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程
发布日期:2011-10-1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2010年6月第一周,被戏称为“中国案件周”。这一周,三个涉及中国的案件在WTO总部交替“登场”:周二和周三,中国诉美国轮胎特殊保障措施案(DS309)第一次开庭;周三和周四,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DS397)第二次开庭;周五,欧盟诉中国紧固件反倾销案(DS407)第一次磋商。中国代表团二十余人穿梭于各个会议室之间,忙得不亦乐乎。难怪人们普遍认为,中国已经成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最为活跃的成员之一,仅次于美国和欧盟。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在WTO新提起的案件中,有一半涉及中国!
然而,此时距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只有短短八年半时间!
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经历了怎样的过程?是什么人在从事这项工作?现状如何?效果怎样?前后有些什么变化?
一、未雨绸缪
(一)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WTO研讨班”
早在中国加入WTO之前的2000年,政府就开始了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的准备工作。2000年6月,原外经贸部条法司就组织国内主要经济部委和立法部门的官员,以及部分学者、律师23人,远赴位于美国首都华盛顿的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Georgetown University Law Center),参加为期两周的“WTO研讨班”。这个研讨班美方组织者是享有“GATT/WTO之父”美誉的John H. Jackson教授。他邀请了23位美国的官员、学者、律师,以及WTO秘书处及争端解决方面的专家,系统介绍了WTO的历史和有关协定,并且特别介绍了WTO的大量案例。
当时正值国内学习WTO热,人们以了解WTO规则为时尚。但这次研讨班的讲课者多数都在批评WTO的不足,并且为WTO规则的发展“献计献策”。参加这次研讨班的中方人士深切地感到了中国与西方在WTO知识和认识方面的差距。应当说,这次研讨班给了中方参加者一个明确的启示:中国要真正参与WTO事务,特别是争端解决这项专业法律性的工作,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二)其他研讨会及与外国律师的交流
随后,2000年10月,原外经贸部条法司在北京举办了一天大型的WTO研讨会,来自美国、欧洲、澳大利亚和WTO秘书处的专家,就WTO的主要协定做了专题介绍(John H. Jackson教授也参加了此次研讨会)。国内官员、学者、律师100多人参加了研讨会。
2001年9月,原外经贸部条法司邀请WTO秘书处法律司的Gaetan Verhoosel先生和美国资深贸易法律师Chris Parlin先生,在北京举办了为期5天的“WTO案例研讨班”。这次研讨班的专题,是介绍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并且重点介绍了WTO的三个案例。国内的官员、学者和律师参加了研讨。这个研讨班标志着我们从对WTO的一般性了解,走向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专题研究。
随后,中国参与了“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和一些第三方案件,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有了一些切身的体会。鉴于WTO审理案件涉及很强的诉讼技巧,商务部条法司于2004年1月在北京举办了为期3天的“WTO诉讼策略与技巧研讨会”,国内的官员、学者和律师与加拿大有多年WTO诉讼经验的John Johnson先生以及在“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中代理中方的律师Olivier Prost先生,就有关主题和案件进行了研讨。这个研讨会的主题表明,我们对WTO规则的学习,更进一步地走向技术性、操作性的层面。
学术和经验的交流是必要的,并且还将继续深入下去。通过举办这些研讨会,我们深切地感到,政府要做好争端解决工作,需要一支稳定的国内专家和律师的队伍。实践表明,在参加这些研讨会的人员中,其中一些学者在WTO案例研究方面作出了卓越的成绩,而一些律师已经成为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工作的不可或缺的力量。
但我们认识到,人才的培养需要一段时间,而从事这项工作却是“时间不等人”的,有些案件的发生也是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对于一些重要案件,我们可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还要依靠外国有经验的律师。因此,除了举办研讨会,商务部条法司还与外国律师进行了广泛的接触,为可能发生的案件预作准备。这除了在日常工作中接待来访的外国律师,了解这些律师的情况,商务部条法司还在就“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赴华盛顿与美国进行WTO保障措施协定项下的磋商期间(2002年3月),重点考察了一些美国律师事务所。考察的内容,除了这些律师事务所在WTO方面的水平外,还涉及了律师收费标准等实际的问题。2002年3月,条法司司长张玉卿先生专门率团赴华盛顿,考察美国的律师事务所。此行专门安排了与Charlene Barshefsky的会面。她是美国克林顿政府时期的贸易谈判代表(USTR),由于负责1996年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和1999年的中国加入WTO的中美谈判,而在中国名声大噪。她现在是华盛顿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中国业务颇有兴趣。她与我们的会面,一定程度上说明外国律师对中国有关WTO业务是“看好”的。事实上,2002年8月,华盛顿一次研讨会的题目就是“中国在未来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作用”。
