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民工维权法律知识 >> 查看资料

女工不宜从事哪些工作?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当前我国农村外出的“打工妹、打工嫂”人数越来越多,她们为国家、为用人单位、为家庭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由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特点,国家规定妇女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首先是规定了女工不允许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 矿山井下作业;(2) 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指比较重的体力劳动;(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女工从事以上工作,女工要懂得拒绝,千万不要冒着损害健康的危险去工作。

(编辑:华律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1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