千姿百态的事实状态,所以对法律事实判断结果的正确与否就取决于检察官的法律知识、执法经验以及分析和判断能力。因此,提高执法者的素质,不仅是科学发展的要求,也是检察权全面正确行使的基础硬件和内在要求。
3.综合素质的要求。法律是影响经济社会演变的内生变量的要素之一。然而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一方面,由于科学发展观高屋建领,宏观博大,另一方面,由于执法工作并非法律对生动变革实践的简单裁剪,而是需要执法者将科学发展观与检察权有机糅合,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在法律空间内合理解释和司法裁量,达致法意与民意的契合,这就需要检察人员具有一定的综合素质,如交往素质、心理素质、思维素质等。
三、科学发展语境中检察权的运行
根据系统论原理,任何系统运行的稳定和质量的提高,除了依赖对子系统关节点进行理性把握和科学操作外,重要的方面就在于,必须进行全局性的运筹帷幄,从战略制高点上进行谋划,适时作出重大决策,并动态调节运行过程。[11]检察权的行使,应当融入科学发展的大局,两者互动运行。
(一)立足检察职能,构建监督体系
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己任,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推进各项业务工作的内在联系和良性发展。
1.发挥刑检职能保持和谐稳定。维护稳定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首要任务。一是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既要增强“严打”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又要突出宽严互补,提高办案效率与打击效果。二是要将刑事和解的理念引入检察环节,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三是要坚持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统一。既要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又要挽救和警示世人,构筑犯罪控制和打防结合的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2.查处职务犯罪,促进社会清廉。肃腐倡廉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环节。一是要突出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建设,加强职务犯罪侦查的“一体化”机制建设。二是要加强职务犯罪侦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侦查队伍的侦查技能和侦查水平,提高侦破犯罪的能力和收集、固定、有效运用证据的能力。三是要加强侦查装备现代化建设,提高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侦查破案的能力,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率,降低漏网率。
3.强化诉讼监督,维护法治统一。强化监督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职责。一是要强化刑事诉讼监督职能。通过拓展立案监督案源,加强侦查程序监督,注重裁判审查,立足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突破监督瓶颈。二是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用法治来规范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三是要创新诉讼监督机制。一方面针对监督薄弱环节如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加以完善,另一方面根据科学发展要求,创新现有的监督机制。
(二)树立人本思想,坚持执法为民
以人为本不仅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而且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特征,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被不断赋予新的时代特征和思想内涵。
1.践行执法为民理念。一是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要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惩治与预防、监督和服务、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推进检察工作全面发展。二是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三是树立人本理念,要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人本理念和现实的执法行动,构造一个诉讼人道和诉讼文明的法治国家。
2.落实民生举措。一是通过刑检、民检和职务犯罪查处,打击破坏民生的各种犯罪活动,查处发生在社会公益中的职务犯罪,对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行裁判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保障公民的就业权、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二是发挥控申接待的“窗口”作用,使多元化社会中的合理利益诉求通过检察环节化解或分流。三是对一些法律规定不明确的矛盾纠纷,作出合乎法律精神的解释,使冷峻刚毅的法条在执法中体现出对人的尊重。
3.切实保障人权。一是要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执法中的人本原则,体现在尊重人权的前提下执法,以彰显人文价值和人文品位。二是要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检察机关既要注重实体上的公正,又要关注程序上的人权和程序上的公正,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三是要在坚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诉讼效率。在法定期限内,尽可能决审快捕快诉快结,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三)完善检察体制,提供制度保障
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必须推进检察内部体制与管理机制创新,在提供法治保障的同时,谋求检察工作的自身发展,促进检察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整体推进。
