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学教育变革之路谈起
任何一个转型社会都离不开法学教育。虽然社会转型是全方位的,但首先涉及的社会体制或国家体制的变革,其实质无非是对国家权力组织与运用问题,无非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转型问题。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即使是经济基础的某些局部变革,也必然导致法律调整的具体内容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新的行为、新的现象需要法律的昭示,从而对法学教育提出新的时代理念、新的规制要求。法学教育者,既要通过教育使被教育者融通法律品质、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又必须与时俱进,能转变教育理念、采用先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在世界性民主、法治与宪政浪潮以及全球化进程,加入WTO、经济市场化、依法治国背景的当前,法学教育更有它的迫切意义。
一、关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模式
据统计,截止到1995年,全国受过法律本科教育的律师只占20%,法官5%,受过法学研究生教育的法官仅占0.25%.从律师队伍看,预计到2010年我国需要专职律师约30万,而现在仅有10多万人。每年我国法官、检察官自然减员为3—4万人,而每年毕业的法学本科生为2万人,尚不能补充法院、检察院的自然减员。〔1〕这组数据表明,我国法学教育的规模不是过大,法律专业的人才不是过剩,现有的法学教育仍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法治建设的需要,法学教育仍需适度稳步地发展。特别是在加入WTO后,我国不仅在经贸上“入世”,而且在法律上也必须“入世”,法学教育承载着为“经济的法律入世”培养大批法律人才的重任下,更应注重法学教育的发展。法学教育就其性质讲,它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一种教育活动。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呈现以下弊病:一是注重书本、课堂理论教学,疏忽实践能力的培养。在校期间的基本知识学习阶段,局限于知识传授、理论讲解、法条注释;忽视了职业技能的训练、法律精神的培养,“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停留在对一些命题、甚至政治命题本身的分析研究,仍趋向于把法学视为一种普适的知识,仍然对中国当代城市和农村、对中国人因为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而形成的行为方式缺乏关注,仍然更多试图并习惯于用18、19世纪西方学者的一些应然命题来规定生活”〔2〕(P5),法学教育成为政治权威的附庸和现存制度、习惯的“脚注”,较少顾及学生今后个人的发展与工作需求,造成学生“知晓”过于“能做”,以致于出现培养的学生不会起草诉状、不会办案的反常现象。二是在教学方法上,教师通常以“填鸭式”的讲授形式教授法律,对法条逐条注释,论述其如何的合理与正当。教师的任务是灌输,而不是激发学生理论创新、探究理论的背景。一个不向学生推出“正确”结论的教师往往被认为无能,而一个敢于对教师质疑的学生往往被认为是不敬。教师是“标准答案”的象征。造成学生缺乏问题意识,多知识而少见识,长于坐而论道却短于起而践履,没有批判性思维,成了一个背诵机器。教师台上讲,学生台下记,考试考笔记。学生蜕变成堆积知识的仓库和应考机器。三是法律教育缺乏司法研修这一重要的职业训练阶段。现阶段,法科毕业生可以直接进入法院、检察院做法官、检察官,缺乏法律职业训练的内容(司法实习大多流于形式)。把法律职业训练的任务转嫁到用人单位头上,造成法科毕业生通常要在所在单位工作一两年乃至更长,才能熟悉和胜任本职工作。而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担任法官、检察官有职业经历的要求。如,在法国,要成为一名法官和检察官,必须经过法律院校四年以上的学习、获得硕士学位,然后考1入国家法官学院作为“法官生”接受2-3年职业训练之后才有可能。而要成为一名律师,则必须先在法学院取得法学学位,然后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合格者成为见习律师,在律师事务所见习3-5年,才获得律师协会的准予执业。在日本,法科毕业生都必须经过统一的司法考试,考试合格作为司法实习生进入司法研修所进行至少二年的实习生活,实习期满,再经过严格考试并及格,才取得法曹资格。才能担任助理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而在美国,法律教育是属于大学本科基础教育后的一种专才教育,只有获得大学本科学历以上的人才有资格接受法律教育。培养职业律师是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又由于法学院学生已经有其他学科的知识背景,从而使美国的法学教育又是一种完全的职业教育,法学院开设的课程全部为法律专业课程,而不开设其他人文学科、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的课程。法律职业领域里,除了数量众多的开业律师外,其他重要的法律工作者也几乎都是从律师中产生,如,法官、检察官必须从优秀律师中挑选,法律教师和法律研究人员也要求持有律师执照,一部分立法机构的议员和政府机构的官员也是来源于律师。正是美国社会对律师的大量需求,法学教育一直盛世不衰。