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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因工死亡的赔偿金

发布日期:2008-06-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张三因工死亡的赔偿金

2008年05月28日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享受工伤待遇,不管劳动者是农民还是居民户口,都是享受相同的待遇。但是,在北京,外地农民可以享受一种特殊规定,即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关工伤待遇,这是北京居民不能享受的,但是如果外地农民户口的劳动者不愿意一次性领取相关工伤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

    有的劳动者问了,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

    举例说明张三于2008年2月份,发生工伤事故死亡,其直系亲属应当享补偿项目和金额:

    1、丧葬补助金:                      19,933.5元

    计算依据: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59,468元

    为4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上述两项共计:                     179,401.5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 

    3.1、供养亲属的范围:由张三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供养亲属是指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2、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的标准:

    按照张三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张三的工资,是指其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07年月北京平均工资3322.25元。

    也就是说如果张三的工资为每月1000元,但是在计算器亲属的抚恤金时按照1933元计算。

    另外,如果张三是外地农民工。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次性支付的标准为:配偶为8万元;其他供养亲属为5万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计算。  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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