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与我国司法——基于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创新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1-1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当下,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引入,法院积极探索与创新审判管理。本文基于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审判管理之实践,探讨信息化对审判管理所带来的深远影响及价值意义,揭示信息化应从审判管理信息化向审判信息化发展变化的逻辑主题,指出我国司法信息化之未来图景,应是审判信息化、多方信息化与面向社会的信息化。当然,由于信息化本身之限度,信息化的审判管理与审判虽有助于但却不能完全达致公正、高效、廉洁等价值目标,还需结合其他机制共同完成。
【关键词】信息化;审判管理;科层制;我国司法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人类社会形成伊始,信息传递便成为社会共同体得以型塑与联结的关键因素。不同的信息传递方式影响社会交往与运转的诸多方面。如何在社会中传递与交换信息便成为区分不同社会的一个关键。据此可将社会分为:口头传播时代、文字与印刷传播时代、电子与信息传播时代。[1]在口头社会中,人们以口口相传的方式传递与交换信息,从事生产、生活。随着社会发展,人类创造了第一套外化的符号系统—文字,信息的传递从此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尔后纸张和印刷术的发明,使信息得以通过机械批量生产,文字不再由统治阶级垄断,“大众”传播的序幕从此揭开。19世纪后半期至今电子技术的发展带来了又一次信息传播革命,广播、电视、网络的出现使人类社会进入了电子与信息传播时代。[2]
思想与表达载体的不同深刻影响到包括司法活动在内的国家活动的方式甚至内容,致使国家与司法活动呈现差异颇大的样态。在口头传播时代中,盛行的是口头化的司法型态,审判的口头化在所难免,当面、直接、论辩式的在场审判甚至现场审判颇为流行,而缺乏上诉审、多级审。在文字与印刷传播时代中,带有书面化色彩的司法型态相当流行,案卷的制作与使用成为常态,上诉审也制度化。[3]由此,间接、书面的审判成为与口头审判并列的重要司法型态。那么,在电子与信息传播时代中,尤其在当下所谓的“信息社会”中,是否以及如何型构信息化的司法呢?[4]这值得深思。事实上,法治发达国家已在探讨如何在信息化的时代展开司法。[5]尽管由于信息化时代的晚至,在法治国家,信息化的司法型态未有大致型塑,但带有信息化因素的司法举措却并不罕见。在我国,信息化的时代虽已经到来,并已深刻改变国家、组织的沟通方式、工作方式,如大公司内部与外部日益采用电子邮件方式交流甚至达成合意,但信息化对我国的影响整体上还是渐进与相对有限的。即便如此,信息化也成为国家与社会的共识,追求与实现信息化,已载入国家长远发展的战略规划。[6]电子政务已为国家所倡导,虽然其具体内容有待进一步厘清,实效更有待达致。[7]同样,信息化的初步建设已为我国法院和学者所关注。[8]
在当代,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我国司法在公正、效率等方面正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传统的司法以及司法管理模式已经不能较好应对。因应于此,最高人民法院近来提出创新审判管理,促进司法公正、廉洁、高效。[9]相应,四川等地的人民法院结合本地情况,积极探索与构建以信息化为载体的审判管理体系,成为司法改革的一项新尝试,值得关注、思考。[10]
一、信息化与审判管理
在信息化问题上,我国司法在当下的重要切入口在于审判管理方面而非审判本身,这或许既是因为管理工作及管理者更易接受现代信息技术,也是因为司法(审判)方式有保守性,较难因应现代技术而迅速改变。[11]当然,更重要的是管理者开始发现,通过信息化可以引发管理革命,导致管理方面的全新机制与效果。[12]
(一)当下我国的审判管理
在我国语境下,所谓审判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的话,是指人民法院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13]
这种管理的特质在于:中国式的科层制[14]。其一,我国的审判管理体制在组织构造上呈现出一种塔形结构,从审委会、院庭长到一线办案人员,权力界分清晰。其二,我国的审判管理呈现出对审判的“介入性”。“介入”即“作为管理的权力”影响到了“作为审判的权力”的行使。但这种“介入”可能更多影响到的只是审判权的行使“过程”,并不普遍与必然导致审判权行使“结果”的改变。[15]其三,我国的审判管理还表现出一种“控制性”。这种控制在介入的前提下展开,是介入的深化;同时,控制具有实质性、结果性。控制性可以分为强控制性和弱控制性。从强控制性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审判管理不仅广泛地介入审判,而且还可能影响审判结果,主要方式有两种:一种方式是直接强控制,即管理组织与人员的意志具有决定性,例如审委会对案件的决策合议庭/审判员必须执行。一种是间接强控制,最为典型的是领导审批制度,尽管院庭长并不直接决策,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否定合议庭/审判员的决定(如拒绝签字),从而有可能促使审判人员改变结论。[16]除以上涉及审判实体决策的“强控制性”外,我国审判管理还表现为对程序性事务的“弱控制性”,即组织、指挥、决策程序性事务,例如有关是否回避的决定。其四,我国审判管理还具有评价性。既有个案评价也有类案评价,既有对个人的评价也有对业务庭甚至人民法院的评价;既有短期评价,也有中期或者长期评价;既有就审判某一方面的评价,也有有关审判全方位的评价。[17]需要指出这种评价已经并将越来越多地带来后果,如行政、纪律上的奖惩等。[18]最后,我国的审判管理还具有综合性,是多种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对多种目标的管理。既有由统一的审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行使管理权的,也有审判监督庭、立案庭、办公室、政工科等合署行使的。[19]管理方式既有微观评查、也有宏观评估。管理目标既有实体上的公正、程序上的高效,也有职业道德上的廉洁。
需要指出,至少在实务中,长期以来,这一科层式管理起到一定效果,但随着时代的变迁,也开始显示出一些可以讨论的问题。[20]第一,传统科层式管理具有有限性。由于案多人少的现实情况,人数较少的管理者难以甚至无法对众多案件进行逐案监控,而往往只能对某些案件的若干方面如法律适用问题进行重点关注。即或如此,由于管理资源和能力的限制,某些情况中也可能形式化。所以,审判中的诸多案件和案件的诸多方面均未能纳入管理者的充分关注之下,管理对象和管理程度的有限性成为传统审判管理的重要表征。[21]第二,传统科层式管理具有事后性。即传统的管理经常是在案件处理的后期方才展开,例如在案件审理完结阶段进行审批。[22]其三,传统的科层式管理时常带有某种主观性。换言之,管理者时常是基于建立在有限案件基础上对被管理者的主观性印象做出评价的。
显然,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要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滞后这一主要矛盾前,在法治与程序意识日益高涨的背景下,这种传统审判管理机制在实现司法公正、效率方面已显不足,如何创新管理,改造传统审判管理机制,便成为最高司法机关与地方各级司法机关自觉自为之事。
(二)法院管理信息化之制度举措
为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以信息化为载体,展开司法管理成为一些法院尤其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探索、改革的重要之举。笔者近期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考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资中县人民法院等地的信息化建设与审判管理推进情况,发现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的信息化的审判管理,突出了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以科技化管理、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价管理、层级管理为重点,开始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审判管理体系。[23]
1.司法活动基础设施科技化
司法活动基础设施科技化是法院通过增设各种计算机硬件设备和软件开发系统,以此强化法院的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进审判管理的电子化与网络化。它是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的物质基础,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庭的电子化建设。法院审判实践与管理的重要场所—法庭成为信息化建设的重点。由于电子化技术的引用,从庭审过程的录音录像到文件档案的存储归档过程都已开始逐步实现。目前,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建成98个科技法庭,为进一步拓展远程审判与监控提供了条件。[24]二是法院的网络化建设。不少法院投入大量经费来配置计算机硬件设备与开发软件系统,以此推进法院的信息化建设。从2008年到现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22个中级人民法院、151个基层人民法院已实现三级人民法院联网,预计到2010年年底,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将实现全部联网。[25]