在我国目前,法学教育是按照素质教育、专才教育的培养目标而设计的,而用人单位,一部分(如司法部门)是按照高级职业人员、专业精英而需求的,渴求的是经过职业训练的专才,而另一部分(甚至是大部分)法科毕业生则进入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非法律行业任职,用人单位侧重的是有良好素质教育的通才。在这种情况下,法学教育处于一个难以两全的尴尬境地:职业训练要求教学关注技能,而在没有足够的素质教育的前提下,仅关注技能就很可能浪费人才,而且也不可能培养出高水平的职业人员;而注重素质教育又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职业训练,特别是我国法科生绝大多数都来自高中校门,缺乏足够的社会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因此,素质教育又是必须的。〔3〕(P315)因此,如何找到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专才教育与通才教育的平衡点,对有限的法律资源进行配置?有待学界进一步探究。
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各有差异,如,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单纯的职业教育,其目标主要是培养职业律师。日本的法学教育则定位于培养私法人员或曰法律职业人员。澳大利亚实行双学位制法律教育,则是一种既关注素质教育又重视职业教育的模式。我国法学教育在不同历史阶段定位也有所不同,1949年前定位与日本类似,以培养司法人员为主,解放初期学习前苏联,以培养政府司法公务人员为主,后来又受到英美法系的影响,兼顾培养律师。现在,加入WTO后,又面临重新定位的问题。〔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笔者以为,我国法学教育应定位于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专才教育与通才教育相融通,以培养高层次、高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它包括以品德素质放在首位,以综合素质为基础,专业素质为主干,加强职业训练、加强学科渗透,注重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具体讲,品德素质方面,应培养学生具有忠于祖国、忠于法律、刚正不阿、不畏权贵的品德,使其具有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并具备法律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方面,应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特别是准确掌握法律术语,正确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法律评论和创新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精通国内法律,了解外国法律与国际法;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能力;适应环境与工作的能力等。在通才教育方面,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外语、计算机、大学语文水平和能力,哲学、美学、心理学、文学、艺术等人文科学知识,使其具备广泛的知识背景,掌握工具性的技能,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正如有学者所言:在中国“法律问题从一开始就明显不仅是法律问题,而同时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文化问题和历史问题。因此,要了解和解决中国的法律问题,必先了解和解决诸多法律以‘外’的其它问题”。〔5〕(P6)只有具备前述三方面能力的交叉型、复合型人才才能适应21世纪社会的需要。
二、关于法学教育的变革之路
为达到以上培养目标,对传统法学教育必须进行彻底变革:
(一)教学内容方面:首先,压缩课堂教学内容总量。目的是给学生留有对知识理解、消化和思考的余地,并让学生有时间广泛涉猎,使他们不局限于学校所开课程的学习,能“用自己的眼睛去读世间这一部活书”。其次,充实新的理论和内容,加强学术教育。把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及时充实到教学内容中来,以便让学生了解学科发展动态和趋势。学术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学生的理论素质、思维能力和洞察力,一个未受过法律学术教育的人,是难以深入领悟和掌握现代法律的精神原理、制度体系和操作技术的,也就不可能成为富于智慧的高超的法律家。第三,加强学生科学精神的培养和学科方法论的教育。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和批判精神,并非上了书的,教师讲的就是绝对正确。因为“法典仅是法律的起端,而非法律的全部”“法律教育的目的并不是用现成的法律知识去填充受教育者的大脑,而是以已有的知识为起端,以问题为火种,去激发受教育者的能动思想。”〔6〕第四,树立整体化知识观念,注重相关学科的交叉渗透。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却不是自治的学科,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它必须不断从其它学科中汲取知识来充实自己的发展。