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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的时代精神与历史使命

发布日期:2005-10-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 要:我们的社会处于伟大的变革时期,变革的社会需要法学“巨人”。法学家必须具备三种时代精神才能担负起时代所赋予的历史使命。法学家的时代精神为:权利正义精神、创新精神和批判精神;法学家的历史使命为:开创中国的权利文化,构建中国的法治思想理论及培育中国的法律化道德思想体系。

    关键词:法学家;时代精神;历史使命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导言》中谈到文艺复兴时代的人物特征时指出:“这是一次人类从来没有经历过的最伟大的、进步的变革,是一个需要巨人而且产生了巨人———在思维能力、热情和性格方面,在多才多艺和学识渊博方面的巨人的时代。他们的特征是他们几乎全都处在时代运动中,在实际斗争中生活着和活动着,站在这一方面或那一方面进行斗争,一些人用舌和笔,一些人用剑,一些人则两者并用。因此有了使他们成为完人的那种性格上的完整与坚强。书斋里的学者是例外;他们不是第二流或第三流的人物,就是唯恐烧着自己手指的小心翼翼的庸人。”[1]

    我们所生活的时代对中国来说是“最伟大的、进步的变革”时代,是从传统几千年的人治社会向现代科学的法治社会变革的时代,是从传统的伦理文明的自然经济社会向现代法律文明主导的科技型市场经济社会变革的时代,是从传统的权力主宰一切的社会向现代的权利主导一切的社会变革的时代……。在这样令人振奋的时代中,“就法学界而言,也需要有自己的一批‘巨人’(或至少不都是恩格斯讲的那种‘庸人’)”[2]这样的法学“巨人”就是笔者所称的“法学家”。法学家不是泛指以法律为专业知识的人的总称,法学家也不是仅以几篇文章或几本著作为其标志,法学家应该是为权利而斗争的法律勇士,法学家应该是赋予法律以权利的灵魂并为法治文明而开拓的思想者和创造者,法学家应该是为正义而探索并能为之奉献生命的法学“巨人”。这个伟大的不平凡的时代要求法学家必须具有三种时代精神才能承担起时代所赋予的三项历史使命。

    一、法学家的三种时代精神

    法学家的权利正义精神。正义是法学家首要的精神,没有正义的法学家就不是真正的法学家。法学家的正义精神来源于法和法学的基本内涵,因为东西方对法或法学的最初解释及其寄托都以正义为核心。比如古罗马的法学家乌尔比安就认为“法学是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与不正的学问”,而我国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中对法的解释也赋予正义的内容。所以不论从“法”的角度,或者从“法学”的角度,法学家是不能没有正义的,可以说在各种社会职业中,法学家应该是以正义为专门知识的专家。

    西方社会是盛产法学家的社会,这不是吹嘘,而是历史和现实。从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从托马斯到格老秀斯,从康德到庞德,如此等等的人物,都是法学家,真正的法学家。他们之所以能被人们所记忆并影响社会历史发展是与他们对正义的追求分不开的,当然我们也不应忽视他们从百科全书式的法学家向专业化的法学家发展的历史演变。准确地说,他们的“法学家”乃至“法律思想家”的称号并不是由他们所处的现实社会的法律和统治者的权力所赋予的,可以说是正义的精神和历史赋予他们光荣的称号。

    法学家的灵魂在于正义,但正义的面孔却是多变的,可以说只有永恒的法学家但没有永恒的正义,只有把握住时代的正义精神才能造就不朽的法学家。对正义的认识虽然丰富多彩,但正义的基本归属却不外乎权力的正义和权利的正义。“权力的正义”是靠权力来定义正义的本质和内容,正义是权力的面具和形式,正义在为社会中少数的权力者服务。柏拉图的《共和国》中记载着,“我断言,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3]就是对权力的正义所做的典型描述。“权利的正义”是通过权利来表现和实现正义,权利成为正义的灵魂,正义是权利的理想状态和道德表达,正义的目的在于为社会中普遍而平等的权利者服务。权利的正义要求权力只能成为权利的手段,而权利则是权力的基础和宗旨,权力的行使以不伤害权利为首要的和根本的规则。人类社会历史是从权力的正义向权利的正义不断迈进的历史,法学家的天职在于最大可能地追求和探索权利的正义,而这就是法学家时代精神的生命。

