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几点思考
我国加入WTO,成为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一员,这必将对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深化各行各业的改革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对我国法律和法学教育改革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首先是对我国现行法律、法律制度的挑战。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许多法律、法规仍然是为适应计划经济而制定的,没有体现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市场调节和竞争机制,与规则相悖;已有的有关市场经济的立法也不够完善。据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布的资料,我国现在有2000余条法律、法规与WTO不相适应,应该予以废除或修改。与此同时,还需要制定、颁布一批与 WTO 相配套的新的法律、法规。WTO 对我国法律制度的挑战,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使我国的法律,法规日臻完善。
其次,对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产生重大影响。入世后,需要一大批能够熟悉 WTO 规则,参与对外谈判,签约和处理涉外经济贸易纠纷的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型的政府官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能够适应WTO 需要的法律专业人才还相当缺乏。同时,按照我国在加入 WTO 议定书中已作出承诺,开放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准许外国的律师事务所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等城市设立代表处,从事营利性的活动。中国律师及律师的后备人才必须以迅速提高自己的国际法律水平去迎战。但是,目前具有这样资历和水平的律师专业人才十分匮乏。加速外向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是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一种新的机遇与挑战。
第三,对我国法学教育扩展和制度改革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我国在加入 WTO 的协议书中承诺对教育市场开放,允许成员国的教育机构来我国从事中外合作办学,允许外方在合作办学中拥有控股权,允许外国的专家来中国从事教育,担任教师。对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市场,外国人一向十分关注,早在三、四年前,就有一些外国法学院来中国与我们的法学院校联合举办中国法律讲习班、法律硕士班等。同时,也有大批的外国法学教授来中国从教。这种中外合作办学的新形势,弥补了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它不仅可以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注入大批资金,更重要的是可以引进外国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这无疑可以促进和推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这种发展也必然会在我国高等法学院校引起一场变革,诸如办学模式、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
二、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到2001年底全国普通高等院校设立法律专业的系(院)有391 个。法学专业本科在校学生约为21万人,法学硕士点201 个,授予法学硕士学位6500 余人;法学博士点共38个,授予法学博士学位330余人,为国家培养了数万计的法律专业人才,从而使政法干部队伍的结构和素质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特别是对我国律师队伍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但是,高等法学教育的现状仍不能满足和适应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
我国的法学教育是高等专业教育,并非法律职业教育。因此,长期以来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即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不能直接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而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又不一定是法律专业毕业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的人,没有经过法律专业学习的人,也可以从事法律职业。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却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大批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司法行政官员,立法人员等是非法律专业人士,他们没有接受专门的、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不具有较宽厚的法学理论和国际法知识。据资料显示,1995年,全国受过法律本科教育的律师仅占20%,法官 5%,受过法学研究生教育的法官仅占0.25%.这种现象的直接后果是,影响了政法机关的人员结构和法律工作者专业素质。有人说,一个没有学过法律的人从事法律职业,比一个没有学过医学的人上手术台给病人开刀做手术更加危险。二是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就业困难。现在中国的法律、法学教育界有一个怪现象,即一些政法机关没有或很少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士;一些法学院校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却又进不去政法机关,当不了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呈现了就业困难的现象。十分明显,这不是法律人才过剩,而是非法学专业的人才占据了本来应属于法律本科毕业生应占据的岗位。事实上,我国现在法学教育的规模并非过大,与一些发达的法治国家相比还相差甚远。如,美国现在有法律院校约250个,在校法律专业学生为12万人, 而美国的总人口仅为我国的1/6.又如,从我国律师队伍的情况来看,预计到2010年我国需要专职律师约30万人,而现在仅有约10万人。每年我国法官、检察官自然减员为3—4 万人,而每年毕业的法学本科生仅为 2万人,尚不能补充法院、检察院的自然减员。这一切都证明,我国法学教育的规模不是过大,法律专业人才不是过剩。现有的法学教育仍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法治建设的需要,法学教育仍需适度稳步地发展。
