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方法:多元化抑或单一性
摘要:法学作为一门人文学科,为其确定科学的研究方法是十分重要的问题。无论是以前的“经济决定论”,还是现时的“法律文化热”,都是以一种单一的方法研究法。而笔者认为,没有一种方法可以获得在法学研究中的垄断权,法学的方法应予多元化。
关键词:法学的方法;法律文化热;单一性;多元化
我们的立论基于这样一种基本价值判断:与其说法学一如数学、物理学是一门科学,毋宁说它更是一种学问。无论怎样把法这一现象加以规范化的切割,进行“定量”分析,都是不科学的。法本身始终既非“定量”也非“定性”的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之中。因此之故,我们认为,在法学领域看似终极的结论未必便有永恒的真切性的品格。
自从有人从文化上对法这一现象加以解释和思考之后,现时的法学界刮起了一股文化风,似乎对法的问题非要从文化上入手才能找到最终的答案。作为法学后生,我们深深感到从文化的角度把握法律比在“经济决定论”指导下研习法律这一单一方法论确实多了一些启示。特别是最近以来,笔者在听读关于法文化方面的讲座著文时,也确实颇从中获得了一些灵感。毋庸置疑,提供一个文化的立场对于我们领悟法律有重大意义。然而冷静之余,我们却不得不提醒自己,给法学以文化的方法即使获益再多(笔者始终认为,法律的文化解释更是法学研究的一种方法),它也只是从一个维度认识了法,它仅是法学方法的其中之一。
法律文化热是对我国法学研究方法单一化的一种驳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在宪法性文件中明令以马列主义作为一切行动(包括法学研究)的指南。作为马列主义核心内容之一的“经济决定论”在包括法学在内的一切领域占有统治支配地位,舍此便是唯心主义。在这种哲学思想指导之下,法学研究的法始终被认为是阶级斗争的产物、表现和工具。法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法决定于经济关系的观念隐含在每本法学著作中。翻开八十年代中期前的任何一本法学教参书,在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栏里都免不了有“经济决定论”的痕迹。笔者丝毫没有否认这种哲学对法学研究的指导作用,而是认为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基础上,应该借鉴、吸收一些其他学科的方法。
从传统上看,与西方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同,中国更重视人与人的关系。长久以来,中国形成的人人之间以服从为内容的秩序汇成了一股强大的惯性流传至今。我们且不论这以服从为内容的秩序的优劣,这种秩序的构创不易发挥主体的个性当属无疑。于是我们有了垂恋哪怕是抽象的个体的癖,而且也自愿缱绻在这种垂恋的怀抱里。满清以前,我们把帝王作为支撑点,在现代,我们又同样以居于领导地位的人作为支撑。建国之初,为了防止社会制度颠覆的危险,毛主席提出了法是为政治服务的论断。并随之展开了扩大化了的政治斗争。这种缺乏个性依恋他人的传统与五、六十年代的政治斗争,政治高压相结合形成了法学研究追随政治的局势。回顾历史,轴心时代的诸子百家正是处于礼崩乐坏,没有章法的历史时期,这难道是历史的一个巧合?英国的约翰·密尔曾把中国的长期停滞不前归结为没有个性的发展。倘是如此,没有人性的发挥,或一并屈服于当时的政治高压是否也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法学研究方法单一性的必然演绎?