    一个以法律知识为研究对象的学者如果只追求权力的正义,那么他至多只能成为一个律学家而不是法学家。这样我们或许可以悟出我国传统社会几千年,研究法律之人众多但社会却远远地背离了法治的原因。律学家是权力之福,而法学家是权利之福;律学家是统治者之福,而法学家是人民之福……愿在权利的正义精神召唤下,中国社会涌现众多的法学家,也只有以权利的正义为其毕生信仰的法学家,才能为法治文明开辟道路。

    法学家的创新精神。没有创新,就没有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没有创新,就没有法治文明的诞生;没有创新,法学家就不会成为法治文明的开拓者和社会正义的探索者。创新在本质上是权利的范畴,只有权利才能使创新富有科学文明的意义。一个尊重权利的社会是创新精神充沛的社会,创新精神充沛的社会才可能成为先进而文明的社会。创新是权利的产物和表现,权利是创新的动力和源泉;法治文明是权利文化的产物,而法治文明之路是创造出来的,法学家应冲锋在法治文明建设阵地的前沿,“未来不是我们要去的地方,而是我们要创造的地方,通向未来之路不是找到的,而是走出来的”。

    创新不仅是人类文明成就的本质,创新更是现代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础。传统社会之所以是基本停滞的社会,是因为传统社会创新意识和条件的缺乏,所以依靠几千年所形成的生活信条就基本上能维持社会的秩序。传统社会是以权力为主导的社会,而权力本能地压抑人们的创新欲望,因为任何有利于社会文明发展的创新都会对原有的权力利益和权力秩序形成威胁。法学家在传统社会中没有实际的地位和作用,因为传统社会的法是由权力所支配的规则,而真正的法学家却必须由权利精神去塑造。现代社会是权利主导的社会,权利在使人们创造最大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使人们对自身本性和人与人相互关系有了新的认识。现代社会生活日新月异的变化要求人们保持创新的欲望和活力去适应生活,变化的生活必然给法学家提出崭新的课题,所以法学家若想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显示其价值,就必须具备创新的时代精神。传统社会中所谓的“法学家”在于如何使人们适应和忠实于过去,而现代社会中的法学家则在于引导人们不断地开拓未来。

    法学家的批判精神。批判是对过去或现实生活中不合理或非正义事物的否定,是对更为美好的新事物的探索和完善。没有批判的精神,人类社会就不可能从原始社会发展到奴隶制社会,也不能从奴隶制社会发展到封建制社会,更不可能从封建制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没有批判的精神,社会主义社会乃至伟大的共产主义社会就无从产生;没有批判的精神,人类社会就可能会停留在人治的泥潭中无法自拔。批判是人类对自身完善的最有效手段之一,也是人类社会迈向未来的阶梯之一。自古以来的中外历史证明,凡是勇于正视自身历史或现实的缺点或弱点的民族,总能以批判的态度较快地发展自己;而那些自以为是、夜郎自大的民族却总是在自我陶醉中不知不觉地趋于落后。批判确实是人类发展和完善自身最有利的武器,但批判的精神却需要惊人的勇气和智慧为基础。

