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院血案” 探析人民法院司法安全检查
发布日期:2011-12-0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庄严神圣的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各类案件的场所,司法活动和法官、诉讼人员旁听人员的生命以及健康都应当受到保障。与此同时,法院又是各种矛盾纠纷的集散地,法院和法官职责的履行具有被动性和中立性,其独特的执法职务特征,不得不受到比其他一些机关和普通公民更大的安全威胁。2003年10月15日四川雅安市天全县法院发生“法庭爆炸血案”、2010年6月1日,湖南永州市零陵区法院发生“枪扫法官血案”等,所有这些藐视法庭的行为,严重妨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当前积极探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问题,对保护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安全检查的特点
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4日以法发【2004】14号公布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这是当前法院司法警察实施安全检查的唯一依据。笔者认为,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勤务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目的性强
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对进入审判场的人员进行证件查验、人身安全检查以及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的警务活动。安全检查的实施,实质上是针对有可能携带限制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危险物品进入审判物品的嫌疑人的、对于是否带有限制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判断具有很大的主观性,这种认识是否准确,有赖于通过依法检查进行实际验证。因此,其目的性十分明确。
2、技术性强
司法警察安全检查勤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种安全检查设备的操作、维修,对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检查、识别和排除,都需要有一定的业务知识、专业安检技能。
3、风险性大
安全检查工作是同隐蔽的、以各种身份进入审判场所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违法犯罪分子多是亡命之徒,手段狠毒,阴险狡猾,在其阴谋败露时,就会铤而走险,孤注一掷,行凶肇事,对安全检查人员人身构成威胁。
4、有突发性
由于被检查人员的身份和携带物品的不明确性。一些企图冲击法庭闹事的人员可能会采取反抗行动,其反抗时间的主动性不在法警手里,反抗的手段如拳打、脚踢、掏取凶器行凶、抢夺法警的武器,捡拾地上物体攻击法警,或者转身逃跑等也具有突发性质,不易事先察觉。
二、安全检查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是司法警察为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一项经常性和预防性工作。因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勤务,对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完善各项安全制度,预防各种危害审判活动情况的发生等,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1、通过安全检查,能够及时发现隐患,防患于未然。
安全的对立面是危险与危害,危险或不安全隐患是导致危害发生的潜在因素。由于法院一些部门、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或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或管理不善等原因,往往容易发生各类案件、事故,影响法院审判活动。例如:2010年6月1日上午,湖南永州市零陵区法院发生一起枪击案件,凶手持枪冲进法院向正在办公的法官和工作人员射击,造成3名法官当场死亡,另有3名法院工作人员受伤。凶手作案后畏罪开枪自杀。零陵法院惨案说明,司法警察必须通过严格的安全检查,才能有效地竭制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审判场所的安全,才能够及时发现隐患,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2、通过安全检查,可以有效地防止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
人民法院,特别是审判场所,处在审判工作的第一线,直接面对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是各种矛盾纠纷的集散地。而审判场所管理,则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特别是审判场所的出入口,不仅是司法警察安全检查的重点,而且往往是违法犯罪分子阴谋破坏活动的重点地区与侵害目标。例如:2010年3月扬州邗江区法院安检处值班法警发现一名来法院的离婚当事人包里竟藏着两把匕首。当时,这名离婚当事人的手提包通过手持金属探测器检查时发出“嘟” 、“嘟”声,通过开包检查发现两把匕首。因此,人民法院只有通过安全检查,才能及时发现违法犯罪分子的阴谋,防止破坏活动和悲剧的发生,才可以维护司法权威,严惩任何亵渎法律的行为。
3、通过安全检查,能够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和严格各种安全管理制度。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通过对审判场所的安全检查,能够确保审判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可以督促安全防范措施的进一步落实,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检查制度。审判场所秩序的好坏,往往以不发生或少发生各类案件、事故等问题为标准。要做到不发生或少发生各类案件、事故等问题,最关键的是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将安全检查制度切实落实到每一次庭审活动中,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对有的审判活动进行安全检查,有的审判活动则不进行安全检查。
三、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是一项艰巨而特殊的工作,必须要在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下共同进行。审判场所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主要场所,庭审活动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因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为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坚持严格原则,这是搞好审判场所安全检查工作的前提。
所谓严格原则,就是要求严密控制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它是“执法必严”法制原则的体现。其具体要求有:一是要求执行安全检查勤务的司法警察在安检过程中,必须做到依法检查和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二是执行安全检查勤务的司法警察,要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安检纪律,自觉过好权力关、金钱关、人情关,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三是在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中,在执行每次任务中,每一次工序、每一个环节,安检人员都要做到一丝不苟,全神贯注,严把验证、人身检查、物品检查,做到万无一失。