诸如,刑法中的某些犯罪与民法、知识产权法中的侵权行为之间其实并不具有截然的区别,这只是法律上的专断区分而已,在同一案件中,行为人遭致刑罚处罚外,有可能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又如,随着刑事法的学科分化,作为刑事法本体学科的刑法学,越来越演变成为一门规范学科,从而与作为经验(事实)的其他学科日益疏远,有鉴于此,通过树立“刑事一体化”视野,或曰确立整体刑法学观念,以广博的文化底蕴和坚实的法学理论形成由刑法学、刑诉法学、犯罪学、监狱学、外国刑法学等组成的刑事法学教学背景,尤其是把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相结合,可以使学生获得的不是支离破碎的知识片段,而是对刑事法学知识领域的系统领悟。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言:“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作出强烈的摆动。”〔7〕对程序的重视程度,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的程度。在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中,程序之关注具有尤其重要之意义。
(二)重塑教师素质。作为法学教师,首先,应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素质、豁达大度的思想素质、博闻强识的理论素质、规范的语言素质、精力充沛的身体素质。尤其应注重规范的语言素质,力求“精、准、美、活”。因教师的语言表达能力直接影响着教学效果,拖泥带水的语言与言简意赅的表达会导致截然不同的教学效果。规范而成功的语言表达能使书本上“死”的语言变成学生乐于接受的“活”的语言,同时,教师语言的感染力能陶冶学生的性格、情操。教师不仅应传授知识、技能,更重要的是应把获得知识的方法教给学生,让学生即使离开了“师傅”,也能根据需要,举一反三。与此同时,更应教会学生深层次分析问题的能力。如“97刑法”的修正,不仅应给学生讲授修订的内容,更应注重这些内容的变化所蕴涵的刑法价值理念的转变。因为“97刑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导致社会利益结构一元化背景下制定的,刑法的政治性较为浓厚,它实际上仅仅侧重于保护部分法益,即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因长期以来不发达的商品经济,以义务本位为核心的传统法律文化,导致所有的法律都以创制并维持严密的社会秩序为最终目的,在社会秩序以及社会利益面前,个人需要以及个人权利被极度限制,体现在刑法上就是侧重于刑法的社会秩序防卫机能,如,实行有罪类推制度,能使刑法随意扩大犯罪圈,实现刑法的社会秩序防卫机能。但是,“刑法价值根植于一定的社会,因而社会生活嬗变必然引起刑法价值的转换”。〔8〕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社会利益结构呈现多元化,社会权利意识开始树立与强化,要求国家应当平等地尊重每个人的权利,认识并承认个人利益的存在及重要性,认识到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个人利益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基础与补充,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而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最终将丧失刑法的正义性与刑法的社会基础。法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认可和保护,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以个人本位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与之相适应,从而为罪刑法定原则以及人权保障机能的实现奠定了经济基础,因此,经济体制的转型所导致的法律文化的转型要求刑法并重人权保障机能与社会秩序防卫机能。〔9〕其次,应提高对科研重要性的认识,以科研促进教学。如若教师不能在科研上做出成绩,单纯只搞教学,而没有科研作后盾,那么,这样的教学就不可能深入,学生就不能得到较为精深和学科前沿的教育。教师只有广泛地汲取世界人文学术的前沿知识,对国内外的学术观点及流派海纳百川,借鉴融合,使学生高层次地把握知识体系,才能激发学生独立的创新能力。当然,如果单纯只搞科研,而不注重提高教学水平,那么,科研不仅失去了解决来自学生的诸多问题的动力,也失去了把科研成果运用于教学这样一个重要目标,而且还会影响教学的系统性,尤其是将之与课堂教学放在一起时,教师都喜好讲授自己有研究的课题,这就会导致教学的支离破碎。正因如此,教学和科研必须努力兼顾,以求实现有效的互动。第三,众所周知,如果不重视独创性研究,对现行法律不进行批评性的研究,法学就不能前进;但如果过多批评,甚至一个法律刚一公布,不进行解释阐述就说它如何不好,并对学生进行教学,就会使学生无所适从,并可能带来负作用,学生毕业后对一切法律均持怀疑主义态度,这就可能对法律的实施造成消极的影响。例如,对新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设置,若从文理解释的角度,似乎对危及人身安全的严重的暴力犯罪可以允许防卫人不加思索地用私力救济处死不法侵害者,或者只要认为对方是严重危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就可以毫无顾忌地反击,哪怕手段已经超过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或犯罪人已无力再实施不法侵害,还可以继续“防卫”直至其伤亡。如此阐释,无疑有违立法原意。立法者视野中,此处的“暴力”实指“致命性”暴力,即能致被害人人体残疾、重伤或死亡的暴力。如果侵害的暴力属于非致命性的,那么防卫的暴力也应当是非致命性的,只有侵害的暴力属于致命性的,才允许防卫的暴力也可以是致命性的。在此尽管还存在立法技术的缺陷、个别用语(诸如“行凶”、“其他”等)模糊,但它毕竟改变了我国传统的立法格局,是对暴力犯罪的严厉打击措施和对公民自我救济权利的高度肯定,因而,不能说无限防卫权的设置是新刑法的重大遗憾。