    传统社会众多的律学家将视野仅仅局限于对现实的律文的解释和运用,所以传统社会虽法律条文繁杂,但律学家因为批判精神的缺乏而无法给社会发展铺平道路,这也是传统社会历史漫长却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现代社会的产生离不开伟大的法学家的开创性批判精神,而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完善同样需要法学家们对历史和现实抱之以科学、严厉而理性的批判态度。对历史和现实进行一味地粉饰,甚至是违心地粉饰只能扼杀法治文明的健康成长,而批判精神却会给法治文明增添真正有益的营养。人类学家们对能够适应未来的全面发展的人的素质要求之一就是批判精神的发达。未来社会的起点是现代的法治文明社会,而且未来社会肯定以法治文明的高度完善为特征,所以法学家必须具备批判的精神才能在现实生活中开拓未来的社会文明。

    二、法学家的三种历史使命

    法学家开创权利文化的历史使命。权利文化意指社会公众的价值信仰和思维方式是以权利为核心而形成的社会文化。传统中国社会几千年历史塑造了人们权力中心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而权力中心本身却是人治社会得以存在的价值信仰基础,所以要从人治走向法治,最艰巨的任务在于塑造中华民族的权利文化。权利文化是法治文明的基础,而法治文明不仅是权利文化的产物,更是权利文化发展和完善的科学机制。实现从权力文化向权利文化的伟大转变,就是实现从人治向法治迈进的伟大标志。

    对于近代中国民主和宪政的失败,陈独秀在《吾人最后之觉悟》一文中谈到中国公众权利观念淡薄是一主要原因。现代的中国已确立了法治社会的理想,而且制度上的法治建设成绩斐然,但人们经常感叹良好的制度成为一纸空文而不能在现实生活中落实。问题不是出在制度本身而是出在人的头脑中,因为权利的制度必须靠具有权利价值观念的执法者执行才能使制度的法律成为生活的法律。权利的制度若由权力中心价值信仰的执法者执行肯定会变形走样,因为权力中心价值信仰使人们将权力视为高于法律的存在。执法者都没有科学的权利价值观和法律至上观,一般的社会公众更是情况不妙,所以制度和观念的差距是法治之路上各种问题的根源。梁治平先生曾从文化上谈到,“我们并不是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遵行的价值体系,与我们有着同样久长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5]对法律的信任乃至信仰来源于权利精神的发达,而权利精神的发达有赖于权利文化的塑造,所以有的学者提出:“通过理性革命使科学、民主、法治所体现的哲学精神成为全社会的最高权威”。[6]“科学、民主、法治所体现的哲学精神”是什么呢?它应该是权利精神,是权利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权利文化的历史使命要求我国法学应由现行的制度法学向以国民法律意识为研究对象的意识法学迈进。

    通过什么途径去开创中国社会的权利文化?笔者在《法教育学的思考》一书中认为教育在社会发展,尤其是现代社会发展中具有创新文化的功能,所以教育应成为开创权利文化的科学途径。当然,笔者只是一名普通而平凡的法学教育工作者,但笔者坚信中国法学家的历史使命首先在于开创中国社会的权利文化,而构造中国社会的“法教育学”哲学体系则是权利文化的理论先声。

    法学家构建中国法治思想理论的历史使命。法治思想理论的开创者无疑是西方社会那些伟大的法学家们,更确切地说是法律思想家们,但科学的成就在于造福于人类社会,所以法治文明不是西方的专利,它应该为所有的人们带来幸福和文明。

    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到今天,已普遍地形成了关于法治的一些基本共识,我们应尊重法治的共同文明知识体系,但我们也应构建符合我们社会自身特点的法治思想理论。法治虽源于西方,但法治的模式、程度、道路等等却是千差万别的,正如文明是人类社会的追求,然而文明的内容及道路却是丰富多彩的一样,法治文明应由一个国家社会自身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现状以及未来的社会文明理想去决定,所以我们社会的法学家们应担负起这个伟大的朝代所赋予的历史使命去构建我们社会的法治文明。

    在法治的道路上,“特色”是必然存在的,但特色不是目的,文明才是目的,所以法学家不能以特色为全部的工作,而应将特色作为通向法治文明的道路和方法;法学家所追求的不应是“特色法学”,而应是“法学现代化”和“法治文明”,真正的特色是靠现代化和文明来体现的。

