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时
发布日期:2011-12-0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这是金融机构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也曾于2000年联合下达过《关于依法规范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但从多年的实践来看,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时仍然存在诸多不便,其主要原因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 被执行人帐户众多,资金转移迅速。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间竟争激烈,网点密布。有时一个地区能同时设立十余家商业银行。为方便客户,各银行的开户手续也非常简单。帐户维护费用也不高。这就使得被执行人往往在一个地区多家金融单位开户或在一家银行开几个户。这些开设的帐户有的在当地人民银行也未进行依法备案,这无疑给法院执行需要带来极大不便。相反,倒是位作为被执行对象的“老赖”们提供了方便。其次,由于帐户繁多,加之网上银行、信用卡的运用,使得银行在方便客户的同时,也为他们在得知法院查询、冻结帐户时转移资金提供了便捷的通道。
二 有些金融单位仍然坚持履行内部审批手续。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下达了前述<通知〉。但当执行法官查询被执行人帐户时,个别单位仍然要求执行人员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不予办理。有的虽然不要求法官去审批而由银行工作人员履行内部手续,但审批需要多长时间和这期间被执行人的帐户资金会不会被恶意转移,执行法官就不能控制了。
三 同一银行间不能办理跨网点冻结、扣划。人民银行与02年颁发《金融机构协助执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的规定〉〉。但该规定这是明确了金融机构可以实现跨网点的查询,涉及办理冻结、扣划时仍然要到开户行办理。这样即便执行法官在一个网点查询到被执行人资金状况,如开户行较远想要迅速冻、划存款仍需费时耗力。如果在交通不便地区就更显困难了。这其中被执行人帐户资金被转移的风险也很高。
四 部分银行工作人员存有抵触情绪。当前各商业银行往往将开户量与存款额作为对员工进行考核的一项指标。法院查询、冻结、扣划势必对这一绩效考核产生负面影响,这就使个别银行工作人人员对法院执法产生抵触情绪。这一情绪流露于工作中一般表现为办事效率低下,更有甚者可能会暗中与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使本来履行起来简单、便捷的法定义务因人为因素复杂化,有时也会给执行法官人身安全带来极大的风险。
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提高法院查询、冻结、扣划得效率还应从以下方面考虑方案:
一 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加强对帐户的监督与管理。针对存款人帐户多的问题,人民银行应严格开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尤其是对一般帐户开立的规定。对不符合开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条件的存款人申请开户应坚决不予受理。其次,应加强对各商业银行开户情况主动巡查,发现“黑户”的除撤销帐户外还按银行开户与结算纪律的要求加大对开户行的处罚。三是建议对同一存款人开户量上应作必要限制,理顺销户渠道,提高资金帐户使用率。对于资金转移迅速问题在理顺开立帐户混乱的前提下应区别对待,不合法的转移资金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 银行应注重对配合执法工作人员的选派、教育。执行民诉法的二百一十八条的条文,落实最高院与中国人民银行前述《通知》要求,关键看结果。因此,金融单位除加强日常应有的法律、法规教育外,应将那些有大局意识、法制观念,事业心、职任心强,工作热情的优秀员工选派到配合执法单位的一线窗口。这样,既极大方便执法机关办案需要,也有利于维护银行窗口形象。同时也更有利于法院迅速化解分争,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三 有效改善银行服务网络,实现法院查询、冻结、扣划的一站式服务。银行与法院应加强合作,在系统操作程序中增加跨网点的冻结、扣划功能,在系统升级时应考虑法院执行工作的需要,突跛现有技术上障碍。使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在同一地区同一行属的任一网点得以有效办理。
【作者简介】
丁伏永,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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