(三)专题研究
为了更为有效地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除了上述一般性的准备工作之外,商务部条法司还对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研究。其中,2003年3月,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完成了“美国特定产品保障措施立法及实践法律研究报告”。该报告对一般保障措施与“特保措施”的关系,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并且对美国第一起“特保”案――座椅升降装置案进行了法律分析。2004年4月,又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完成了“纺织品保障措施问题及美国纺织品保障措施立法研究报告”。该报告对“纺织品特保”与一般保障措施、WTO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关系进行了分析。
2004年4月,商务部条法司又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完成了“美国WTO反倾销案件研究报告”。该报告对美国在WTO中被诉的反倾销案件进行了研究,并且依此对当时国人瞩目的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案作了分析。
此外,商务部条法司WTO法律处根据参与WTO争端解决案件审理的经验,分别于2002年和2003年完成了商务部研究课题“WTO争端解决磋商程序研究”和“WTO争端解决专家组程序研究”两个研究报告,结合WTO案例,对这两个程序的细节进行了完整的介绍。WTO法律处纪文华写作了“WTO新回合争端解决机制谈判综述”,根据其参与该谈判的体会,对各方的立场和原因进行了介绍和评论。WTO法律处杨国华和李咏箑合作《WTO争端解决程序详解》一书于2004年3月出版。这是一部实用指南,引用了105个WTO报告,全面研究了既往案例对WTO争端解决程序规则的使用情况。着名的John H. Jackson教授在阅读了英文稿后专门为此书作序。2004年4月,杨国华所着《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研究》出版。该书全面介绍了“中国第一案”的过程。
当然,学术界对WTO法律的研究也成果丰硕。其中,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赵维田教授的《WTO法律制度研究》,大胆质疑,小心求证,堪称老一辈学术着作的典范。上海华东政法学院朱榄叶教授的GATT和WTO案例研究系列及其对WTO案例的分类统计,提供了全面的案例资料。中国人民大学韩立余教授的WTO案例研究系列,则更为详尽地介绍和评论了WTO的案例。
最后值得提及的是,为了给有关工作提供充分的便利,商务部条法司购买了大量的WTO英文资料,包括从事WTO争端解决工作所必备的WTO出版物Basic Instruments and Selected Documents (BISD), Analytical Index: Guide to GATT Law and Practice,Analytical Index: Guide to WTO Law and Practice。
(四)WTO法律处的成立
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工作需要机构的保障。2001年11月,中国刚刚被批准加入WTO,商务部条法司就成立了WTO法律处。
该处由“外经贸部WTO法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变而来。1999年底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双边协议签订后,人们普遍认为,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指日可待,而修改中国的法律法规,使其与WTO的规则一致,成为举世瞩目的迫切任务。中央各主要部委纷纷成立法规清理办公室,而由于外经贸方面的法律法规首当其冲,并且由于外经贸部负责加入WTO的谈判工作,因此该部的办公室是专职的机构,不仅负责外经贸方面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而且经常需要向其他部委提供咨询。清理工作不仅需要了解国内的政策法规,而且需要熟悉WTO的规则。这项专业性的要求,迫使办公室工作人员边干边学,较早地对WTO各项协定和部分案例进行了研究。这也为更为专业的WTO争端解决工作打下了初步的基础。中国加入WTO,该临时办公室转为正式的WTO法律处,与专门成立的WTO司一起,共同承担中国在WTO中的相关事务。
二、积极参与
(一)参与“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对10种进口钢材采取保障措施,在为期3年的时间里,加征最高达30%的关税。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WTO成员将本案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为“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是中国在WTO中第一案,是中国成为WTO成员后,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议,合法保护自己贸易利益的具体体现。这个案件标志着中国未来解决与其他WTO成员的争议,多了一条稳定、可预见的途径。对于作为贸易大国的中国来说,和平解决争议,与其他国家建立良好的贸易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本案对中国不仅仅具有保护具体贸易利益的作用,而且具有很强的象征意义。