    目前我国的法学实际上处于民法文化阶段,法学家们将注意力往往集中于制度性的民法文化领域。民法文化可启蒙人的权利意识,但法治本身必然要求法哲学的高度繁荣和发达,所以构建中国社会的法哲学体系实际上就是在构建我们的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笔者曾认为中国的法治化将由四阶段组成:即刑法文化阶段—民法文化阶段—法哲学文化阶段—宪法文化阶段,而实现民法文化向法哲学文化转变现已成为时代的要求。党的十五大报告“要求我们用新的观点来认识、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强调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墨守成规只能导致落后甚至失败”。中国法哲学的现代化应是在法治文明理想召唤下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在现代中国的新发展,法学家们应积极开辟中国法哲学的辉煌时代。

    法学家培育法律化道德的历史使命。特定的时代往往会有其特定的道德思想体系,所以若总是以过去的道德观念来衡量早己发生了巨大变化的社会生活,其结论难免令人失望甚至荒唐。笔者认为,道德若与权力相结合并为权力利益服务就是传统的德治(或人治);道德若是与权利相结合并为普遍的权利利益服务就是现代的德治(或法治)。基于此种分析,中国社会目前正处于传统的德治(人治)向现代的德治(法治)的伟大转变期,适合于传统的农业文明和人治社会的权力化道德必将被适应于现代工业文明(或科技文明)和法治社会的权利化道德所取代。权力化道德在传统社会的表现是伦理化道德,而权利化道德在现代社会的表现是法律化道德。伦理化道德是由伦理学家和统治者共同精心构造出来的,而现代社会的法律化道德则必须由法学家和全社会共同去培育。

    法律化道德的核心在于权利,正如德沃金所说:“在所有承认理性的政治道德的社会里,权利是使法律成为法律的东西”,[7]对于我们这个有着特定的权力型伦理文化历史传统的社会来说,只有权利才能体现道德的真精神,只有权利才能赋予道德以时代的生命。所以说,培养全民的权利精神,塑造现代社会公民形象,创建中国社会的权利文化,就是在培育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并能开创未来的法律化道德,法学家理所应当地承担起培育现代社会法律化道德的历史重任。

    古典自然法学家在西方社会乃至整个世界近现代法律文明发展中有着显著的历史位置,正如博登海默评价的那样,“他们通过无视历史并将注意力集中在努力发现一种理想的法律和正义制度的方面,也完成了一项重要使命,其意义大大超过了仅研究法制史的学者所做的工作。经过几代思想家的努力,古典自然法哲学家显然为建构现代西方文明的法律大厦奠定了基石”。[8]中国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状况与西方社会有着很大的不同,法治的道路也充满着艰难与曲折,这一切都为法学家提出了极其艰巨的挑战,法学家不应辜负时代的期望,而应以积极的态度和坚毅的精神去追求法治文明的实现。最后让我们以著名华人学者林流生的一段话来激励法学家:

    “知其不可为而为之”不应斥之为孤高;既然找到了终极关怀,自然可以安身立命,择善固执。何况民主和法治的实现,实质地说,是一程度问题。只要真心觉得它们应该是我们奋斗的目标,我们就应继续不断地朝着这个方向努力;能做多少,是多少。它不仅是为了保持自己思想的完整性,从实效的观点来看,只有执着自己的理想,才有希望切实找到它的某种程度之实现的方法与步骤。[9]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445-446。

    [2]郭道晖。法的时代呼唤[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555。

    [3]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6。

    [4]未来教育面临的困惑与挑战[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25。

    [5]梁治平。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M].(译者前言),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上海:三联书店,1991.16。

    [6]徐友军。没有理性超越就没有现代法治[M].中外法学,1989,(3)。30。

    [7]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中文版序言)21。

    [8]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63。

    [9]殷海光林流生书信录[M].代序一,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7胜。

    桑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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