2.案件流程管理智能化
案件流程管理是人民法院为提高审判效率,防止人员主观操作案件的分配,而将所有案件进行分类,针对不同案件设置不同的办理程序的一种客观性管理案件的机制。该管理的突出特点在于办案流程由电脑通过节点加以控制。首先在立案环节,利用管理软件自动分案,将案件均衡地分配给办案人员。一旦办案人员接受案件后,其办案流程即受到电脑系统软件的监控。节点控制通过办案时限进行管理,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完成所接受的案件,时限将至时,计算机系统会自动对办案人员提示,若超出时限,案件将会被“冻结”。冻结后的案件,办案人员需要向审判管理的相关人员提出申请,才能解除案件冻结程序,继续对案件进行办理。通过这种控制程序,缩短了法律上规定的办案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在实践中,流程管理执行效果显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所有案件分为8个类型,并根据案件类型设计38个流程管理阶段、106个工作节点、76个监控节点。[26]在一些法院,每一起案件,从立案、评查、执行、归档、统计各个环节均在网上运转,严格控制审限延长、中止、扣除三类情况,方便院、庭长对案件审判进程进行管理与监督。[27]
3.案件质量管理系统化
(1)个案评价
个案评价是指法院为提高审判管理的质量,进一步规范办案人员的审判行为,而建立的对个案审判质量进行网络评查的管理体系。个案评价是审判质量整体评价的基础,它的运作直接决定审判质量的整体效果。为逐步规范案件评查的方法及内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裁判文书评查办法》等规定,将案件质量评查分为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和随机评查。评查由专门的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进行,采取民主集中制的方式,对立案环节、执行程序、法律文书、卷宗材料等进行全方位审查。案件评查采取坚持评优与评劣相结合,坚持奖励与惩戒相结合,将评查结果不定期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一些不合格案件明确责任人员的承担。2010年以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共发布评查通报44期,评查出不合格案件42件,追究案件质量责任人53人次。[28]不少人民法院普遍重视评查结果,并建立配套的相关制度如奖惩制度、定期通报制度、裁判文书评优制度等。[29]
(2)整体评价
整体评价不同于个案评价,前者是审判管理部门借助于电脑与网络对审判质量实施整体评价,通过设计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审判效果指标构建评价体系,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对数据进行处理并生成评价结果,客观化评价更强,它是一种宏观、面上的评价;后者是由审判管理部门和评查小组对一些特定案件及裁判文书采取民主方式评查,主观性评价更强,它是一种微观、点上的操作。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管理中既从点上加强监督和管理,又从面上进行审查和评价。2002年,四川省成都市的人民法院为科学评价审判质量,对案件质量评估体系进行了探索和调研,于2004年形成了《审判质量与效率综合评估实施办法》。2008年,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后,成都市的人民法院根据该意见所设置的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包括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审判效果等内容进行不断修改与完善,现已形成科学、客观、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30] 2009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运行实际状况,制定并下发了《审判质量评估办法(试行)》,该办法依托计算机信息系统,采用一定的统计方法进行量化考核,细化了法院审判质量的具体内容,实现全省法院审判质量的全方位评价。
4.通过信息化展开的层级管理机制
层级管理是法院内部不同层次的管理部门与人员在审判管理中行使权力与承担责任的重要方式。在信息时代,通过网络化的信息扩散机制,各个层级的管理者获取信息、实施管理的速度变得快捷,管理效率显著提升,层级控制更明确,显示出某些不同的管理机制。在信息化平台的支撑背景下,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对传统的层级管理进行革新,各个层级依托信息化,直接通过专门的审判管理部门获取各种信息,减少不必要的传统式层级呈递,大大加快处理信息的速度,改变审判管理的方式。这便使得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合议庭、承办法官各个层级的权限与关系得以明确和改善,尤其使得领导人员可以着重关注重点案件。
对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信息化管理运行探索与研究的描述,主要是从规范角度进行的。需要指出,实践中,各人民法院运行效果因各个地方、各个层级、各个方面的不同而有差异,在后文效果评述中,笔者还将论析。
二、审判管理信息化的初步评析:成效、问题与改进
由于信息化的审判管理方兴未艾,目前要对其进行全面的评价尤其是充分的实证研究为时尚早,但基于笔者前述的初步实证调研,根据开展信息化管理较早、较好的地区人民法院的情况,我们还是可以作出若干初步的评析。
(一)成效
1.审判管理机制及相关审判方式的深刻变化
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基于信息化审判管理运行实践不仅改变了传统审判管理的方式,也促使审判本身的变化,可以说,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开始发生多方位深远变化。
(1)信息化改变了传统审判管理的物理形式。如前所述,传统管理的基本物理形式是现场管理,即“面对面”,由管理者亲临现场,往往在被管理者在场的情况下展开管理行为,如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办案的现场检查,又如承办法官向院庭长呈递与报批有关文书。相反,信息化所具有的打破时空限制的特性,使得非现场管理盛行。[31]现场管理的必要性和应用率大幅度下降。[32]因为信息化的审判管理通过电子材料的录入和生成,在网上输送和审验电子材料,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因而没有必要进行物理意义的交往,同一人民法院内部之间无需在办公室之间进行传送,这使得人民法院内部跟审判有关的诸多活动均以电子材料的生成、传递、网上运行(报送、审查、签批等)为基础,整个管理行为发生了变化。可以说,信息化导致司法材料递送、报告、批准与检查评估等方式的革命性变化。[33]
(2)信息化催生了新的管理方式。一是信息化促成了同步管理方式的形成和运用。同步管理方式的形成和运用最鲜明的体现是案件流程管理尤其程序节点的设置和使用。电子化、软件化的信息技术将案件流程按审限分成若干节点,对案件进程实施提示、警告、冻结。由此,以往由少数人盯多数人、有限且往往效果不佳的管理变成机器盯人的即时管理。这种同步实施的管理以前几乎不可能由少数管理者全面、深入地实施。目前,却在审判流程管理等方面普遍展开。二是促使了客观化管理方式的推行。如上所述,传统的管理方式主观性强,往往由少数管理者在有限检查之后,基于印象作出带有主观性的评判与决策。而当下的管理模式客观性更强,这是因为以计算机软件为载体实施的管理,包括评价的指标已经软件化,载入办案数据即可自动生成与评价,这便使得审判评价相对客观化。[34]由于人的主观性更强,出错的可能性更大;而由软件替代人来管理,客观性更强,除非软件出现问题,出错可能性一般较小。所以,由信息化管理带来的全新管理技术,可以起到人力起不到的作用,弥补人力的缺陷,并在某种程度上摒弃了主观随意性。[35]三是促使宏观管理方式的创新和应用。例如,信息化为管理者的宏观、系统性纠偏奠定基础,这主要表现在信息化可以自动生成一些审判统计数据,分析每月或者每季度的指标变化,从而为宏观决策者和办案法官提供审判信息变化轨迹,促使其在之后的审判中加以关注和解决。
