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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敦煌影视城行政复议

发布日期:2008-06-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大敦煌影视城行政复议

2005年11月08日

 

申 请 人:贺文龙,男,汉族,现年32岁。

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广场南路51号统办一号楼。

被申请人:甘肃省文物局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滨河南路522号。

申请人因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甘肃省景泰县“大敦煌影视城”违法复制文物行为,不服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特向贵局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

1、请求贵局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各方意见;

2、依法认定甘肃省景泰县“大敦煌影视城”具有违法复制文物行为;

3、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甘肃省景泰县“大敦煌影视城”违法复制文物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05年5月,甘肃省数家报纸报载:景泰县委、县政府投资600万元建设“大敦煌影视城”作为《大敦煌》剧组的外景地,并计划在拍摄完《大敦煌》后,将“大敦煌影视城”打造成景泰县著名旅游项目,使其成为全国首个延续敦煌文化的建筑群。

 “大敦煌影视城”有一“克隆”敦煌莫高窟98窟的洞窟,以98窟为原型建造,窟顶的藻井,窟壁四周立体的小佛像以及所有壁画、彩塑都与98窟完全一致。而敦煌莫高窟于1961年被国务院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更于198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予以特别保护。所以,“克隆”莫高窟98窟是一种典型的复制文物行为。我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复制国家文物有具体规定,以保护文物不受任何非法侵害。据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请求查处“大敦煌影视城”违法复制文物行为。2005年6月28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书面通知,称甘肃省景泰县“大敦煌影视城”不存在违法复制文物行为,仅仅是仿制文物,故此不做处理。

针对此事,申请人认为:

一、甘肃省景泰县“大敦煌影视城”违法复制文物具有必要性。

《大敦煌》剧组因剧情需要拍摄敦煌莫高窟窟内文物,但由于保护敦煌莫高窟的原因,敦煌研究院拒绝了剧组进窟拍摄的要求,剧组才在甘肃省景泰建立“大敦煌影视城”,如果“大敦煌影视城”不以98窟为原型建造,藻井、壁画、彩塑都与98窟不一样,那么,剧组还在甘肃景泰拍什么“莫高窟”? “大敦煌影视城”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

二、甘肃省景泰县“大敦煌影视城”违法复制文物具有现实性。

甘肃省景泰县“大敦煌影视城”在短短数月内建设完工,并交付《大敦煌》剧组作为外景地。如果其没有违法复制敦煌莫高窟的文物,那么其与敦煌莫高窟有关联的藻井、壁画、彩塑,是怎么“仿制”出来的,竟象是“克隆”敦煌莫高窟的一样?其样品、模具、技术资料从何而来?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如果不复制,就根本造不出如此象敦煌莫高窟文物的藻井、壁画、彩塑!

三、被申请人认定甘肃省景泰县“大敦煌影视城”是仿制文物而不是违法复制文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也认为认定甘肃省景泰县“大敦煌影视城”是否违法复制文物应以《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从体量、形制、文饰、质地等四个方面来确认。作为文物主管部门,被申请人应从上述四个方面详细对比甘肃省景泰县“大敦煌影视城”与敦煌莫高窟有关联的藻井、壁画、彩塑和原文物,从而确认景泰县“大敦煌影视城”是否具有基本采用原制作工艺复制与原文物相同的制品的活动。但,被申请人只有“根据我们的调查,‘大敦煌影视城’的制作工艺根本无法与莫高窟第98窟相比,充其量只能视为文物仿制品”的陈述,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申请人从以上四个方面对景泰县“大敦煌影视城” 和敦煌莫高窟有关联的藻井、壁画、彩塑与原文物进行对比签定。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对景泰县“大敦煌影视城”与敦煌莫高窟有关联的藻井、壁画、彩塑的制作所需要的样品、模具、技术资料和原文物进行过认真地对比签定。因此,申请人认为,甘肃省文物局认定甘肃省景泰县“大敦煌影视城”是仿制文物而不是违法复制文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是贵局颁布的部门规章,理应得到被申请人的认真执行。敦煌莫高窟文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无论是复制,还是仿制都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否则,国内外一哄而起复制或是仿制敦煌莫高窟文物,我们怎么能做到对其全面保护,又凭什么向外国索回流失的敦煌莫高窟文物?申请人希望贵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肃查处甘肃省景泰县“大敦煌影视城”违法复制文物行为。申请人特向贵局提起行政复议,请贵局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

 

 

 

 

申请人:

 

2005年7 月 8 日

 

                     

 

一、甘肃省文物局文件一份;

二、新闻报道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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