(三)改革教学方法。首先,应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以发挥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性。学习动机是激发学生学习的内在起因。没有动机、没有兴趣的学习行为是不可能持恒的。因而德国教育家第斯多慧指出:“如果使学生习惯于简单的接受和被动的工作,任何方法都是坏的;如果能激发学生的主动性,任何方法都是好的”。爱因斯坦也说过:“在一切方法的背后如果没有一种生机勃勃的精神,到头来只不过是笨拙的工具”。其次,要实现教育过程从以教师为主体到以学生为主体的转化。从世界范围看,高等法学教育方法分为两类,即以讲授法为主要形式的大陆法系教学方法和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的英美法系教学方法。而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主要有课堂讲授、谈话答疑、指导阅读、作业练习、课堂讨论(包括案例分析)、指导撰写论文、社会实践和实习等,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讲授。它能使成文法国家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条文内容有机结合,能使教师在单位时间内充分阐述法的思想和精神。但它不注重学生的实际技能训练。因而长期以来遭受到批评。而判例法教学,它将普通法看作是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渊源,把判例看作是一种可以从中阐明法律原则的经过推理归纳的原始经验材料,认为研究法律要寻根溯源,而法律的源头就是已经判决生效的判例汇编。它要达到的目的不仅仅是要得出一个在法律社会普遍接受的某一法律理念和法律原则(或曰“纸面规则”),更重要的是让受训者去感受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去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或曰“实在规则”),这种职业的体验更多的需要来自学生的主动探索和主动发现精神,而不是依靠“填鸭式”的灌输。其优点是有助于学生生动活泼地学习,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表达等能力。但缺陷是判例的内容相当庞杂,一般的非专业人员难以掌握;判例的可比性是相对的大略,而非绝对相同,因而其判决带有片面性或不准确性;判例法的审判操作过程,标准固定,使判例法带有僵化的保守倾向,不利于法律的变革。有鉴于此,我国法学教育者为此设计了一种既适应传统教学模式,又兼顾判例教学法之特点的法学教学方法———模拟法庭(审判)教学法。即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案件的一种教学活动。它具有实践性、公开性、知识性、综合性、表演性及观赏性等特征。通过模拟法庭的组建活动,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培养了学生专业学习的兴趣;同时,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提高他们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例如,对刑事案件的模拟审判,会运用和涉及到法学知识、刑法条文、刑诉法知识、刑诉法条文、司法解释、证据学知识、司法文书、法医学知识等。这种教学法对理论教学和务实训练都有兼顾,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改良传统教学方法的积极作用,但模拟法庭正如有学者所言,也有其局限:一是仅单独对某一案例进行研究和探讨,则无法对法律理论进行系统的抽象归纳和总结。二是许多课程(诸如,法理学、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等)难以用模拟审判的方式进行。三是模拟法庭所假设的案件事实不能引起学生多方面的注意和观察,使他们得到充分的训练。〔10〕我国法学教育之路的探索,还任重道远。第三,关于课堂举案教学法。即教师运用自己已掌握的事实材料,结合法律规范的要求、诉讼程序的安排等编成实例,通过对实例的分析、讨论、启发、引导学生开展学习、研究。这种教学形式使学生有“身临其境”的感受。而且案例分析可以使学生观察到法律概念如何运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从而刺激学生思考: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是否偏离了立法目的?一个生效的法律是否必定会在实际生活中发生效用?受害者为司法救济实际所付出的代价?是鼓励还是抑制他们认真看待个人权利?成功的案例可以起到预测、防范、警示、评判的作用,甚至比法律条文更具体、更生动、更易被人们理解与接受。案例的选择,当然不是注重事件的重大,而是注重其中的法律问题的重大,能从中抽象出法律原则。但案例教学法区别于判例教学法,而且我国的法学教育中,举案教学法只占次要地位。讲授法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第四,在课堂讲授中,应注重启发学生的思维、开发学生的智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探索精神。如,由正当防卫可以牵引学生思考不法侵害者对不适当的防卫可否实施逆防卫?对过失犯罪可否实施防卫?对重复侵害行为可否实施防卫?第五,应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多媒体教室、校园网和因特网以及录放室,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为学生猎取最新信息和知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提供条件。
