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大陆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05B029 |
事项名称: |
签发大陆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办理依据: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收费标准: |
[1993]价费字164号 |
办理时限: |
门头沟分局、房山分局、怀柔分局、平谷分局、密云县局和延庆县局办证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其它区县为7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及各区县分局 |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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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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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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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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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网址: |
//www.bjgaj.gov.cn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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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签发大陆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北京市常住户籍居民
二、申请 (一)申请材料: 1、夫妻团聚赴港澳定居 夫妻一方为港澳居民,另一方为北京市居民,赴港澳团聚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邀请信(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2) 港澳方居民的港澳身份证复印件; (3) 港澳方居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北京方居民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如夫妻一方或双方不是初婚,还需提供离婚证明或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填写贴有一张2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淡兰色背景)的《申请表》并盖章政审。 (6)夫妻分居团聚类可携带所有未满18周岁的子女,子女除需在父母申请表“携行儿童”一栏填写外,还需另填写一张《北京市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14周岁以下子女由父母、监护人出具意见,14周岁以上子女由学校或派出所出具意见并盖章,并同时提交子女出生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7)其它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2、照顾在港澳无依靠父母赴港澳定居 父母一方或双方在港澳定居,年老体弱,60周岁以上,身边无子女,需子女前往照顾的,且子女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须提供以下材料: (1)在港澳定居的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公证证明,此公证是由中国司法部授权的港澳律师所作,公证左下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字样的蓝章。如有子女在国外定居的,还需提交在国外定居的证明; (2)亲属关系证明,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或由内地公证处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证明; (3)在港澳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4)在港澳父母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5)邀请信(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6)赴港澳定居的申请人的北京市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填写贴有一张2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淡兰色背景)的《申请表》并盖章政审。 (8)其它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3、无依靠老人投靠亲属赴港澳定居 无依靠(60周岁以上)的老人投靠在港澳定居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须提供以下材料: (1)内地无子女的证明(由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如有在国外定居子女,需提供居住国的定居证明,已故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2)亲属关系证明(由单位人事部门或内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证明); (3)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 (4)在港澳亲属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5)邀请信(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6)赴港澳定居的申请人的北京市户口本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填写贴有一张2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淡兰色背景)的《申请表》并盖章政审。 4、无依靠儿童投靠亲属赴港澳定居 内地无依靠儿童(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投靠香港、澳门定居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出生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2)父母结婚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如父母离异,需出具离异时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父母双亡的孤儿需出具父母死亡证明; (3)父母或港澳亲属身份证复印件; (4)父母或港澳亲属《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5)投靠人与其亲属关系证明(内地公证机关出具公证); (6)邀请信(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7)赴港澳定居的申请人的北京市户口本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8)填写贴有一张2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淡兰色背景)的《申请表》并盖章政审;14周岁以下儿童由监护人签写意见。 5、继承产业赴港澳定居 定居港澳亲属因产业无人继承,所遗留资产总额应在500万港币以上,必须由内地亲属去定居才能继承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产业所有人的死亡证明; (2)产业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的证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权的港澳律师所作的公证); (3)申请人有继承权的证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权的港澳律师所作公证); (4)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5)赴港澳定居的申请人的北京市户口本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填写贴有一张2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淡兰色背景)的《申请表》并盖章政审。 (二)注意事项: 1、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2、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的材料使用A4纸。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2、未通过审批的,书面告知、退回申请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东城分局、西城分局、崇文分局、宣武分局、朝阳分局、海淀分局、丰台分局、石景山分局、通州分局、顺义分局、昌平分局、大兴分局办证时限为7个工作日。门头沟分局、房山分局、怀柔分局、平谷分局、密云县局和延庆县局办证时限为1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通行证每本50元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及各区县分局 2、办公地址: 3、乘车路线: 4、联系电话: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 7、网址://www.bjgaj.gov.cn | 办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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