本案对WTO多边贸易体制也有非同寻常的影响。正如欧共体所说,美国对钢铁采取的限制措施,是有史以来WTO成员所采取的经济上最具扰乱性的紧急保障措施;对几十亿美元的贸易和很多国家产生了影响。在WTO中共同起诉美国的国家多达8个(欧共体、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是WTO争端解决中起诉方最多的一和个案件。不仅如此,美国此举还迫使其他WTO成员也采取限制钢铁产品贸易的措施(欧共体和中国为防止钢铁产品贸易转移,也采取了保障措施),因而在总体上对世界贸易体制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因此,该案的进展,举世瞩目。
从法律上看,该案也是涉及法律问题最多的一个案件,包括专家组审查范围,未预见发展,进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对等性,措施的限度,关税配额分配,发展中国家待遇等11个法律点,几乎涉及了WTO《保障措施协定》每一个实质性条款的适用和理解。在专家组审理阶段,当事双方的书面陈述正文就达2,500页,附件达3,500页。专家组报告也长达969页。在上诉审议阶段,双方提交的书面陈述达1000页。上诉机构报告也达171页。起诉方为统一立场和观点多次开会协调,分工合作。当事方100多人参加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召开的听证会。美国称,这是WTO有史以来最大、最复杂的案件。美国甚至抱怨,本案对世界贸易体制有着严重的影响,因为起诉方8方对WTO相关协定的解释,使得这些协定根本无法操作,从而损害了成员对WTO以规则为基础体制的信心,使得它们不愿意再承担新的义务。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从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采取措施,到2003年11月10日上诉机构作出最终裁决,认定美国的措施不符合WTO规定,历时近21个月。在此期间,8个起诉方与美国进行了依据《保障措施协定》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谅解(DSU)的磋商,经历了专家组程序和上诉审议程序。本案解决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程序和法律问题是非常独特的。中国作为WTO成员,参与了本案的全过程。通过参与这个第一案、大案,增加了我们对WTO运作模式的了解,特别是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为今后充分利用该机制解决争议,提供了一个很好经验。
(二)作为第三方参与其他成员之间的案件
WTO争端解决程序规则规定,对于其他成员之间发生的争议,WTO成员可以作为第三方参与该案的审理,即收到争端双方的部分材料,提交自己的意见,出席听证会并发言。
虽然WTO要求第三方应当有贸易利益,但在实践中,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阶段,一般不用说明自己的贸易利益所在,也没有人专门审查是否存在贸易利益。要求参加的成员,只需在宣布专家组成立的争端解决机构(DSB)会议上举牌示意,即可作为本案的第三方。
我们认识到,作为第三方参与这些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作为贸易大国有广泛的贸易利益;作为第三方可以获得大量的国际贸易信息;作为第三方可以参与规则的制订与发展;作为第三方可以锻炼我们的队伍。中国已经作为第三方广泛参与了WTO争端解决案件。具体工作有商务部条法司人员负责,并聘请国内律师起草相关法律文件。在参与过程中,我们与中国主要经济部委,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大型企业密切合作,确定中国参与这些案件的立场,并且可以使有关产业跟踪国际贸易体制的最新发展情况。对于每一个案件,我们都起草了第三方书面陈述,赴WTO参加审理案件的听证会,并且回答专家组的书面问题。由于当事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内容很多,并且案件审理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加上我们刚刚起步,所以这项工作具有很大的挑战性。
三、走向深入
(一)向WTO推荐专家
为便利审理案件的需要,WTO规定,每个WTO成员都可以向WTO推荐专家,经DSB批准后,列入专家“指示性名单”(indicative list),供具体案件发生时选用。在2004年2月17日召开的DSB例会上,通过了中国提名的三名专家。消息传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三位专家是:商务部条法司前任司长张玉卿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曾令良教授,上海华东政法学院朱榄叶教授。三位教授均着作颇丰。
中国专家列入WTO专家名单,对我国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参与WTO事务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的规定,WTO争端解决专家组成员应当由资深的政府和非政府个人组成。此次我有三位专家成功列入WTO专家名单,意味着我国的专家在WTO专业领域已经得到了WTO的认可,这是我参与WTO事务走向更深层次的表现。
其次,截至目前,WTO秘书处设立的专家组成员指示性名单,来自43个国家。我国加入WTO仅两年余,即成功的推荐了专家组成员,这是我参与WTO事务走向深入的又一重要表现。
再次,我三位专家顺利成为WTO专家名单中的成员,对我顺利推进争端解决工作也有重要意义。如果将来三位专家成为某些案件的专家组成员审理案件,可以积累更多的争端解决经验,更好地为我参与WTO事务服务。
(二)新回合法律问题研究
