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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有何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发布前,我国职工工作时间以对工作日的规定为内容和基础,将其分为标准工作日、缩短工作日、延长工作日和无定时工作日四种形式;根据新的工作时间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划分为标准工时制、缩短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及延长工作时间。
  标准工时制是指工作日不超过8小时,工作周不超过40小时。它是一般职工在正常情况下普遍适用的工时制度。适用的条件为一般工种或工作岗位,常规情况下普遍适用的工时制度。适用的条件为一般工种或工作岗位,常规工作环境。实行计件工作的,应按标准工作日(周)的工时长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缩短工时制是指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七小时、六小时或五小时等)的一种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工作日的起点、终点及连续性不作固定的工时制度。具体的适用范围包括:无法用标准工时衡量工作的人员;工作性质特殊,机动作业的人员;其他不适合定时工作的人员。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一种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以周、月、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其适用范围包括:需连续作业的工作;受自然条件或季节限制的工作;其他适合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而工作的时间,即平常说的加班加点。分为限制延长工作时间和允许延长工作时间两种。

  休息休假方面,有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公休假日休息,法定节日休息,探亲假、年休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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