(3)审判管理信息化的意外之果:直接、间接地促进了审判本身的某些改变。信息化在促使审判管理改变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审判。这主要体现在于与管理密切相关甚至兼具管理性和审判性的某些方面,主要因应卷宗和其他诉讼文书的电子化而发生。其一,电子案卷的录入、生成使办案人员在整个二审、再审案件中都可以依靠电子案卷直接查阅、了解案情,提出看法。这便完全可能实现基于卷宗的书面审理。其二,电子案卷在一、二审中均可以运用于审委会讨论决策之中。电子档案的生产和运用,使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方式发生变化。过去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情时只听合议庭汇报,不审阅案卷材料。现在承办人汇报时,审判委员会委员都可以阅览所有案卷的电子材料。[36]鉴于在汇报案情之前案卷材料已发给每位审判委员会委员,这就导致审委会决定案件的方式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审委会讨论案情实质参与性明显增强,集体决策功能更加彰显。其三,信息化为合议庭合议功能的增强奠定了基础。如果同步录入方式得到推广与普适,电子档案可以复制多本,合议之前办案人员都可以获得案卷材料,每个人针对案卷提出问题,那么合议基础大大增强,共同参与性显著提高。[37]因此,基于管理的信息化而采取的措施实际上也在某种程度上带来审判方式和机制的变化,至少带来了决策信息分享机制的变化。
2.审判管理之效率的明显变化
整体而言,信息化使得管理人员用更高效的方式进行管理,确保了审判管理的经济性。所谓经济性,是指其节约人力、物力、时间。尽管信息化建设在初期的投入是巨大的,如硬件设备、软件开发等等都需要相当大的付出,[38]后期也有持续性的投入,如日常的管理与维护、不间断扫描的长期投入等,但整体上基础设施建设一旦完成,有关人员能熟练掌握和使用,带来物力、人力、时间的节约也是明显的。[39]
其一,信息化降低了物质成本的投入,鉴于大多数材料都能实现电子化,通过网上传送、审批、签发,便使整个法院系统得以实现无纸化办公,节约大量物质成本。同时,由于人民法院管理运行的保密性,传统上文字材料采取保密送达的方式,通讯、通信的运输成本相当高。但在新机制下,却因网络传输可大幅度下降。可以说,无纸化办公和电子化传送降低了传统上的印刷和传送成本。
其二,信息化管理减少了人力资源的投入。尽管从纸质信息向电子信息的转化需要人力的投入,从而局部增加人力的投入甚至在短期内工作量较大,但长期、整体而言,电子化方式对管理人员来说,减少了人力资源的投入,这主要体现在信息化替代或部分替代了人员的作用。电脑会承担监督者的角色,如同步的预警、冻结系统。合理的软件承担评估者的角色,使平常需要大量人员从事甚至有些无法展开的工作现在可以普遍而低成本地展开,同步监督、事后评价等工作都可以在网络上进行,以致可以处理更多事务,却无须增加人手甚至可以减少人手。[40]
其三,信息化审判管理提高了管理的时间效率。[41]这表现在几方面:首先,传送时间的缩短。电子文件传送具有即时性,使实体物质运送带来的长时间性完全被消除。不管是信件、邮件运输都有时间的耗费,但是信息化手段的运用特别是电子材料的使用,使时间成本几乎缩短为零。例如,传统上一审上诉到二审的诉讼材料传递时间往往长达经月,而在电子化传递机制中,这一传输时间基本上消失了。其次,信息的生成和处理时间大幅缩短。司法信息生产者可以借助软件快速生产信息。同时,信息处理者一旦接收到信息,也可及时反应。比如,网上审阅比阅读实物性案卷更为便捷,因为电脑可以帮助快速检索、阅读。
3.审判管理效果的显著改善
效果评价可从两个角度而论:一是管理效果,一是审判效果,即实体处理的公正性。在管理效果方面,显然,依托信息技术,审判管理可以日趋科学、规范、精细,效果更加明显。究其根本,管理可以借此更为全面、更为深入。在全面性上,管理者借助软件对广泛生成与收集的电子数据进行同步地把握,据此监督、指导、评判乃至矫正。改变了传统上对少数个案的有限监督,这无疑使管理的广度有了质的飞跃。在深入性上,基于案件包括证据的电子化,管理者对案件的浅层把握得以拓展与深化。传统上管理者对案件的把握往往只能基于承办人的汇报之上,但新机制中却可直接阅览全案材料包括证据,这使之对案件的掌握深度拓展,可以据此展开有力的参与与指导活动。以时间控制为例,信息化载体的运用,使时间受到严格监控。而在过去不管是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甚至连办案人员本人可能也做不到。又以案件的评查为例,由管理者考虑诸多包括公正、效率、效果在内的具体评价指标,构建相关的评价软件,使得对一个法官、一个人民法院的长期、客观、全面评价成为可能,可促使其更加良好的工作。对此,已有材料显示效果尤其是时间节约上的效果。[42]
在审判效果方面,由于若干因素,笔者以为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得到进一步的保障。一是集体决策(审委会、合议庭)的效果因案件信息化分析机制而得以强化。二是因为同步检查以及客观的评查机制使得法官与法院更加在个案中注重司法的公正性,从而有助于确保案件的正确处理。对此,在笔者的实地调查中诸多法官与领导均予认可,尽管还缺乏详尽的统计数据佐证。三是审判效果还表现在促使同案可以得到同判,由于信息化加大了信息的流转速度,过去有意无意阻塞信息传递的环节变得透明多了,案件更易得到相对一致的判决,裁判尺度由此得到了统一。
(二)问题
作为新生事物,当下的实践也有若干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在提高司法效率与达致良好实质效果的同时,也有一些问题值得研究,需要进一步解决。
一是如何在发挥管理者作用的同时,充分调动被管理者的参与积极性。[43]当下的管理创新使得管理者有良好的材料来源与便捷方式检查、控制案件的情况,发现与避免各类问题。但对一线办案法官而言,较之过去,有两方面影响。一方面,这便多了些监督与制约,“权力之眼”似乎无所不在,似乎借助技术手段而延伸,这当然可能限制其行为的自由度(某种程度上应当),进而可能损害了其主体性。如何处理此一局面,值得思考。另一方面,这也可能增加了工作量,如新增的录入工作(在审判人员自己录入的情况下),往往也增加了办案法官的工作量,这同样值得思考如何解决。[44]
二是如何做到信息化管理的普遍化与实效化。笔者实证调研的感受是,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还有较为发达城市的城区人民法院如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推进信息化管理较为全面、深入,但基层人民法院、中小城市与边远地区的人民法院推进相对较难,这突出表现在案卷尤其是证据卷的录入之中,同步录入相当不够,往往是在结案时录入。[45]同样,网上的质量评查往往也因人因地而异。效果最好的是审判流程管理,居中的是案件的质量评查。大致分析,这与流程管理较易操作、费力不多,客观化、软件化程度较高有关。而电子卷宗的同步录入与质量评查,可能需要人力投入较多的原因,相对较弱。这需要思考改进之道,否则管理的信息化效果将是不均衡的,可能会更集中于时间控制与事后的宏观性评价方面。
三是如何科学、全面确定与贯彻案件评价指标体系的问题。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审判治理评估的指标内容存在交叉,权重比例分配不均衡,有些指标操作性不够,据此生成的数据评价科学性、全面性就会打折扣。[46]此外,一些地方依赖于人工填写结案卡片而非电脑自动捕获相关信息,这也会影响生成的数据评价科学性、真实性。所以,如何构建和实际操作全面、充分反映审判公正、效率、效果的指标体系还需要不断摸索。
(三)改进
上述问题的存在,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与探索,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正确认识与处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充分调动被管理者参与的积极性。要认识到:法治发达国家审判管理普遍不同于行政科层制管理。我国也不应全同于行政科层制,未来也不宜过多采用于行政科层制。所以,管理要适当,不宜过度与全面强化,尤其内容与方式不宜过于机械化。同时,还要认识到:任何管理尤其法院管理都要有服务取向,视管理是为被管理者的一种服务。同时,被管理者本身也应视同管理主体。因此,有必要调动被管理者参与的积极性。相应,可从几方面着手为其提供服务,促使其参与和接受管理:一是适度界定管理的范围与深度,不越界干预审判;二是组织人员培训,提高一线法官自觉接受审判管理的意识及技术操作能力;三是购买先进设备,安排专门的帮助人力,为被管理者减负。
其次,因地制宜与渐进地推进信息化管理的普遍化和实效化。信息社会不仅带来了经济领域的革命性改变,同时也带来了整个社会生活的巨变。正是基于这样的变革,一些国家如荷兰都打算在未来5至10年全面推进审判与审判管理的信息化。[47]信息化的审判管理与审判蔚然已成发展趋势,理当坚决推进。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到实施过程中的诸多制约条件,尤其考虑到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一线办案法官的需要与资源的可支撑性,[48]比如资金不够充足、缺乏审判与电脑技术皆能熟练掌握的人才、一线办案人员的办案任务等。因此,要渐进地推进信息化。可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加大对本地人民法院信息化的经费投入,加强软件开发,组织人员培训,使得自身管理信息化均衡发展;[49]另一方面,促使建立省、地、县系统化的信息共享平台,有利于促使信息操作的一体化。
三是不断反思和调整评价指标体系。指标的构建是否科学,能否反映观察到的事物,首先,在于是否全面化、深人性。全面性即管理是否将法院审判工作的全部重要因素纳入考虑。深入性意指管理是否准确把握审判的要求与实质所在。其次,是否具有可操作性。[50]如将抽象的概念“效率”转化为结案率、当庭裁判率等指标,就是操作化的例子。对概念进行操作化处理,需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澄清与界定概念;二是发展测量指标。如对概念“效率”操作化,首先需要界定什么是效率?接着分析效率是依据哪些指标来测量,这项工作并不容易,需进行一段时间的探索性研究。另外,案件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是否科学,测量结果是否准确,还涉及测量的信度和效度问题。[51]也就是说,科学的案件评估指标体系,测量结果必须满足可靠性和有效性。如某基层人民法院设计“法官人均结案率”指标来测量效率问题,其中“法官”人数是按照全院法官来统计,这种统计数据就涉及效度问题,因为并不是所有法官都在办案,而应当以一线法官人数统计,这样测量结果就更准确且更有效。当然,在执行中还要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数据采集与录入、使用的真实性、全面性、即时性,避免问题数据成为评判对象。