2、坚持细致原则,这是搞好审判场所安全检查工作的关键。
细致原则,就是要求司法警察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对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物品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不放过与违法犯罪有关的蛛丝马迹。
在对受检者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时通常有两种方法:仪器检查和人工检查。采用仪器检查时,由引导员提示受检者取下随身携带物品,放置于设在安全检查门边的工作台上。对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的受检者,检测员应当令其重新过门检查或采用人工安全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检。人工检查分手持探测器检查和手工检查两种方式。进行人工检查的具体顺序是: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其具体操作方法应以“触压”为主,手的用力要适当、均匀。进行手持探测器检查时,手持金属探测器移动要平稳、均速。其具体操作方法是,首先,检查人员站在受检者前右侧,按以下程序进行:头部一右手一左手一胸部一腹部及躯两侧一右腿一左腿。然后请受检者转身,再对受检者后身从上至下进行检查。在对随身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时,对有疑点的箱包还应用手工方式进行当面开包检查,其方法主要包括:看、听、摸、拆、掂、捏、闻、摇、敲、尝、开等。以上这些都是细致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同时也是发现问题、杜绝各种问题发生的最为有效的办法。
3、坚持文明原则,这是搞好审判场所安金检查工作的根本保证。
文明原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文明原则体现出来的不仅仅是一个工作方法问题,更是一个思想态度问题。因此,在安全检查中,凡是国家政策法律允许的,应认真保护,简化手续,提供方便,讲究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注意工作态度,以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要真正做到坚持文明原则,必须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文明执勤,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检查勤务时,要以满腔热情对待工作,以主动、热情、诚恳周到、宽容耐心的服务态度对待进出审判场所的人员;二是要规范化服务,司法警察在执勤时仪容整洁,举止端庄,说话和气,使用文明执勤用语,不说服务忌语;三是摆正严格检查与文明服务的辩证关系,两者是互相紧密联系的整体。
四、安全检查工作几种情况的处置
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任务是一项非常严肃而又复杂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难免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有更好的处置应变能力。
1、对语言不配合检查情况的处置。
对受检者以语言形式对抗进行安全检查时,值勤法警要心态冷静,不卑不亢,冷静地告诉对方,实施安全检查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权利,每个公民都予以配合,同时还应告知根据《安全检查规则》的规定,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不得进入审判法庭。
2、对行为不配合情况的处置。
一是遇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并不断逼近法警的情况时,执勤法警应伸出左手阻止受检者继续逼近自己,命令受检者站住别动,并适当后退,使自己与受检者始终保持1.5—2米的距离,以防止出现袭警情况,并严厉告之如继续靠近法警将面临严重后果;二是遇有拒绝安全检查强行冲越的,执勤法警则要迅速拦住受检者的去路,并喝令“站住别动”并告知受检者公民应配合执勤法警执行公务,如不配合将面临严重后果。如受检者不听继续冲越,执勤法警可利用警力优势,以一招制敌的技术将其控制、制服带到安全地方审查。
3、对发生袭警情况的处置。
如有多名受检者袭警或受检者持械袭警,执勤法警应适当后撤,保持安全距离,并可持枪(或警棍)在手进行威慑,命令其不许动,尽量用语言控制,不与受检者发生身体接触,同时请求支援。如果受检者继续袭警,危及执勤法警的生命安全或有抢枪的意图,执勤法警可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第9条的规定视情况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亡羊补牢、为时不晚,要杜绝“法院血案”消除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潜在危险性,保障所有参加各类审判人员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就必须将安全检查制度切实落实到每一次庭审活动中,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倘若不这样,我想发生在湖南永州市零陵区的“法院血案”就不会成为句号。
【作者简介】
张德安,单位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微信被骗怎么投诉
- 网上刷单被骗怎么追回/全国反诈举报Q:II40-79I3-41
- 为逃避债务,以1元低价转让100%股权? 法院:属于诈害行为,撤销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
- 朱令被毒杀之点滴思考
-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碰撞
- 论司法自制——以美国案例为材料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 信访工作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
- 外地户口可以在武汉离婚吗
- 如何审核判决书
- 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
- 北京张敬辉律师作为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商业银行委托金融贷款法律问题”的主讲人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新婚姻法房产财产分割
热门文章
- 司考环境下14门法学核心课程教学浅析
-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9年,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6种情形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我国前科消灭制度模式探索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 同所律师是否可担任同一刑事案件中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
-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模式改革的调研
-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
- 广西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 小议“C证律师”及相关法律问题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 证人出庭作证及相关问题
- 监狱文化的批判性省思
- 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