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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审判中的自然正义

发布日期:2012-0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检察日报》2012年1月19日03版
【关键词】陪审团审判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法国著名的思想家西耶斯在论及陪审制的价值时宣称,“……将英国所拥有的一切良好制度都归功于宪法本身(这里指1215年的大宪章)……这显然是错误的。很明显有一种‘法’优于宪法,即陪审团的裁判。……陪审团是英国公民自由的真正守护神”。于是,在整个十八世纪,“英国司法狂热主义”思潮席卷了所有欧美国家的知识界,几近成为主流思想。然时过境迁,随着历史的推移,陪审制在世界各国逐渐出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或逐渐衰微,乃至废除,或保持原貌,蓬勃发展,或恢复重建,重现活力。即便在长期实行陪审制的国家,理论界与实务界亦时有争议,秉承废除论的学者并不在少数。然陪审制究竟为真正的“反专制壁垒”,抑或只是法律人们臆想出来的“乌托邦”,我们似乎可在美国陪审团的审判史上发现蛛丝马迹。

  在美国司法史上,陪审制不仅仅是一种审判设置,更真正改变了美利坚合众国的发展史。美国人民在数起重要刑事案件中通过陪审团废法这种激进的方式,完美展现了审判中的自然正义。众所周知,在美国陪审团审判中,职业法官和陪审团分工明确,即“法官负责裁决法律问题,而陪审团负责裁决事实问题”,两者各司其职,互不干扰。而所谓的陪审团废法则指,在一些敏感案件中,陪审团虽认为案件事实成立,但认为相关的法律规定违背公共意志,因而故意作出事实不成立的裁决,以规避法律适用。

  英国早在十七世纪初便在北美殖民地推行“同阶层审判”,即陪审团制度:如1606年于维吉尼亚殖民地、1628年于马萨诸塞湾殖民地、1664年于纽约殖民地、1677年于新泽西殖民地以及1682年于宾夕法尼亚殖民地。从一开始,由本地公民所组成的殖民地陪审团就相对民主,对政治、媒体案件大抵持宽容态度,并逐渐成为保护当时政治异端利益的重要机制。第一起可载入美国司法史册的陪审团废法案当属1735年的英总督诉约翰·彼特·贞格案。在本案中,媒体人约翰·彼特·贞格因在《纽约周刊》发文批判时任纽约州长而受到煽动诽谤罪的指控。依当时的北美殖民地法律,出版任何批判公务员、法律或政府并试图损毁其名誉的文章均属犯罪行为。故在此一刑事案件中,陪审团只需审查被告是否出版相关文章即可,而法官则负责适用法律。贞格的辩护律师亦是著名的政治家汉密尔顿在承认被告发表了此一文章的同时,以辩护词道出了陪审制的精神所在,“我认为不言而喻的是,陪审员应用自己的眼睛观察,用自己的耳朵听辨,并用自己的良知作出裁决”。最终,尽管法官认为此一案件的事实无可争辩,但陪审员却用“公民的良知”坚决地作出了无罪判决,最终推动了美国出版自由的确立。

  而另一起直接导致美国独立战争爆发的案件亦归功于当时的大陪审团废法,即1774年的波士顿倾茶事件。18世纪70年代,英属东印度公司垄断了印度与大英帝国以及其他地区的贸易。但由于经营不善,再加上荷属东印度公司的竞争,公司面临破产。当时,英属东印度公司积压了近1800万磅茶叶急于脱手。1773年,英国为挽救经营不善而濒临破产的东印度公司,亦为转移七年英法战争的花费,颁布了《茶条例》,给予东印度公司到北美殖民地销售积压茶叶的专利权,且规定北美人不得饮用“私茶”,从而垄断了北美殖民地的茶叶运销。此举极大打击了北美殖民地当地的茶产叶,且多数人认为,茶叶只是开始,专营将扩及其他产品。此时,北美殖民地的有识之士均深感“被殖民”的耻辱与无奈,开始以各种形式组织地下抗争。1773年12月16日,四艘满载茶叶的商船抵达波士顿港口,波士顿革命分子塞缪尔·亚当斯领导的一个由三组每组50个当地人组成的组织“自由之子”,打扮成印第安人偷偷摸到三艘船上,将船上货物捣毁,并将342箱茶叶倒入港口内。事件发生后,英国殖民当局大为震怒,认为这是对殖民政府的挑衅。政府一方面下令关闭波士顿港口,将战船和军队驶入殖民地,另一方面决定将倾茶事件的参与人移交法办,以儆效尤。但令英国殖民政府更为愤怒与无奈的是,由本地公民所组成的波士顿大陪审团毅然废法,拒绝起诉“波士顿倾茶事件”的参与人。北美殖民地的英总督因而抱怨到,“……毫无机会让陪审团了解事实的真相”。波士顿倾茶案件后,英国政府被迫通过一系列“强制法案”,以加强对麻塞诸塞州的控制。这引起了北美殖民地人民的强力反弹,并最终导致了1775年4月的美国独立战争。在分析陪审团审判与美国独立战争的关系时,奥尔森教授曾精辟地指出,“北美殖民地的陪审团来自社会各阶层,因此,他们比大英帝国其他殖民地的陪审团更能清晰地反应社会公众的观点……(陪审制)已成为当时北美殖民地民众普遍希望获得独立的代言人”。正鉴于大陪审团及小陪审团在美国独立革命抗争中的巨大作用,我们不难理解为何美国人民在国家独立后依然对陪审制情有独钟。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宪法性文件中(不管是联邦宪法,还是州宪法),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往往都被排在首位。这是立法所普遍授予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也是控制政府权力的一种重要方式。

  尽管随着司法史的推移,陪审团废法在美国学术界产生极大争议(尤其是反越战的一系列案例)。但作为“自由政府的守护神”,陪审团废法似乎亦是审判中自然正义的直接体现。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在1771年便曾论及,“陪审员应依据自己对案件最佳的理解、判断及良心以作出裁决,即使该裁决直接违背法庭的指示。这不仅是他们的权利,亦是他们的责任”。汉密尔顿亦认为,“如果陪审员经过慎重而诚实地判断后坚信法院的指控存有错误,则应违背法官的指示作出无罪判决”。于是,或如贝卡利亚所言,“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每个人均应由同他地位平等的人来裁判,这是最有益的法律。因为,在那些关系公民自由和幸福的地方,不应该让煽动不平等的那些感情作怪”。




【作者简介】
施鹏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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