三、我国司法信息化:理论反思与远景前瞻
(一)信息化与我国司法:若干反思
第一,信息化与司法方式之磨合。由于科学技术对社会生产力具有立竿见影的作用,信息化在诸多行业的推广迅猛而显著。而从横向比较的角度看,信息化之于司法及审判管理的尝试绝非一马当先,当今社会,从传统产业、经济贸易、商业活动,乃至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52]都已如火如茶地展开之时,基于信息化的审判管理才方兴未艾。这一表象值得我们深思,笔者以为,这原因可否归结为当代司法是与口头与文字社会相契合的,其司法方式常有口头性、文字性。所以,自身固有的特性使得信息化的引入呈现一定的“排异性”,传统司法的基本原则与信息化所带来的一系列颠覆性变化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摩擦,甚至相悖,以至于阻碍司法信息化推进的脚步,尤其在审判方面。
第二,信息化的引入与主体性发挥的悖论。尽管我国审判管理信息化的尝试刚刚起步,但是这项系统工程的推动力却强而有力,并且在投入力度、方法创新、成绩效果等方面相对领先于某些西方法治发达国家。[53]信息化何以在我国这样一个经济与法治水平尚处于发展阶段的国家逐步兴起?笔者认为,这与我国司法科层制的内在属性密切相关。[54]科层制本身具有技术化的属性,客观上欢迎现代治理技术化程序和手段,不仅强调组成人员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而且在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上也强调科技化运用。科层制日常工作中的信息处理、决策方案提出与制定,都可以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强化运用,有鉴于此,信息化的引入与推广、建设得到法院管理者的普遍欢迎。
然而,信息化手段可以实现科层制的有效运作,可以提高传统科层制的效率,但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科层制的基本矛盾—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微妙关系。科层制管理方式愈是创新与强化,管理者权力就愈大,管理效果就愈佳,但对被管理者而言,其受到的约束就越严,个人支配空间就越微小。科层制本身是一种“集中式”而非“民主式”的管理,若一味加强便可能更加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紧张关系。
第三,信息化的科层制管理:限度何在?科层制管理能够解决多少问题是值得思考的。我国司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特别是管理不足方面本身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管理手段加以解决,但有些问题是否可以完全依靠管理来解决?显然不是!如绩效考核、两权分离[55]等尝试,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加强上级对下级的控制,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等目标实现,但如果进一步追问,何以保证管理者行使权力的正当性?笔者认为仅仅依靠管理本身是难以做到的,我们不能唯独依赖科层制以解决我国司法的诸多问题,更为理性的选择,应是通过科层制管理以外的司法变化、程序变化、制度变化,乃至科层制管理民主化的革新得以实现。
基于上述若干追问并结合实证调研基础上的初步研究,笔者以为,在推进信息化管理的进程中,我们应当明确与处理好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审判管理与审判的关系。如上所述,应当认识到,我国的审判管理带有一些科层制的特质,信息化无疑使这种科层制的管理如虎添翼、效率大增,但我国的审判机制却又带有相当程度的非科层制色彩。于是,强化的科层制管理如何与非科层制的审判机制相协调,便成为不能回避的课题。对此,笔者的观点是:应当以“公正”与“效率”为标准处理好二者关系,推进信息化管理。“公正”与“效率”既是审判活动的永恒价值,又是审判管理工作的首要目标。信息化通过对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及裁判文书评查等手段,提高了审判管理工作的质量,但最终目标还在于促进审判活动的公正与效率。所以,信息化管理措施的妥当与否均应以此为衡量标准。
第二,在遵循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和规律的前提下,推进审判信息化探索。科技信息化的运用,对审判管理,乃至审判活动的影响是方方面面的,将会潜移默化地改变传统法院管理模式以及审判活动的运作方式,但有一点不能改变,那就是遵循法治化的基本原则和规律,诸如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尊重法官裁判地位等理念都是保障诉讼公正的基石。在推进信息化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与之协调。例如,案件审理应当是法官或合议庭负责,但是在信息化飞速发展的当今,许多大案要案的审理管理者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后台指挥,不留痕迹地参与到审判中来,甚至改变了审理进程,此种情况下如何保障审判的独立性,值得思考。
第三,理性看待信息化的作用。尽管信息化可以改变原有的管理方式、促成新的管理方式,甚至进一步引发审判本身的一些变化。因此,其在审判领域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然而,我们也要理性地看待信息化的作用,因为究其本质而言,它只是一种载体。所以,有用却有限的载体软件可以自动生成判决书,但无法写出高水平的判决理由;软件可以检查出文书中的错别字等,但检查不出错误的判决结果;软件可以作为我们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平台,但不能代替我们决定是否需要提交;软件可以让我们更加轻松阅卷,但不能代替我们发现问题。一言以蔽之,无论是信息化的管理还是信息化的审判,管理/审判本身才是落脚点,信息化只是载体,操作工作需由操作者充分运用智力方能完成。因此,“以人为本”是管理的首要所在,在发展信息化的同时不能忽视提高审判人员的自身素质和能力,不能滋生对信息化的过度信任和依赖。
(二)前景展望:司法信息化之未来
从长远发展的图景观之,笔者认为需从以下方面进一步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的进程:
第一,实现“管理”信息化向“审判”信息化转变。[56]所谓“审判的信息化”是指法院信息化建设之目标及效果应当围绕着完成审判活动的基本任务而展开,以为审判活动提供一个信息化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一种以信息化为载体的纠纷解决机制为目标,从而充分、全面、高效地推动审判机制的运转。具体而言,在当下审判信息化可从以下方面思考。其一,推进与强化二审、再审的信息化。基于电子案卷的普遍推广,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可在二审和再审案件中实现网上远程开庭审理、以电子数据为依托的不开庭证据交换,甚至基于电子卷宗的书面审理等新型尝试。其二,推行集体讨论、评议的信息化。在审委会讨论案件、合议庭评议的过程中普遍采用电子案卷的形式,提高案件信息共享程度,有效改观长期以来审委会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不足,解决“合而不审、不议”的现象,实现集体决策过程中全体人员的充分参与性,确保审判的效率和质量。其三,积极探讨一审的信息化问题。对于可以同步生产电子案卷的某些案件包括一些刑事案件,完全可以思考如何运用电子案卷进行审判。当然,这取决于条件是否成熟。由于一审与二审的诸多差异,这仍然有待进一步的探索。此外,对于其他问题,如是否可以在某些情况下确认电子送达的效力,解决困扰民事审判的送达问题,也可以思考。
何需实现“管理”信息化向“审判”信息化转变呢?这主要是因为以下因素:首先,审判管理与审判活动之间的内在关系决定了这一转变的必要性。审判管理围绕着审判活动的任务和目标而展开,可谓“审判为主,管理为辅”。作为辅助手段的管理可以信息化,那么审判本身没有理由不推进信息化。实现信息化不应局限于审判管理的层面,而应当扩展、延伸至审判范围。其次,审判活动本身的要求决定了实现审判信息化的必要性。随着个体与组织在工作生活中广泛使用信息化的技术与手段,进入诉讼的当事人同样不会拒绝甚至会欢迎信息化方式的引入。同时,信息化不失为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手段。再次,为了实现良好的审判管理效果,加快审判信息化建设也是必要的。审判管理的信息化,在提高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监督管理效率的同时,也增加了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量。为增强审判管理信息化的动力机制,从提高办案人员工作积极性的角度考虑,仅仅有审判管理的信息化是不够的,必须实现审判的信息化才能更好保证这项改革能长期推进。