(四)加强教材建设。教材既是对教学内容的基本范围的必要圈定,又是教师选择相应的教学方法并加以运用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学习并掌握所学课程的标准与蓝本。但我国的法学教材,即使是推荐教材、规划教材,存在不少问题,诸如教材结构与逻辑关系较松散,拼装痕迹突出,内容老化;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授,缺乏对法律思维与法律操作技术、法学思维方式的论述;缺乏学术规范,规范性注释较少;仅把通说或正统观点纳入教材体系,涉及学术争鸣被拒之门外。有鉴于此,在当前,应尽快推出一批具有较高质量和水平法学教材,将现代法律思维方式与现代法学思维方式自始至终在教材中体现,并将其置于核心与关键地位,而法律知识将其居于次要地位;加强学术规范,把争鸣观点纳入教材内容,让学生对此加以评判。
(五)推进考试改革。考试是教育评价的一种重要手段,传统教育观的核心是把教学过程看作是教师在课堂里系统地传授书本知识,教师教书本知识,学生学书本知识,考试考书本知识,这种考试确实培养了一批“考试枪手”,其中,最突出者可以在各种知识竞赛中得大奖,但难以培养出大批高素质的创新人才,难以检查教学效果,难以对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以客观评价,为此,应着力于考试内容、考试方法改革,如何改呢?笔者以为,首先,命题的指导思想是考能力而不是考书本知识。其次,考题应重理解、运用,而不是重记忆,实践环节重点是考操作能力。三是采用多样的考试方法,如,开卷、闭卷、讨论、答辩、写小论文、模拟法庭表演等,由注重最后一次考试到注重平时学习,由重书本到重实践。四是,不全按“标准答案”评分,最好不要提标准答案,而提参考答案。五是,对答题有创见的学生给予加分,全做对了但平平淡淡的学生不给满分。
(六)建立教学评价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在为人师表、因材施教、注重启发、思维开拓、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效果、教书育人、教法研究、科研能力等指标方面对任课教师进行评估。并通过学生评价、教研组评价、系级领导评价、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价及校外评价(诸如成教生评价、外出讲学评价)等渠道获得任课教师的信息。可以每学期汇总评价情况,反馈到校、系有关部门及教师本人,但不作全校汇编和公开。当然,在教学评价中应处理好有关关系,诸如,校内评价与校外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应与定量评价相结合,教学评价与日常教学质量检查相结合,教学评价结果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等等,在建立教学评价体系的同时,还要考虑其外部运行环境。
(七)开展广泛深入的社会调查活动。根据目前犯罪特点,到司法实践第一线,了解犯罪动机,研究犯罪心理,找出预防对策。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使犯罪率大幅度上升,犯罪主体呈现多元化倾向,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女性犯罪、青少年犯罪、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根据这种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给学生创造机会,带他们到法院旁听审判、到监狱、看守所等接触各类犯人,了解罪犯的心态,了解这个复杂多变的社会,同时对自身进行法制教育,并对学生今后参加执法活动实践都有积极意义。
法学教育是一国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系统、统一、稳定的法律教育制度,不可能形成健康、良善、有序的法治;法学教育又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唯有接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人才有机会和能力从事法律职业,当然,法学教育的目标“不是仅局限于让学生习得一门赖以谋生的职业技术,更为重要的是让他们通过专业训练成就为健全法律人格的法律人”〔11〕在经济全球化、加入WTO以及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应使被教育者成为有崇高的法律信仰、坚实的理论功底、精深的专业造就、良好的创新思维、卓越的职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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