1.完备业务管理体系。一是规范业务工作运行。加强内部配合,形成监督合力;确立检委会的“业务枢纽”作用,强化内部制约;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对自侦案件的外部监督。二是缜密执法办案机制。完善执法岗位职责,保证办案过程中每一个环节有章可循;严格业务考核规范,按照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科学确定各项指标体系;建立执法办案档案,全面反映执法的质量、效率、效果以及专业技巧和敬业精神。三是强化案件质量保障。科学确定执行实体法、程序法和检察文书等案件质量标准;建立案件质量督查机构,实施案件质量动态督查。
2.优化检察物质保障。一是要推进检察办案软件的应用,完善多媒体出庭示证系统,强化视听资料的运用,建立案例数据库和法律法规查询系统,提升院局域网站功能,提高诉讼效率和效果。二是要及时了解和掌握行装工作信息,做好各项后勤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经费保障、资产管理、装备保障、总务保障的能力,更好地为办案一线服务。三是要按照法警工作的特点,落实编队管理,构建组织保障标准;健全执法机制,完善警务实施标准;加大业务培训,制定教育培训标准;严格警容风纪,健全日常管理标准,进一步加强法警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3.深化检察体制改革。一是完善办案机制。应针对检察业务工作具有司法和行政双重属性的特点,积极探索逮捕、公诉、民行等司法属性较强部门和反贪、渎检等行政属性较强部门的不同办案模式。前者可扩大检察官裁量范围,后者裁量范围应严格控制。[12]二是推行检察文职制度。在区分执法类和非执法类岗位的基础上,对非执法类岗位实行契约化用人的机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文职队伍。三是不拘一格选人。要改革“三优一能”(优级秀公诉人、侦查员、侦查监督员和办案能手)的评选内容和方式,培养能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行家,在执法实践中造就一批检察业务专家、专门人才和复合型人才。
(四)提高执法素质,提升服务水平
对检察工作来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整体协调,统筹兼顾,在抓好业务建设的同时,全面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检察队伍素质,实现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提高政治素质。一是要有大局意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检察工作为大局服务,不仅要坚持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而且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为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二要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当前尤其是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在学中干,在干中学,从而使自己有比较扎实的理论修养和较高的思想水平,以适应特别复杂的检察环境,解决特别复杂的工作矛盾。
2.提高能力素质。提高能力素质,一是要学习检察业务,提高业务素质。检察人员应熟练掌握刑法、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领悟检察专业知识,熟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二是要学习科技知识,提高文化素养。当今时代知识更新速度加快的客观事实,决定了检察人员的知识面要跨越法学界限向其他学科辐射。三是要注重调查研究。检察人员要深入实际,对积累的材料和经验进行总结,使之成为系统化、理性化的理论,以指导检察工作。
3.提高综合素质。一是提高交往素质。法律技术和法律知识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己经超出了意识形态的范畴。检察干警应当适应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以更广阔的视野来审视检察工作,吸收世界各国法律的精华。二是提高心理素质。检察干警要有艰苦创业、开拓进取的精神和创新意识,使检察工作不断向更高层次发展。三是提高思维素质。检察队伍要有战略思维和全局思维,形成上下一盘棋,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科学发展观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科学发展观作为一种理性价值,要求检察人员崇尚正义,忠实于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法律,不断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科学发展观作为一种执法规范,要求检察人员通过个案办理匡扶社会正义,使法治的刚性规定、正当程序、公正无私等基石相互交错、相互契合、相互支撑,浸润于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为科学发展提供稳定和坚韧的法治基础。
【作者简介】
陈辐宽,单位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注释】
[1]许海峰:《论科学发展观与检察工作》,《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2]张志平:《中国检察权的宪法审视》,《中国检察官》2007年第4期。
[3]张文显:《“以人为本”的法哲学解读》,《金陵法律评论》2004年秋季卷。
[4]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28页。
[5]夏勇:《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2期。
[6]秦信联:《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重庆行政》2004年第5期。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05页。
[8]周永康:《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求是》2008年第15期。
[9]卓泽渊:《法律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1O][美]艾伦·德肖微茨:《取好的辩护》,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59页。
[11]王国平:《构建和谐社会:经济发展面临的挑战》,《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12]参见黄云龙:《检察工作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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