第二,实现“单方”信息化向“多方”信息化转变。[57]从当前各地人民法院情况看,信息化主要针对人民法院内部的管理,因此从有关案卷文书的电子化制作,到庭审过程的同步录人,再到案件质量评查与绩效考核,这一过程中信息化基本上成为人民法院自身的行为,其制作主体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服务对象主要也是人民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层,呈现“单方”信息化的特点。笔者认为,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有必要对目前信息化的主体范围与服务对象进行突破。一方面信息化方式应当为当事人及其律师所采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应当信息化,实现网上立案,网上传递案卷证据与诉讼文书等。尤其是可考虑搭建当事人之间交流的信息化平台,推进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的信息交换机制的构建,比如当事人之间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某些诉讼攻防活动,法院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传票和其它文书。另一方面促使信息化成为公安、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共同、协调行为,明确信息化不是人民法院一家的信息化,而是整个司法系统的信息化。需建立一种信息生成、交流和交换的共通平台,其覆盖范围应当包括公、检、法的信息数据库。[58]如在刑事诉讼中,应当自公安阶段就生成与传递电子化的卷宗包括证据。
第三,实现“内部管理”的信息化向“面向社会”的信息化转变。[59]从内部管理的信息化走向服务和面向社会的司法信息化是进一步构建司法信息化的重要方向。当前各地人民法院系统推行的改革主要着眼于人民法院内部的信息化平台建设,下一步可考虑强化面向社会的司法信息化平台。基于当前宏观、微观的种种因素,社会呼吁建立阳光司法、透明司法、公正司法。因应于此,建构面向社会的司法信息平台成为具体实现方式和落脚点。我们必须将司法信息化的系统性、长期性、渐进性建设作为服务社会、便民诉讼、化解矛盾、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的重要方式,并在遵循司法改革规律的前提下,全方位推进面向社会的信息化改革。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推进以下几项建设:一是进一步强化人民法院网络平台的建设,应当充分公开与司法活动相关的信息,包括审判信息、院务信息与其他相关信息,方便民众通过网络知悉人民法院信息;二是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建设,除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的案件外,其他经过当事人同意的案件,在不违涉及国家机密、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情况下,依法将有关的司法文书、案卷材料更多地公之于众。[60]当然这项工作得以开展的前提,是网上公布之前充分考虑上述种种复杂的因素。
四、结语
综上所述,四川等地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信息化改革和建设实践表明,传统的司法科层制由于信息技术的引入和较好采用,其有限性得到了很大改善,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和效果增强,全面管理、深度管理、高效管理的格局开始型塑,焕发出了新的生命力。这无疑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然而在这一良好势头背后,依然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和探索:首先,我国司法究竟能在何种程度上迎接信息化,如何看待司法的固有原则、保守性与信息化之间的冲突;其次,我们要充分预见到信息化可能带来的司法本身的改变,既可能是机制的改变也可能重要原则的改变;同时,尽管信息化引入审判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毕竟是在科层制的旧瓶里装新酒,其固有缺陷依然无法完全突破,科层制的管理体系与非科层制的程序机制、司法主体之间的紧张关系依然无法彻底解决;总之,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公正、廉洁、高效的目标应当通过多种途径达致,包括但不限于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依托信息化。
【作者简介】
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参考文献】
[1]依据传播媒介的四次跨越式发展,传播学主流理论将人类社会划分为口头传播时代、文字传播时代、印刷传播时代、电子传播时代四个阶段。例如以下文献均采用此种划分方式:董天策:《传播学导论》,四川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0 - 68页;李正良:《传播学原理》,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1 - 68页;佘绍敏:《传播学概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20页。本文将文字及印刷传播视为整体一致的同一阶段,并将近代开始的电子传播与当代的信息传播视为同一阶段,予以论述。
[2]同上注。
[3]参见左卫民:“中国刑事案卷制度研究—以证据案卷为重心”,《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
[4]“信息社会”的概念是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其区分的依据是社会支柱性生产力的不同。“信息社会”这一概念最初的雏形是1959年美国哈佛大学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提出“后工业社会”,用来表征“工业社会”之后的一种新的社会形态。此后,诸多学者对“信息产业”、“情报产业”“知识产业”等相关概念进行了研究。而“信息社会”的概念为世人所瞩目应当归功于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Alvin. Toffler) , 1980年他在专著《第三次浪潮》中以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核心对人类发展历史和现实进行了研究,将人类社会历史划分为三次浪潮:“第一个浪潮”是大约公元前八千年以前开始的农业革命,形成了农业社会和农业文明;到17、 18世纪中期以后蒸汽机的发明掀起了“第二次浪潮”,导致了工业社会和工业文明;从20世纪后期开始,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开始了“第三次浪潮”,在未来几十年内人类将由工业社会达到信息社会,产生现代文明。参见张文娟:“信息社会概念溯源—背景产生发展”,《情报科学》2007年第7期。我国国家信息中心于2010年发布了《走近信息社会:中国信息社会发展报告2010》,该报告从知识型经济、网络化社会、数字化生活、服务型政府四个大的方面对我国的信息社会发展程度进行了测评。初步测算结果表明,目前我国整体上处于信息社会的准备阶段,正在向信息社会加速转型,上海、北京率先进入信息社会。同时,该报告充分说明了“数字化”是“信息社会”的重要特征,因此可以说“数字传播时代”与“信息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对应性。参见国家信息中心:“走近信息社会:中国信息社会发展报告2010”,《电子政务》2010年第8期。
[5]例如,荷兰最高行政法院已经从2008年开始试运行电子案卷系统,总结出了有益经验。See Dr. Richard Hilhorst、Prof. Tom van Engers, E-dossier at the Dutch Council of State: Design, Implementation and Lessons Learned, Post-proceedings of the 2'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CT Solutions for Justice (ICT4Justice 2009).又如,美国、奥地利、澳大利亚、芬兰、英国等国就虚拟法院制订了远景规划,参见徐昕:“虚拟法院—司法的数字化生存”,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2月4日。
[6]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信息化就一直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把信息化提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党的十六大进一步作出了“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战略部署;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再一次强调了“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2006 -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提出到2020年我国信息化发展的战略目标是:“综合信息基础设施基本普及,信息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信息产业结构全面优化,国家信息安全保障水平大幅提高,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取得明显成效,新型工业化发展模式初步确立,国家信息化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政策体系基本完善,国民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显著提高,为迈向信息社会奠定坚实基础。”以上内容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载//www. cnii. com. cn/20050801/ca350966. htm。