WTO仍在进行新议题和新规则的谈判,跟踪研究这些问题,对于我们前瞻性、创造性地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由张玉卿司长主持,商务部条法司全体人员参与了“新回合法律问题”的专题研究工作,对新回合的各项议题进行了研究和分析。研究成果已经正式出版。
(三)WTO争端解决动态
为了跟踪WTO争端解决的发展,为有关单位工作提供参考,WTO法律处编辑了“WTO争端解决动态”。该动态汇集了WTO最新案例的介绍,我国参与争端解决的情况,以及争端解决谈判和案例统计等其他资料。由于该动态资料新,信息量大,获得了有关部门的一致好评。
(四)“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案”
2004年3月18日,美国根据DSU的规定,就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政策问题,向中国提出磋商请求。美国在其磋商请求中,称中国的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这个案件成为中国在WTO的第一起被诉案件。中美双方经过4轮磋商,与7月14日达成谅解,宣布此案通过磋商解决。
四、大展身手
经过五年的筹备和练兵,中国迎来了WTO案件高峰期:在中国起诉的7个案件中,6个是2007年以后提起的;同时,在中国被诉的9个案件中,7个是2007年以后提起的。(中国参与案件,见附件)
随着案件量的增加,我们经历了更多的“第一次”:中国诉美国禽肉进口措施案(DS392),“出师大捷”,案件尚在审理之中,美国就实质性修改了有关立法。同时,中国也第一次根据“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DS339)的裁决,调整了有关做法;第一次根据 “知识产权案”(DS362)的裁决,修改了相关法律和法规。
经历了这么多案件,我们对在WTO打官司这套程序已经驾轻就熟了。同时,对于很多案件的实体性问题,我们也已经耳熟能详。例如本文开头那三个案件所涉及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问题,对于倾销、损害、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进口增长、实质性损害等等术语,我们已经在此前的案件中多次接触。此外,我们对在WTO打官司的内部运作,也不再陌生,因为我们与WTO秘书处人员有长期、广泛的接触,有中国人曾经担任过专家组成员(张玉卿先生在欧共体香蕉案(WT/DS27/RW2/ECU,WT/DS27/RW/USA)中担任专家组成员)、在负责案件审理的WTO秘书处法律司工作,还有中国人担任WTO上诉机构成员(商务部条法司前司长张月姣女士)、在上诉机构秘书处工作。与此同时,与国际上最高水平律师事务所的广泛合作,与国际上最好的WTO专家(例如前上诉机构主席James Bacchus先生)的广泛交流,不断提高着我们从事相关工作的水平。
我们还创造了颇具特色的组织诉讼的方式,形成了政府主办人员、国内律师、国外律师和相关产业部门“四体联动”的高效诉讼机制。此外,更为重要的是,中国还作为WTO正式成员,参与着规则的制订,包括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谈判和新回合其他议题的谈判。
遵守规则,制订规则,中国在国际舞台上正展现出一个成熟的形象。
五、结束语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解决贸易争端的最终法律手段,经常被称为“国际贸易法院”;WTO成员之间无法通过双边谈判解决的争端,可以提交WTO解决。它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可以和平地解决争议,避免采取贸易战等对国际贸易秩序产生很大破坏作用的行为。欧美等贸易大国均频繁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议,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也广泛参与有关案件的审理。另外,WTO争端解决机制虽然是解决争端的最终法律手段,但在双边谈判阶段,也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从各国经验看,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根据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WTO协定条款的解释,可以及时掌握WTO规定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国内相关政策的调整;通过争端各方提供的材料,可以了解各国的贸易政策及其具体操作办法,为我国制订有关经贸政策提供参考。
因此,充分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的利益,同时广泛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工作,是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
与此同时,我们还发现,WTO在推动国际法治方面起着很大的作用。法治有两个基本内涵,一是有好的法律,二是法律得到很好的实施。简言之,法治就是好法得到很好的实施。WTO规则是所有成员协商一致制订的,是“民主决策”的结果,应当推定该规则是好法。WTO规则的实施效果也很好,大家都认真履行协议。如果履行中出现问题,就提交给争端解决机构,并且WTO做出的裁决大家都认真执行。这就是国际法治。人类有史以来,第一次出现国际法被这么好地实施,国际法也从所谓的“软法”,显示出“硬法”的迹象。因此,WTO是国际法治很好的范例。中国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受益者,应当致力于维护WTO所建立的国际法治。
【作者简介】
杨国华,男,1965年3月生。199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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