在学术交流上,作为社会主义阵营的一员,我们仅把目光指向了前苏联,而无意也不敢去留意西欧、北美等国家法学研究的瑰丽景色。以至于当改革开放以后我们敢去和他们对话时,竟发现自己落后了几十年,竟发现我们无能为力走进他们的话语区。可以这样说,一个主义(经济决定论),一个口号(法是为政治服务的),—种交流(法学交流单向面向前苏联),造成了中国法学研究方法的单一化。不过,笔者还是认为,新中国建立以后的法学研究成果卓著是客观的,然而中国法学家研究方法单一也确属事实。美国的法学研究之所以处于世界前列,乃在于一代法学家的崛起标志着一种法学方法的崛起,如庞德的法社会学,凯尔森的法规范学,波斯纳的法经济学等。应当说,在法学领域,法学的研究内容与法学的研究方法同等重要,甚至后者优于前者。(笔者并非把中国的过去说得一无是处,倒不如说是对中国法学方法单一性的一种觅因式的事后解释。毕竟我们所处的时代不是只歌功颂德的时代,而是一个在批判性基础上、否定性基础上建设的时代。)北大的吴志攀教授更是指出,衡量学术进步的标准不是它的研究对象,而是它的研究方法。
以法现象为研究内容的法学方法构成了一个以法为核心的圆,不同的法学方法只是这个圆上不同的一点。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现象称为法社会学,以人类学的方法研究法现象称为法人类学,以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现象称为法经济学,从文化的角度研究法现象称为法文化学,另外,还有比较法学等。法学方法这个圆上的任何一点都是对法这种现象的一个侧面的认识,它从这个视角结识了法,与其说是它的优点,毋宁说是其他方法的不足。在对法的把握上,各种方法之间是相互弥补,而不是互相取代。至此,我们可以自然地得出结论:通过任何一种方法都不可能达到对法的终极认识,对法必须从多维度去把握,我们谓之法学方法的多元化。笔者认为,法律的文化解释也仅仅是一个方法而已,过度地关注它将会导致我国法学研究的单薄与苍白,只是用一种单一性去取代另一种单一性而已。当我们自诩为找到了解决问题的钥匙时,在别人看来,我们却是从一个困境走进了另—个迷宫。
从深层次思考,我国的法学研究方法的单一性是意识自由乃至言论自由没有尽情发挥的产物。意识自由是自由的基本内容,是言论自由的潜在性支撑,没有意识自由当然没有言论自由。实行法治的国度是保障言论自由的,而学术上的言论自由也只有在法治国家才能真正实现。因而,为了保障这种自由的实现,我们应当推动学术上法学方法的多元与制度上法治的相互影响,借助于它们的互动性来推动我国法律事业的发展。
法律文化热的原因在于:首先,它给中国的传统法学引进了一个新方法,并基本形成派别;其次,我国的法学研究与外国的交流频繁,在国际上目前有一种人人都说文化的大气候;其三,文化的内涵外延难以把握。(庞朴先生曾向冯友兰先生请教文化的内涵倒底是什么,冯老先生的回答是没有满意的答案。)而且我们生活在其中,并且对这种现象多多少少有些认识,而不像经济学限于少数人才能入笔。
概念法学并不是仅提供给我们一套僵硬的规则教条,它还让我们这些学习法律的人对法有了一种基本的认识。这是最低层面的把握,同时也是其他方法发挥作用的起点。试想,如果连什么是法都没有基本的认识,何谈从多视角多维度对法进行解读?概念法学与其他法学的关系或许可以这样套用:通过概念法学,超越概念法学。
法学的多元化可以给我们这些法学后生提供一个广阔的空间,而不必囿于一种单一的对法的认识模式。我们认为,如果有一种法学方法居于垄断地位,则其他方法就可能被缄默下去。而这缄默下去的方法有可能是正确的,或许部分是正确的。哪怕它是—种不合理的方法,也会在与正确方法的争论中让人们获得对这种正确方法的更深认识。我们提倡法学方法的多元,意图通过人们对它们的感悟促进它们的自生自灭,而不必顾及它们的失序。
法学作为一门人文学科,讨论的不是数学公式,而是价值。因此,不管法学的哪种方法所持有的价值都不能证明另一种方法所持价值的真与伪。因此,无论把哪一种价值作为超越了其他价值之上的评价标准,在学术上都是不公正的。因此,对于研究法的文化方法,不管是对之抱以含情脉脉的关切,还是对之进行理性的分析,我们都不得不承认,它只是法学这争奇斗艳的花丛中的一朵,而不是全部。法学的方法应予多元化,任何一种方法若想获得在法学研究中的话语垄断权,都只能是简单化的设想。
参考文献
[1]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M].北京:三联书店,1998。
[2]〔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M].强世功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孟 静 刘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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