[7] 2000年10月11日中共第15届中央委员会第5次全体会议上提出“政府行政管理、社会公共服务、企业生产经营要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加快信息化步伐。”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也提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2001年底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决定“全面启动国家电子政务建设工程”。随后2003年《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2006年《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分别对电子政务建设进行了部署和指导。参见《中国电子政务公务员培训读本》,中国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年版,第37~38页;《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载//www. china. com. cn/zhuanti2005/txt/2003-02/26/content-5283233. htm;《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载//www.ikmg.org.en/art/2010/3/25/art_341_849.html。
[8]如2010年3月27日,在重庆市垫江县召开了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主办、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协办的“信息化时代的司法与审判”学术研讨会,载//cq. people. com. cn/news/2010329/201032910108. htm。
[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在全国大法官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8月24日。
[10]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井冈山会议精神构建信息化审判管理体系”,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9月2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文件汇编》(内部资料)2009年版。另外,其他地方的人民法院也在不断积极探索与开展信息化的审判管理工作,如吉林中院利用网络平台,提高管理效能,参见“规矩自身谋和谐—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科学审判管理模式纪实”,载//www. chinajilin. com. cn/content/2006-12/12/content_653733. htm;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把信息化建设作为加强人民法院科学化管理重中之重的任务来抓,参见“加强信息化建设打造‘数字化’—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载//www. 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809/28/323541.shtml;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电子审务为依托,建立全省人民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参见“创新工作机制坚持科学发展—浙江高院狠抓审判管理促进队伍建设”,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10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行审判工作“数字化”,所有庭审均已实现录音录像记录“三同步”,参见“江苏高院推行审判工作数字化庭审录音录像记录三同步”,载《法制日报》2010年9月20日;河北邢台开展两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参见“邢台:中部法院审判管理信息化实证”.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0月21日。
[11]最近若干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已将信息化列为司法建设的一项内容,如建设各级人民法院的局域网(内部网)一直都是工作重点。参见“最高法出台《决定》全面加强法院信息化工作”,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8月3日。
[12] 2010年9月25至2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的“审判管理理论与实务”论坛上,各级人民法院在交流中认为信息化所带来的管理机制的转变是明显的。例如,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已经实现了“审判监控自动化”、“网络办案无纸化”,参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信息化为载体完善审判管理体系科学构建”,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理论与实务论坛交流材料选编》(内部资料)2010年版,第94页。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实现了“视频考勤管理”、“司法统计报表自动生成”,参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条件下加强审判管理的实践与思考”,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理论与实务论坛交流材料选编》(内部资料)2010年版,第120页。又如正是由于引入了信息化,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才能做到“逐案评查”,参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背景下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实践与思考”,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理论与实务论坛交流材料选编》(内部资料)2010年版,第292页。
[13]参见前注[9],王胜俊文。
[14]科层制又称理性官僚制或官僚制,是由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的概念。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78~324页。本文是在适当参考马克斯·韦伯的理论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司法的情况界定我国司法中的科层制的。法治发达国家尤其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没有法院内部科层制,但大陆法系法院系统内科层制也比较明显,但是不如我国明显。例如美国加州的法院就没有中国式的层级性组织,因为它没有审判业务部门(但法官的业务范围还是可能有分工),一个法官(或合议庭)就是一个审判单位,处在法院的中心地位。参见朱和庆:“美国加州法院管理制度研究及启示”,《法律适用》2003年第12期。
[15]有时也会影响个案,如审委会也有一定的定案权,如院庭长具有一定的相对否决权。