2.法学教育的质量有待提高
20世纪90年代,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大发展,使法学专业成为全国最热的专业之一。一些大学、学院在一无师资,二无图书资料的情况下,就举办法学专业,开始招生。这种一块牌子高悬,三、五个人主事的所谓法学院系或专业不在少数,特别是那些理工科院校办的法学专业质量更令人担忧,一些办学历史比较长的法学院校在这种形势下也盲目扩大招生,造成师生比率严重失衡,图书资料严重不足,学生学习、生活环境恶劣,整个校园人满为患,学校的办学质量明显滑坡,使法学教育的规模和质量矛盾日益突出。
三、对法学教育改革的思考
面对加入WTO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为了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法学教育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培养更多、更优秀的现代法律人才。
1.调整办学结构,整顿办学秩序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着多层次、多元化和无秩序的办学状态。应该停办法律大专、中专以及法律职业高中等低层次的办学形式,改为以法学本科为最低起点。法学本科生源不应限于高中毕业生,应该吸收其他专业的大专或大本毕业生,或者有一定工作阅历的同等水平的人员考入法律本科深造。适当增加法学双学士、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多培养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法律本科的学制可以多样化,如:4年制:“2+3”的双学士学位制,即在综合大学的二年级学生中招生加学法学的主辅修制:“4+2”的第二学士学位,即从普通高校非法学专业毕业生中招收,再学二年法学:“4+3”的法律硕士,即在非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中招收,再学三年法学取得法律硕士学位。
减少法学成人教育的办学层次,压缩办学规模,提高法学成人教育的办学质量。目前,电大、自学考试、成人函授等形式的法学大专应予淘汰,以本科为起点,并且要适度压缩控制办学规模,防止过多过滥。目前,一些成人教育不能保证教学质量,毕业生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生含金量不同,差距较大。这类毕业生数量大、质量低,对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本科生的就业造成很大的竞争和冲击。
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适度扩大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增加法学博士点,有条件的院校可以按法学(一级学科)招收博士研究生,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以及立法、司法部门培养高级专门人才。适当控制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律专业数量和招生人数。大力扩大法学第二学位、法律专业硕士的招生,培养更多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对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近几年兴办的法学专业,应尽快进行专业评估。对于不符合办学条件,达不到培养目标的,要限期改进,逾期不达标的,应予以停办。
2.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挂钩
提高法律专业队伍的入门门槛。各级法律职业人士必须是法学本科毕业生,不允许非法学毕业的本科生从事法律职业,尽快改变那种“法律职业是万金油,谁都能干”的状态。法学本科毕业生必须要取得学士学位,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取得合格资格者,才能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性工作岗位。在进入具体岗位之前,还应该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可由职能部门与有关政法院校共同进行。应把法律培训视为后续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延伸。
3.科学地制定法学本科生培养目标
法学本科是法律专业的基础,也是高等法学院校工作的重心。高等法学院校究竟要培养什么人,如何才能使学生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这是学校头等重要的大事。高等法学本科生的培养目标应该是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的、高素质的现代法律人才。这种高素质体现为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高和适应能力强。
