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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解放思想 推进法学研究

发布日期:2005-09-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 要]思想解放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复兴和发展的前提,法学研究是我国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实现法制化的重要措施。目前,法学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我们应在研究中遵循辩证规律,继续解放思想,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法学研究工作。

    [关键词]解放思想;法学;研究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领域,时刻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在新的历史时期,活跃和繁荣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现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纵观法学的发展历程,其广度与深度的不断进步,无一不与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息息相关。在实践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必须继续解放思想,推进法学研究。

    一、三次思想解放,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复兴和发展的前提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以史为鉴,从中可以悟出,其发展的曲折性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

    1978年,在中国的大地上,理论界开展了一场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正是这场反映了人民群众愿望和历史转折要求的讨论,冲破了个人崇拜和“两个凡是”的束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促成了建国以来第一次思想大解放。

    历史雄辩地证明,真理标准的讨论所促成的思想解放,给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使法学走出了“左”祸的重灾区,促使了法制的恢复和法学的新生。人民永远不会忘记,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二十年,在“左”的指导思想下,50年代末,大批法学界人士被打成“右派”,司法部、监察部被撤销。60年代,“法律无用论”盛行,律师制度自行消亡,法律院系所剩无几,甚至当时党和国家的领导人也在某种程度上轻视法律。1958年8月,在北戴河召开的协作区主任会议上,某位领导同志说:“法律这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从上面的事例可以看出,“左”的指导思想,使当时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难以正确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轻视法治,重视人治。尤其是史无前例的十年“文革”,在高喊“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下,法学、法律人才流失殆尽,以致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要从各个行业,动员法学与法律工作者“重新归队”。而这次真理标准的讨论,在思想领域的重大变革,使人们恢复了法的理性,由此,法学界开展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主与法制”、“法治与人治”等一系列问题的大讨论。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促进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步伐,摆脱了所谓“姓社姓资”的争论,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伟蓝图,法学界也进一步趋向活跃,史称第二次思想解放。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十余年,中国的法学界仍然在夹缝中求发展,由于受旧的传统思想束缚,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对法学问题仍不能畅所欲言,有所革新,甚至视为雷区,不敢越雷池一步。恰恰在这样的情况下,邓小平的南巡讲话,为法学的进一步研究,摆脱了“姓社姓资”的困惑。法学与法律工作者审时度势,把握机遇,思想再次解放,提出了许多与当代中国实际、世界潮流和时代精神相结合的理论观点:如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法学与法制也要实现现代化,弘扬时代精神等等。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排除了“姓公姓私”的障碍,从而引发了一场更加深刻地触及所有制和社会利益关系调整的大变革,可谓第三次思想解放。

    二、目前法学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学研究是一项艰巨的历史任务,也是我国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实现法治化的重要措施。回顾以往,展现未来,法学研究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明显不足,较为突出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法学工作者思想上仍有羁绊

    旧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以及民主与法制遭受二十年浩劫,使部分法学工作者从事法学研究时,存有顾虑,谨小慎微,不敢放开手脚。法学理论,虽曾几度活跃,几度争论,但从理性角度而言,受政治因素影响还比较严重,如不能进一步开拓思维,锐意进取,中国法学就难以发展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2.法学研究和现实与中心贴得不够近,在国家决策中发挥作用不够

    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是法学研究坚持的根本方向。法学研究具有务实性,因此法学研究必须贴近实际,进入“经济圈”“决策圈”,探讨和回答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促使民主与法制的较快发展。近年来,我国法学、法律工作者虽然在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法律研究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效,但还很不够。随着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对法学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仍有许多方面需要调查、完善和潜心研究,尤其是经济方面的立法工作就更是如此。古今中外,法学在国家决策中发挥重大作用的不乏先例,如日本、德国二战后的经济飞跃,东亚“四小龙”的崛起,无不与法学在国家决策中发挥的特殊功能有关。但是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法学涉足国家决策领域还较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制经济,离开法制的引导、规范、保障和制约,宏观调控就会失灵;离开法律对微观经济行为的调整,经济实体就会没有活力。因此,法学在国家决策中发挥重大作用,已成为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3.法学研究质量不高,有创见、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不多

    法学研究讲究实效性,“没有经过实践的理论,只能是一种空洞的理论”。一个法学研究成果面世,公布于众,衡量其价值的标准,只能是看其成果在实际工作中起了多大作用,在国家决策中起了多大作用,在法学发展中起了多大作用。近年来,中国的法学研究成果大量涌现,但真正扎根于实践的有份量的理论研究不多,能够体现求实态度和创新精神的“精品”,可谓凤毛麟角。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没有满足社会需求,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因此,法学研究必须多出基石性、经典性的法学成果,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4.法学研究周期长,时效性差,适应不了客观形势发展的要求

