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一检察院首次替无名死者向肇事方索赔
发布日期:2007-10-11 文章来源:新华网 作者:刘元旭
2007年7月4日凌晨,天津市红桥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某单位一辆班车撞死一名女子。经交警检测,班车司机属醉酒驾车,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被害女子身上没有任何身份证件,交警无法确认其身份,于是在报纸上刊登了寻人启事,但遗憾的是超过法律规定的60天期限后仍然没有找到被害人家属,警方只得将被害人作无名尸体处理。
红桥区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这起特殊交通肇事案后,为了保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以原告对肇事者及其单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被告人及其单位索赔285660元。
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铁丽红说,本案中死者无名氏已没有能力为自己提起民事诉讼,可以作为她代理人的家属也暂时无法找到,但是法律赋予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没有丧失,为维护被害人的权益,所以检察机关决定替她打这场特殊官司,这也不违背有关立法的精神。
据铁丽红介绍,这28万余元的索赔数额是根据2006年度人均收入乘以20年得出的,由于被害人的身份未知导致无法确定其是否承担赡养、抚养的义务,因此索赔数额中并不包括被害人承担这些义务所需的费用。一旦日后找到被害人家属,他们可以就此另行提起诉讼。
对于此次民事诉讼获得的赔偿款如何使用的问题,铁丽红表示,检察机关将代为保管4年,这期间,如果找到被害人家属,这笔款项将如数交给家属,如果超过这个期限,检察机关将会把这笔款项移交民政部门,由他们安排款项的具体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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