[16]当然,审委会讨论案件、院庭长审批案件究竟是一种管理权还是审判权也值得探讨。从审判权的“裁判权”属性来看,它是一种审判权,但我国学术界经常将其视为行政化的管理权。总体而言,自从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及随后两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一系列还权于审判组织的措施以后,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以上海市徐汇区为例,1998年讨论案件数占当年案件总量的2.21%, 2003年则下降到0.36%。参见“司法能力建设研究”,载//www. falvm. com. cn/falvm/app/book/f_extractchapter. jsp? TID =20080512150140531924287。江苏省全省基层人民法院1999年至2003年审委会讨论案件占受理案件总量的比例分别为1.58%、1.48%、1.45%、1.32%、1.20%。参见“审判委员会制度若干问题实证研究”,载无锡市人民法院网http://wxzy. chinawuxi. gov. cn/webpage/fyltlytzld/525648. shtml。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02年至2004年讨论案件比例分别为1. 93% 、 1. 84% 、 1.49%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调研”,载//www. chinalawedu. com/news/16900/176/2005/4/ma640470441814500223555_165695. htm。
[17]笔者2010年9月率领贺小军、赵琦、陈邦达同学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资中县人民法院等的审判管理实践进行了调研,以下如无特殊说明,简称为“四川法院调研”。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各人民法院采用各种管理措施对审判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如将案件质量评查分为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和随机抽查。对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等案件重点评查,根据上级人民法院要求开展的专项评查,对已结案件或裁判文书的随机抽查。再如,为评估审判质量而设计公正、效率、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对审判管理的各环节实行全方位评价。
[18]四川省许多人民法院在高端论坛交流中都表达了追求业绩考核,推行奖惩机制以加强审判管理效果的思路和做法,详情参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调查和思考”,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理论与实务论坛交流材料选编》(内部资料)2010年版,第49页;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抓案件质量不动摇—泸州市两级法院审判管理体系的构建及实践”,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理论与实务论坛交流材料选编》(内部资料)2010年版,第63页;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理论与实务论坛交流材料选编》(内部资料)2001年版,第85页;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审判管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理论与实务论坛交流材料选编》(内部资料)2010年版,第163页。
[19]例如笔者所考察的内江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做法即属后者,行使审判管理权的主体较为混杂。
[20]对此,笔者在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调研时,访谈的法官尤其领导几乎一致认为信息化管理实施前的管理效果不太好。
[21]笔者在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调研时,许多法官认为在实行信息化管理之前,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许多管理工作效率非常低,这就造成许多工作只能进行形式意义的审查,如在裁判文书评查过程中,由于评查者少而纸质文书较多,审阅内容就比较粗糙与片面。而现在引进裁判文书纠错系统,系统设置纠错的内容,点击鼠标就能完成,评查较为全面深入。
[22]笔者在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调研时,一些法官表示在实行信息化管理之前,往往对案件管理都是事后监督,案件完结后评查、纠错案件。
[23]本部分内容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理论与实务论坛交流材料选编》(内部资料)2010年版。
[24]同上,第14页。
[25]同上注。笔者在内江调研考察,该市人民法院已建成了局域网络、党政网络、互联网络、智能监控网络四网运行的综合网络系统,在全省人民法院第一批次实现省、市、县、人民法庭四级联网。
[26]同上,第16页。
[27]同上,第95~96页。
[28]同上,第21页。
[29]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行二审拟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异议制度,这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是首创。该制度运行一年以来,二审发改率比去年同期下降了50%,另外,还建立全市法院精品案件和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制度,并已连续评选四届。同上,第38 ~40页。
[30]成都市的人民法院构建审判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的内容可参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构建量化评估审判工作的综合指标体系—四川省成都法院案件质效评估体系运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9月24日。
[31]信息化的数字化和网络化特征决定了信息跨时空性。参见龙小康:《中国新型工业化之路—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湖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
[32]许多法院法官都从“面对面”到“背对背”来形容这种现场管理到非现场管理的变化。例如案件评查人员不需与审判法官直接见面提卷,就可在网上进行评价;评查过程中发现问题,也通过分管领导而不是向法官本人传达,提高了评查的客观性、公正性,这些都是现场管理所不具备的。
[33]有人将传统的方式形象地描述为“写文书基本靠手,发通知基本靠口,送文件基本靠走”,足以对比出信息化所带来的革命性变化。参见“网络时代的‘信息化样本’—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载//paper. dzwww. com/sdfzb/data/20090424/html/1/content_6. html。
[34]例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其他一些法院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公正、效率、效果三个二级指标,配置了相应的三级指标,每个指标有不同的权数与计算公式,由计算机自动生成评估结果,对审判质量定期考核。参见“人民法院将围绕‘公正效率效果’三大指标建立案件质量评估体系”,载http : //business. sohu.com/20080213/n255143794.shtml。
[35]当然,软件及相关指标也是由人所设计的,所以评价指标等本身也可能有问题,从而引发评价结果的偏差,但这是另一层面的问题。
[36]在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调研过程中,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所有上审委会的案件均已实现电子案卷的同步录入,讨论案件时每位委员均可在电脑上同步查阅案情、作出有效决策。
[37]对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同志表示省院合议案件已有此类举措出现。
[38]根据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相关同志的介绍,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基础设施费用,中级人民法院大约需要300至400万,基层人民法院大约200多万。而在信息化建设做得较好的资中县人民法院投人,目前已经达到了320万。
[39]信息化所能够带来的工作效率的显著提高,有论文可佐证:以荷兰最高行政法院电子案卷系统的运行为例,即便在试用初期需要进行人员培训,但系统“人机界面”的易上手易操作性、文件下载与处理的高速度等都大幅提高了工作的时间效率;同时由于文件的易复制性,同一案卷可以由不同的人同时操作,从而也节约了人力的投入。律师和法官的态度也从初期的强烈抵触,最终转变为接受甚至拥戴。参见Dr. Richard Hilhorst, Prof. Tom van Engers,E-dossier at the Dutch Council of State: Design, Implementation and Lessons Learned, Post-pro- ceedings of the 2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CT Solutions for Justice (ICT4Justice 2009)。同样,在四川的实地调查中,多地区、多级别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士也指出,信息化管理在日常运行中带来管理方面的节约。如电子档案评查效率提高,一个小时内便可完成,并考评成绩,从而节约了时间与人力。再如无纸化办公,使纸质档案变成电子档案,纸质文件大量减少,同时也大大降低印刷、用纸等办公费用。