    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进入新世纪的中国,面临着极大的机遇和挑战,经济建设、改革开放都要加快步伐。同样,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步伐也要相应加快,才能使三者协调发展,相得益彰。法学研究在新旧体制的转型期,必须克服研究周期长、时效性差,不能立竿见影的弊端,应积极行动起来,进行高质高效的研究,踊跃参与各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活动,适时体现社会主义法的性质、功能和作用。

    三、法学研究必须遵循辩证规律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是有机统一的。唯物辩证法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适用于对世界万物的研究、论证、分析和考察。因此,法学、法律工作者在从事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时也应体现出唯物辩证法的两个总特征——永恒发展、普遍联系。

    1.法学理应成为发展型的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用来指导社会实践的。列宁曾说过:“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实践”,法学研究必须紧跟时代,适应时代需要,不断更新,不断发展。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宏伟蓝图,是在突破旧体制下的各种极左思想和条条框框的形势下提出来的。直到现在,仍然有许多法学界人士对于市场经济提出的现代企业制度、宏观调控手段、现代商法以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政治机制,缺少在理论上进行深入的探讨。实践在发展,法学理论也应当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法学工作者必须反思、探索、进取,正确把握社会经济发展规律,运用严密的逻辑推理,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又要勇于开拓,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构筑起一套体现时代精神和国际惯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

    2.法学应是开放型的法学

    放眼世界,当今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正如马克思主义总结和吸取了以往一切优秀的文化遗产一样,马克思主义法学也必须批判地吸取古今中外法学理论中一切有价值的成分和合理的因素来丰富自己,把马克思主义法学之外的各种法学理论不加分析地拒之门外,搞自我封闭,夜郎自大,是不行的。不管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还是西方各国的法律文化,都应该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重新认识,重新评价,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在坚持中国民主与法制自身特色的前提下,切实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

    四、立足现实,面向未来,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法学研究工作

    1.进一步解放思想,促使新的法观念的实施与发展

    法学研究在法制建设中,必须起到理论先导作用,保持其先进性。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二十年,法学研究在新的法观念形成过程中作出了重大贡献。当今的中国,一系列新的法观念正日益深入和付于实践,如从义务本位转向权利本位,从依政策治国转向依法治国等等。但仍然面临着加大法观念更新力度,迎接民主与法制新世纪挑战的问题,而做好这一工作,只能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2.发挥法学团体组织的作用,健全机制,服务社会

    多年来,法学界、法律界众多团体组织,在推进中国法学研究建设方面,功不可没,特别是中国法学会,精英荟萃,人才云集,在长期的实践中,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为推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起了重大作用。因此,今后法学学术团体要继续健全机制,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指导下,采用丰富多彩的形式,一方面加深法学领域的研究,一方面多为社会提供健全、配套、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3.正视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和国际潮流,克服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典的错误认识,明确今后法学研究的任务

    从国际国内情况来看,无论中国还是外部世界,都处在一个剧烈的社会变动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也不时遭到非马克思主义及其法学观点的冲击。甚至有的人对有关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学观点,断章取义,教条对待,曲解本意,不能领会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精髓。因此,摆在中国法学者面前的有两项重大任务,一是勇于克服对马克思主义及其法学的教条式的理解和附加于其名下的某些错误观点,还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真面目。二是在着手实现“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进程中,中国的法学界人士应当继续解放思想,继续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去突破成规,发展理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动依法治国。

    4.搞好法学教育,重视法学院系建设,培养高质量的法学工作者

    法律院系是法学研究注入新鲜血液的基地,是培养未来大批法官、检察官、法律顾问的摇篮。搞好法学教育至关重要,适应时代的要求,法学教育也面临极大挑战,尤其是中国已经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的游戏规则迫使中国必须涌现大批熟谙国际商法的法律人才。实施法学教育改革,势在必行。

    (1)更新观念,提高教师素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教育改革,关键是教师问题,针对法律院系来说,教师在法观念和知识结构上“换脑筋”,具备思想开拓、知识新颖的素质,将是当务之急。

    (2)教材、教学大纲要与现实接轨。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迫切需要法律院系所授内容要与实践合拍,培养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各种法律人才。

    (3)抛弃传统的“注入式”教学方法,要创新务实,注重实践,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总之,开创中国新世纪的民主与法制,走向法治化,迫切需要继续解放思想,推动法学研究。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

    王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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