这里,首先强调的是基础素质,即思想、政治素质和人文素质。法律就其本质而言,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的政治素质应有更高的要求。法律专业人士应该具有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思想;应该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应该具有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一句话,是法律的卫士。不唯权、不唯上、不谋私利、公正谦明、刚正不阿。法学家也应该是关心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政治家。法学教育担负着为国家、社会培养治国人才的重任。现代法律人才还应具备一定的人文素质。法学是人文社会科学,法律来自于社会,是社会需要的客观反映。法律职业人士必须全面认识社会,深刻地把握法律文化的背景,了解现代科学技术和市场经济的动态,更好地认识现代社会新型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等都是现代法律人才必备的条件。法学本科生不仅要学习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还要学习一定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和自然科学知识。使其在浓厚的文化氛围中全面发展。
其次是法律专业素质。法律专业素质是指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备的职业技能素质。它与法律职业者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有着密切的关系。现代法律日益完善,要求法律从业人具备较宽厚的法律专业知识,了解法学专业的最新科学成就和发展趋势,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去分析、处理复杂的法律关系。法律专业本科生在校期间应该必修法学基础理论、宪法、行政法、民事及刑事实体法、程序法以及国际法等课程。这些课约为十四、五门,属于专业核心课程。在必修的核心课之外,应该扩大选修课。法学专业的学生依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研究方向,可以选择一个专业方向,学校应为每一个专业方向规定一组限选课程,作为对必修课程的补充。例如,选择国际经济法方向的学生,必选“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海商法”等课程。在此之外,应另为学生安排一定数量的任选课,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限选课和任选课的总和应为专业核心课的二倍。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既有法学专业的共性,又有不同学生的个性;即保证了法学专业必不可少的专业基本知识;又发挥了学生的不同特点。学生毕业后,既可以在法律的大环境里从事一般性法律工作,又可以依其所长从事某一个特殊领域的法律工作。这样才能适应未来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多方面的需要。法律专业的学生才能有广阔的就业机会。
再则是能力素质。要培养学生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操作能力。在注重培养专业知识的同时,更应该注重能力的培养。这种能力包括: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社会组织能力、语言和文字能力、掌握和运用现代办公设备的能力等。法学本科生毕业后绝大多数将在法律部门从事实际工作,只有少部分人继续深造,将来从事法学教育或法学研究工作。如果法学本科生不注重能力的培养,不具有运用法律知识服务于社会的能力,或者缺乏组织、运用知识的能力,这样的学生是书呆子,是不会受社会欢迎的,也是难以胜任法律工作需要的。况且,未来的社会分工细致,人们工作的岗位多变,这就要求学生有较强的适应性和应用能力。
新形势下的法学教育应该面向世界,注重培养外向型的现代法律人才。具体地说就是,现代的法律人才应该能够掌握国际法律知识,具有在国际大舞台上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因为,加入WTO后,我国不仅在经济贸易上“入世”,而且在法律上也必须“入世”。法学教育承担着为“经济的法律入世”培养大批法律人才的重任。因此,法律专业本科生应加大对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律课程的学习。加大对外语的学习,努力提高外语水平,能够运用外语和国际法知识同外国的同行、对手进行交流、开展工作。有条件的法学院校应保留或增设“国际法”或“国际经济法”专业。培养外向型的现代法律人才,以适应加入WTO的需要,1998 年全国专业目录调整时,不分具体情况、把原有的国际法专业(或国际经济法专业)统统砍掉,实行一个大法学专业的做法,不一定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应有一定灵活性。
4.改进办学模式,变一统天下的公办大学,为公办大学、中外合资办学、公办民助大学和民办大学并行的办学模式
入世后,允许外国人来华投资办学,这就为法学教育带来了新的机遇。中外合资办学,不仅吸收了外国的资金、设备,更重要的是引进了外国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引进了外国的师资和教材,以及先进的管理系统,这是对传统法学教育的挑战。我们在中外合资、合作办学过程中,既要吸收外国的先进的东西,又要抵制外国文化中的糟粕;既要保留我国法学教育的优良传统;又不能因循守旧,一味地排外。只有这样,我国的法学才能跻身于世界法学教育之前列,才能实现法学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5.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目前,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加入WTO又给我国的法制建设带来了新的挑战。在这种形势下,法学教育必须摈弃落后的内容,吸收和增加具有时代特征的新鲜内容,特别是与当今市场经济有关、与WTO 知识有关的内容。适当引进一些外国的优秀的原版教材,开设有关WTO的课程。在某些课程中,提倡双语教学,提高学生的外语水平。运用现代化的通信设备开展多媒体教学,提高课堂教学的效果。加强实践性教学和第二课堂教学,培养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高学生创造能力和操作能力。
新的形势给法学教育的改革带来了新的机遇,法学教育改革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除作者提到的上述五个问题外,还有改善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建设、研究生教育、本科生的学制、招生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改革。
赵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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