[40]对此,内江、成都有关人民法院也有类似的反映。
[41]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表示,以前法官找领导签发文书至少需要两天时间,如领导出差可能还会更长;而现在实行网络审批签发,只需发送给领导,不会因为错过领导而拖延时间。即使领导出差,也可授权给他人及时处理。
[42]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资中县人民法院的法官认为,实行审判信息化管理以来,时间上的节约是明显的。一是文书的制作和生成比以前更为便捷;二是由于办案时间全程受到催促,承办法官办案效率更高。
[43]以资中县人民法院为例,为了提高同步录入率,审判监督庭实行每周通报,于是从最初的20%逐步上升到30%、 40%。到2009年,终于达到了80%(审判卷)的同步录入率。干警的态度从最初的“抵触”,到“怀疑”,再到“试一试”,最后“接受”并“自觉行动”。
[44]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普遍反映,案卷的电子化增加了工作负担。例如刑一庭上半年只有一台扫描仪,在案卷多且厚、人员配备不足的情况下,法官很难应付。
[45]例如某人民法院民三庭,2010年1月至9月间一共结案60多件,几乎是事后录入,并没有同步生成。即使是在同步录入做得较好的某基层人民法院,也仅仅在审判卷上达到了80%,证据卷几乎没有录入。
[46]以某基层人民法院为例,“法官人均结案率”的“法官”人数统计方式是否合理;“服判息讼率”、“上诉率”、“信访投诉率”三个指标是否存在重合交叉;年度“结案率”的权重比例是否合理;“陪审率”是否是一个合理的考核标准,等等,都值得研究与调整。
[47]笔者2010年8月在荷兰当访问学者期间曾拜访对司法信息化有研究的两位荷兰法官与学者—Tom van Engers、 Bart Jan van Ettekoven,他们均认为未来十年左右,司法信息化会成为荷兰司法的发展方向。
[48]荷兰的经验表明,由于将信息化引入审判是在“商店正在营业”的同时改变制度与程序,本身就是一个“捣乱”行为,因此信息系统必须要能够满足相关人员的需求,且系统本身具有优越性,否则是无法适用的。参见Dr. Richard Hilhorst, Prof. Tom van Engers, E-dossier at the Dutch Council of State: Design, Implementation and Lessons Learned, Post-proceedings of the 2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CT Solutions for Justice(ICT4Justice2009)。
[49]政府的战略直接影响了信息社会发展的进程,政府意愿推动的信息社会发展速度相对会更快。参见《走进信息社会:中国信息社会发展报告2010》课题组、张新红:“中国信息社会发展报告2010”,《电子政务》2010年第8期。
[50]操作化就是将抽象的概念转化为可观察的具体指标的过程。参见风笑天:《社会研究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2页。
[51]信度是可靠性,指的是采取同样的方法对同一现象重复进行测量时,其所得结果相一致的程度。效度是指测量工具或测量手段能够准确测出所要测量的变量的程度,或者能够准确、真实地度量事物属性的程度。同上,第109~110页。
[52]我国“十一五”发展规划提出加速信息技术和传统产业技术的创新、融合,使我国传统产业的信息化水平和竞争能力大幅提高,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参见“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十一五’专项规划解读”,载//www. china. com. cn/policy/txt/2008-01/10/content_9509393. htm。政府信息化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有学者提出,有学者认为政府信息化就是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在政府管理中的应用、普及,以及政府需要的和拥有的信息资源的开发和管理,来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决策质量、调控能力、廉洁程度,节约政府开支、改进政府的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工作方式,以密切与民众的联系和达到更好地为民众服务(包括信息服务)的目的。参见乌家培:“我国政府信息化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信息导报》1999年第9期。
[53]对此,笔者在荷兰访学期间了解到荷兰现在还没有实现普遍的E-filing以及E-hearing,参见Dr.Richard Hilhorst, Prof. Tom van Engers, E-dossier at the Dutch Council of State: Design, Implementation and Lessons Learned, Post-proceedings of the 2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CT Solutions for Justice(ICT4Justice 2009)。但其也认为这是一个很不错的发展趋势,认为应当在未来的5至10年实现案卷信息化。
[54]科层制理想型的主要特征表现为职业化的官员、严格的等级秩序和决策的技术性标准三大方面。其中,决策的技术性标准要求信息化收集、整理、归纳,以及决策方案的提出与制定科技化和合理化,在行为、目标与程序都体现科技化的特征。参见[美]米尔伊安·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30页;[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78~324页。
[55]根据笔者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掌握的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对法院案件质评查进行规定,并以此作为审判、执行人员岗位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所谓“两权分离”是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探索有效的审判权管理模式,自2007年10月开始在辖区内选择了代表性较强的青羊区人民法院作为改革试点,在全市两级人民法院推广的审判管理尝试。“两权”分别指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分离”是指建立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有效运行与制约监督的机制,做到管理到位但不越权,保障审判权的独立性。参见牛敏:“构建审判权管理新模式”,载《人民日报》2009年2月25日。
[56]审判信息化是国际性趋势,例如美国、澳大利亚、芬兰、英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许可利用视频会议、网络会议、录像、电视会议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开庭审理和听证程序,诉讼当事人或证人无需实际出庭。尤其是芬兰的简易程序,已基本实现了电子化。参见徐昕:“虚拟法院—司法的数字化生存”,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2月4日。
[57]域外许多国家在某种程度上推行了审判的多方信息化,如奥地利已建立了由中央控制的封闭式法院管理系统,律师可使用电子方式起诉。又比如自1993年6月芬兰当事人便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数据传输方式申请人民法院发送传唤令状,亦可通过电子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他诉讼文书。同上注。
[58]事实上,政法系统建设共同的信息平台已开始成为某些地方包括四川省政法系统思考与致力的方向。
[59]建立面向公众的司法信息系统,在国外已有先例可循。如美国华盛顿东区联邦破产法院可通过因特网查询1997年后的所有诉讼文书。同上注。
[60]有法官介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上网公开是原则,不上网公开是例外”,一般情况下裁判文书上网无需当事人同意,只有在当事人要求撤下网、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或者属于特殊的案件如影响稳定、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案件的裁判文书才可以不上网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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